马婉莹
摘 要:本研究选取2014年和2015年17家长春市重点监控企业大气污染物自行监测方案和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对其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进行分析。发现部分企业缺少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企业之间缺乏可比性、所有企业均没有环境污染物排放成本的核算。基于以上问题,提出了完善和提高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法和建议。
关键词:重点监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4-59-2
0 引言
近年来,环境会计作为我国会计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在企业成产经营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环境会计工作的最终成果,也是环境会计核算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揭示环境资源的利用情况和环境污染的治理情况,是治理严峻环境问题的必然要求。
我国城市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公众对城市大气污染问题的关注度也逐年增加。长春市地处我国东北地区,较长的冬季采暖期和巨大的机动车保有量导致了大量的空气污染物排放和空气质量的逐年下降。本文以2014年和2015年长春市重点监控企业大气污染排放的企业自行监测数据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其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现状和问题。
1 重点监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信息披露现状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选取长春市辖区范围内17所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企业为研究对象,对其在2014年和2015年发布的自行监测信息(具体包括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和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监测报告)进行分析。本研究所选企业名称及其监控信息见附图。由附图可知,2014年和2015年长春市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企业的披露信息的内容主要为主要大气污染物(SO2、NOx、烟尘)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其中两者均披露的有9家,两者披露其一的有6家,两者均未披露的有2家。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上存在一定问题。
2 重点监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2.1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1)以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3),本研究统计的17家企业普遍存在污染物排放信息披露不全的情况。例如,热电企业并未对烟气黑度等级予以说明;水泥行业未对公布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和氨的排放量;生化企业未对其特定污染物的排放量予以公布。现有的已披露信息中,主要大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均公布的企业仅占53%。近一半的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多根据自身的偏好,选择性地在某一年度进行公布。各家企业的报告缺乏统一的形式,对本企业的环境管理状况、重大环境事故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鲜有说明,使得同行业间缺乏可比性。
2.2 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形式较单一
在所调查的17家企业的排放报告中,所有的企业均以不可度量绩效的形式(即非货币形式)公布其排放的污染物的具体清单。各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布形式较为单一,并未以货币形式估算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所带来的环境成本,其货币化成本和效益仅停留在政府环保补贴和缴纳排污费等项目上。这种披露方式显然让公众和其他使用信息的人不能正确的评价企业的环境成本和效益,也就无法获得其环境损益分析。
3 完善和提高重点监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的环境披露质量的建议
3.1 加强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
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主体是企业,企业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公布其大气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来履行其社会责任。与此同时,我国应尽快采取措施制定相关方面会计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大气污染物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和内容。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但是仍没有从会计的角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可以将涉及环境的内容列入会计要素,作为强制披露的内容之一,并在会计核算中建立完整的环境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体系,防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短期行为。另外,加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制化建设,鼓励高校、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参加环境信息披露的立法建设,探索出行之有效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
3.2 提高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意识,降低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成本
首先,企业应该不断地提高环境意识。企业应该意识到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不仅仅是企业发展的社会责任,更重要的是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各个排污企业应加强自身内部机制管理,建设出行之有效的环境会计信息制度。其次,企业之间可加强环境报告编制方法和规范的交流,形成统一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统一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最后,企业对财务人员应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方面的培训,提高其核算环境成本和环境效益工作能力,降低核算成本,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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