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利 张冰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亮点研究*
李新利 张冰
教育部2016年1月4日发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符合高校图书馆当前形势的需要,为图书馆事业指明了发展方向,其修订非常必要、适时。论文采用与原《规程》对比分析的方法,从形式到内容,从宏观到微观,归纳出《规程》修订的六个亮点。
图书馆规程高等学校图书馆高等教育法
DOI10.16810/j.cnki.1672-514X.2016.12.003
2015年12月31日,教育部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并于2016年1月4日正式公布施行。2002年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以下简称“原《规程》”)在指导高校图书馆工作、规范高校图书馆的服务与管理、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信息环境的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的推进,高校图书馆的生存与发展环境、职能与运行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其工作实践也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原《规程》已不能完全适应高校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求,因此,新《规程》的出台非常必要和及时。笔者通过认真学习研读,并与原《规程》进行对比分析,归纳出《规程》修订的六大亮点。
从形式上看,新修订的《规程》修改幅度较大,由原来的8章、41条、3811字,修订为8章、48条、3664字,新增14条,修改34条,真正原文保留一字未改的只有1条,新增、修改、去除条文比例高达95%,有的章节甚至达100%,可谓“脱胎换骨”。
从结构上看,新《规程》调整了章节顺序,理顺了逻辑关系,篇章布局更加优化。①新《规程》将原来的第六章“工作人员”和第七章“经费、馆舍、设备”分别调整至第三章和第四章。人员配备、队伍建设和经费、馆舍、设备是高校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也是开展业务工作的基本前提,因此将办馆基本条件前置,使结构更为合理,也便于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阅读了解。②章节名称用词更加精炼、规范,保证了行文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具体变化见表1。
表1 《规程》修订前后对照表:章节名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作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国家改革要求,为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新《规程》删除了原《规程》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内容,“图书馆馆长应为学校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确定学校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校(院)长办公会”“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由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修订后的规程对此不再作统一要求,而是规定“学校在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对于涉及文献信息保障方面的工作,应吸收图书馆馆长参与或听取其意见”(第五条),这就使新的《规程》既从宏观管理角度体现了图书馆发展的要求,现实中又切实可行。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和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1]。《意见》指出,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制度“高校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面向社会依法依规自主公开招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1]。依据这一要求,修订后的《规程》将原《规程》第九条“高等学校应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修改为“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第八条)。几字之差,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特性已得以体现,同时也避免了部分高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形同虚设的弊病。新《规程》还在第十二条增加了“高等学校新聘用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按照规定执行”,体现了高校自主选聘教职工的特点。
3.1 明确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条款是整个法律文本的价值目标,其他部分都是为实现立法目的而设置的。“法要解决什么问题,要达到什么目的,要非常明确,这是法的灵魂。”[2]因此,修订后的《规程》在第一条增加了立法目的条款,说明制定《规程》的现实目的和法律依据,开门见山,开宗明义,清晰地说明了制定《规程》的意图,准确地阐明了制定《规程》的精神,有利于高校图书馆准确地理解《规程》制定的目的,知晓《规程》规定的要义,更好地履行图书馆的义务和责任。
3.2 优化图书馆性质
新《规程》对高校图书馆的性质进行了优化处理。人才培养作为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是一切工作的最终目的和归宿,教学是人才培养的基本手段之一,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以及校园文化建设等同样是高校育人的方式,尤其是校园文化作为大学生人文素质教育的载体,对学生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近年来高校图书馆的工作实践来看,图书馆组织开展的不同形式丰富多彩的读者活动,已充分凸显了图书馆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并逐步成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同时,为积极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积极推进文化传播,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先进文化”[3],修订后的《规程》在延续原有的定性描述之外,增加了“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并将“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调整为“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延伸了高校图书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提升了图书馆的地位。
这一认知在第六章“服务”的有关规定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图书馆应“全面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第三十一条),“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第三十二条),“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的条件”(第三十四条)等。新《规程》做出这些规范,一方面要求图书馆要重视和充分发挥其在人才培养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说明图书馆作为高校公共文化空间的价值已逐渐凸显[4]。
十多年来,随着信息环境的发展和新技术的应用,高校图书馆在资源建设、用户服务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显著成绩,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规程》的修订也体现了图书馆在这些方面的成绩和经验,将实践成果制度化、规范化。与此同时,面对新技术、新环境、新需求带来的挑战,图书馆循序渐进,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其特点及发展规律,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新《规程》总结了新经验,回应了新问题,提出了新要求,具有现实性和前瞻性,为新形势下高校图书馆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利器,指明了方向。
这一特性在第五章“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和第六章“服务”体现得更为突出。
自2005年以来,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购置费整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211工程院校馆均数字资源购置费已超过纸质资源购置费[5],数字资源建设以及纸质与电子资源的协调发展已成为图书馆工作的重要内容。新《规程》规定,图书馆“在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统筹纸质资源、数字资源和其他载体资源”(第二十三条),“应注重建设数字信息资源管理和服务系统”“建立数字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机制,保障信息安全”(第二十七条),不仅对当前文献信息资源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还将在今后一段时间具有前瞻性的宏观指导作用。
新《规程》在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还增加了资源共建共享的内容,充分体现了近年来图书馆在共建共享方面实践成果的有效固化,并把积极参与馆际协作固化为制度规范。
新《规程》在服务工作方面,在服务层次、服务广度和深度方面注入了新的活力,制定了一些有弹性的条款,赋予图书馆一定的自由空间,使图书馆能够因馆而异、灵活机动、更有成效地开展信息服务工作。如图书馆应“采用现代化技术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空间,注重用户体验,提高馆藏利用率和服务效率”“拓展信息服务领域,开展学科化服务”(第三十条);“充分发挥第二课堂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加强信息素质课程体系建设,完善和创新新生培训、专题讲座的形式和内容”(第三十一条);“积极采用新媒体,开展阅读推广等文化活动”(第三十二条);“设置学生参与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岗位,支持与图书馆有关的学生社团和志愿者活动”(第三十四条)。
5.1 批判继承
修订后的《规程》保留了原《规程》中应当继续实施的内容,对其中一些条款进行了调整、充实、完善和细化,对一些不适应当前需要的条款不再写入,并结合图书馆事业发展的要求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真正实现了批判继承与发展创新的有机统一。如新《规程》删除了原“读者服务”章节第二十、二十一条中有关收费服务、违规罚则等与当前形势要求不符的规定。又如,第十九条有关馆舍建筑的规定,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了“节能环保”及各类用房面积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使之既满足图书馆功能需求,又符合当前国家政策规范。
5.2 首次提出“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
新《规程》的最大亮点就是在第十一条创造性地将图书馆馆员划分为“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这是原《规程》从未涉及的新提法。新《规程》没有对“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做出过多解释和说明,只是在学历层次、专业技术职务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要求:“专业馆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过图书馆学专业教育或系统培训;辅助馆员一般应具有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层次学历”。可以看出,新《规程》对专业馆员的要求更高,标准更严。
笔者认为,新《规程》对图书馆馆员做出这一划分,是基于高校图书馆事业发展对高学历、高技能专业人才的现实需求不断增加而提出的,对图书馆的发展影响深远。《规程》还规定,“专业馆员的数量应不低于馆员总数的50%”,这将意味着随着高校图书馆服务内容的不断拓展、深化,专业馆员在高校图书馆工作中必将占据主导地位,成为高校图书馆人员队伍中的主力军,承担着图书馆业务工作的重要角色。
新《规程》第十三条还增加了“高等学校应将图书馆专业馆员培养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这一规定对于完善专业馆员知识结构,促进专业馆员快速成长,发挥其中坚力量,培养和造就掌握精湛专业技能的图书馆人才队伍,必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高校作为图书馆的直接领导单位,对图书馆工作起着主导作用,应当积极引导推动图书馆工作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修订后的《规程》注重立足图书馆实际,强化学校主导责任,助推图书馆事业实现良性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条款,见表2。
新修订的《规程》十分注重语言文字表述的严谨、精炼、准确和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注重区分运用助动词“必须”“应”“可”等法律术语。笔者注意到,原《规程》第二、五、十二条有关图书馆职能、馆长任职条件、以及文献加工组织标准化的有关规定使用了“必须”二字,新《规程》在修订时不再作强制性规定,而使用“应”字,只做一般性要求。如修订后的《规程》第十条规定,“图书馆馆长应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并应保持适当的稳定性”,这对馆长的岗位设置和要求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实际执行中考虑到各馆馆情的差异也允许特殊情况的存在。另如新《规程》第七条规定,“高等学校可根据学校校区分布或学科分布设立相应的总图书馆、校区分馆、学科分馆和院(系、所)资料室”,这就意味着《规程》给予了图书馆自由选择的空间,是否设立分馆或资料室由图书馆根据各馆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表2 《规程》修订前后对照表:强化高校主导责任
表3 《规程》修订前后对照表:文字表述
上述法律术语的区别运用,有助于图书馆对新《规程》的准确理解和把握,从而避免和减少适用上的错误。
二是注重表达的严谨性、准确性。相对于原《规程》,修订后的《规程》可谓是焕然一新,不仅表现在内容,形式表达、文字表述方面也较为突出,在此仅列几例(见表3)便可管窥一斑。
《规程》的修订,是推进高校图书馆事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其修订绝不仅仅是简单的条文变化和文词变更,更是高校图书馆应对各种挑战的关键步骤,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修订后的《规程》更具实效性、规范性、指导性,符合高校图书馆工作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了图书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难题,为图书馆事业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1]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EB/OL].(2014-12-22)[2016-02-16].http://www. moe.gov.cn/s78/A02/zfs__left/s6528/s6529/201412/t20 141222_182222.html.
[2]柳随年.我在人大十年[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31.
[3]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J].人民教育,2010(17):6.
[4]肖希明.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空间的价值[J].图书馆论坛,2011(6):62.
[5]全国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年度报告工作小组.高等院校图书馆文献资源发展状况报告(2005—2013)[R].教育部全国高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2014:17.
李新利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图书馆采编部主任、副研究
馆员。北京,100102。
张冰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图书馆馆员。北京,100102。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evised Regulations on the Library of Universities
Li Xinli,Zhang Bing
Regulations on the Library of Universities was put into effect on January 4,2016.The revision is necessary and timely,since it conforms to the need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university libraries and points out the developing trend for the library career.This paper analyzes six highlights of revised regulations by comparing to the original edition from the format and the content,and from macroscopic to microcosmic.
Regulations on the Library of Universities.University libraries.Higher Education Law.
G251.3
2016-04-08 编校:刘明)
*本文系2016年度北京青年政治学院院级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高职图书馆期刊资源建设体系构建”(项目编号:MY201601)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