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雨绚
摘 要:乳制品的进出口向来是市民关心的焦点问题,如何降低跨境电商进境乳制品的质量风险,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一套应对措施。
关键词:跨境电商 质量风险 应对
“十二五”期间,我国进境有害生物截获种次年均增长26.8%,累计截获外来有害生物8945种。仅2015年,检验检疫部门就在全国各口岸截获有害生物5958种104.3万种次,同比分别增长9.21%和29.72%。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各地区的密切交流,特别是随着互联网业及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传统的商务活动正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电子化发展。箭毒蛙、蜘蛛、多肉植物种、印度大麻活的蜥蜴、活的毒蛇等,都是近年来各地检验检疫部门从旅邮检口岸中截获的违法违规动植物及其产品。查出的只是冰山一角,疫情隐患大,检验检疫部门迫切需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模式,完善国门生物安全查验机制,把好国门,保障生物安全。
1.旅邮检动植物检验检疫困境与优势
近年来,跨境电商在江门口岸也得到迅猛发展,目前进境贸易方式主要为B2C模式(也包含了个人代购C2C模式),随着开放二胎政策的施行,跨境电商入境乳制品增长迅速。2016年江门口岸经跨境电商入境的商品约587.87万件,同比增长73.05%,其中,乳制品约344万件,同比增长225.9%,占商品总数的58.52%。跨境电商入境乳制品多由国内消费者通过国外代购或网站购买等方式获得,其中婴幼儿配方奶粉居多,2016年共入境287.9万件,同比增长235.5%,占乳制品总数的83.7%。
2.风险分析
采用问卷调查、集体讨论、专家咨询、政策分析和调查研究等方法对跨境电商入境乳制品监管工作存在的潜在风险及影响因素分析如下:
2.1质量安全风险
乳制品作为敏感食品,其质量安全问题受到了消费者的普遍关注。曾经中国乳业频发的不安全事件让很多消费者十年怕井绳,近期发生的“恒天然”等事件也让境外乳制品安全问题逐渐显露。跨境电商兴起后,其电子化及便捷性受到众多消费者的青睐,电商网站、海外代购等行业日渐兴起,如何在跨境电商小额、多单、快速等特点的冲击下保障进境乳制品质量安全是对传统的进境乳制品监管方式提出的新要求。
1.2疫情疫病风险
部分进境乳制品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传播风险,应当实行检疫。跨境电商兴起后,贸易的广度、速度、灵活度大大提升,乳制品传播动植物疫情疫病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2 .3有意规避检验检疫监管风险
跨境电商经营呈现模式多(直邮进口、保税进口等,江门口岸目前仅有B2C模式)、批次多、数量少甚至单件、面向个体消费者、交易频次高、流转环节少等灵活特性,有不少商家利用这些特性,有意规避检验检疫监管。例如,在监管中不时会发现存在某时间段来自某一品牌乳制品不同收货人但地址或联系方式相同的情况,因而不排除个别国内收货人利用跨境电商通过各种模式有意规避检验检疫监管进口乳制品的情况。
除目前的B2C模式,跨境电商还有B2B、B2B2C等多种模式,随着江门跨境电商业务迅猛发展,跨境电商多种模式并存的可能性极大。与单纯的B2C模式相比,B2B、B2B2C等模式还存在乳制品整批入境、集中存放的情况,涉及到备案管理、分类管理等多个检验检疫监管环节,必要时还需进行抽样检测,上述各种潜在风险及影响因素也会更加地突出,还会产生违法犯罪风险及检验不确定度对检验结果的影响等潜在风险。
3.风险应对
3.1加强监管模式改革创新,既要“放得快”又要“把得住”
在发展跨境电商方面,江门局主动作为、迅速落实、改革创新、多管齐下,会同江门海关在江门口岸成功建成全国首个跨境电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一机双屏双控模式,实现口岸检关“三互”融合,在“放得快”的同时,新模式创造性地实施了查验现场“一机双屏双控”,通过“审单布控”和“审图布控”两道关口,实现进出境邮快件贸易批的100%监管,实现“把得住”。
3.2加强对跨境电商进境乳制品监管中的风险信息收集
针对B2C、C2C模式特点及相关监管要求,江门局及时掌握境外乳制品风险预警及疫情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及研判,结合产品特性、来源国家或地区等风险因素确定风险类别,对涉及相关国家、品牌、批次、种类的乳制品有针对性地加强检疫监管,并根据调研计划随机对跨境电商入境乳制品进行抽查,对所抽查乳制品的产地、厂商、品牌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与国家认监委公布的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进行比对,供年度汇总分析用。
3.3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
随着江门跨境电商业务迅猛发展,也对风险监测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江门局通过内部交流培训、相关文件学习研究等方式加强对口岸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口岸一线检验检疫监管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及对相关风险预警、疫情信息的掌握水平,同时加强对跨境电商入境乳制品监管模式、风险评估、研判等研究力度,从各方面提高风险监测能力。
4.风险管理建议措施
4.1尽快明确跨境电商进口乳制品的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跨境网购把国外食品以较低门槛引进中国市场,但食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安全涉及国家的生物安全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而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不会因为贸易方式不一样而有所不同,所以检验检疫监管也不应该有所放松。
2015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新《食品安全法》中对进口食品监管的机制架构,嫁接到网购保税电商模式中。然而,针对直邮模式,在多部委联合发布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正面清单”中,对进口配方奶粉实施注册制的规定,到2018年才生效,目前还没有其他较为明确的检验检疫监管依据。
4.2进一步探索完善风险管控模式
进一步探索完善有效的跨境电商入境乳制品检验检疫风险管控模式,树立风险管控工作新理念,建立更具操作性的工作制度,实现从“管产品”到“管风险”、从“事中监管”到“事前备案”和“事后风险监测”的转变。对跨境电商企业在强化备案管理的同时推行信用管理,若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有不合格情况,在暂停进口、销售的同时,对企业进行信用扣分、加严监管等措施;强化监管系统中的风险评估布控概念,并涵盖跨境电商入境的各种模式,设风险信息提示列表,列明包括该产品备案信息、跨境电商企业信用情况、该类别乳制品风险等级、国家预警信息等内容,为一线检验检疫人员提供更直观更全面的信息并确立不同的放行模式。
4.3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化系统
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系统,建立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通过信息化系统以实现快速放行、信息化监管、风险分析,提高工作效率,满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等待、快通关”的要求;通过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向消费者、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监管部门发出相关预警,保护消费者权益,降低跨境电商的质量安全风险,提升检验检疫服务效能。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应以信息化系统实现经营主体和商品质量信息数字化功能;以信用管理和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信息化系统为依托,按照“源头可追溯、过程可监控、流向可追踪”原则建立质量安全信息流;按照“前端开放、中间可控、后续抽检”原则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流。
4.4拓宽宣贯渠道,落实主体责任。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大多数主体,一般不会主动了解相关的政策和相关专业知识,要落实进境乳制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关键还得依靠政策及相关知识的有效宣传。目前,政策的宣传渠道、范围有限,进境乳制品监管政策、知识的匮乏也是当前跨境电商企业经营、在线服务人员服务以及网购消费者购买跨境网购食品时的显著问题。
4.5提供检测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充分利用雄厚的技术力量,打造跨境电商的检验检疫与国内外监管机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统一的监管信息化平台。在跨境电商领域与主要贸易国家建立监管互认制度。建立执法互助的市场治理现代化体系,对内依托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网上联合执法;对外通过信息互换机制,交换执法信息,共同打击进出口假冒伪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