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则连 吴旭丰
全面推进国防交通领域法治化建设进程
商则连 吴旭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以下简称《国防交通法》)的颁布实施,为推进国防交通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夯实国防交通法治根基,健全法规政策体系,提升执法水平,加强法律监督,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国防交通领域法治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国防交通 法治化 建设
作者:商则连,南京陆军指挥学院国防动员系主任,大校;吴旭丰,南京陆军指挥学院国防动员系博士研究生,少校
习近平主席在中央军委后勤工作会议上指出,坚持依法治军,聚焦保障打赢,加快转型重塑,发扬后勤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努力建设强大的现代化后勤,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提供有力保障。国防交通是我军现代化后勤的组成部分,是支撑和保障打赢信息化局部战争,确保武装力量战略投送和快速机动的基础之脉。全面推进国防交通领域法治化建设进程,既是贯彻落实习主席重要指示精神的战略举措,也是加强国防交通领域军事斗争准备,规范国防交通组织实施的具体行动。
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促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发展,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是《国防交通法》的立法目的。夯实国防交通法治根基,就是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着力提升国防交通领域的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
营造国防交通领域法治氛围。良好的法治氛围是确保依法实施国防交通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国防交通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强制性的外部条件。在新的形势下,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一方面,应以《国防交通法》颁布施行为契机,充分发挥党政军齐抓共管、依法实施国防交通工作机制的优势,坚持以国防交通法治建设工作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事)业单位、进网络为抓手,以普及推广国防交通标志为载体,结合全民普法教育,将国防交通领域法治建设内容纳入全民普法教育之中,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各部门参与、广大人民群众配合”的良好法治氛围。另一方面,创新宣传手段,通过网络、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和传统宣传渠道,广泛宣传、普及国防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国防交通依法行政的大环境。
强化国防交通领域法治建设的主体意识。在社会治理体系中,主体对客体具有领导、管理、教育、示范、检查考核的责任。强化国防动员交通领域推进法治建设的主体意识,是夯实国防法治根基的核心。一是强化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的责任担当。政府既是社会的管理者,也是法治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军事机关是组织协调国防交通工作的重要职能部门,明确政府和军事机关在国防交通领域法治建设的主体责任,提升党政军领导和广大公民的法治素养,是国防交通法规明确的具体要求。二是高度重视培育党政领导和机关的法治素养。其主要途径是对各级党政领导和机关进行国防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教育。通过教育,使他们掌握国防交通相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重要内容,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三是注重培养各级领导法治思维理念。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国防交通领域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理念,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在遇到权力与权利、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相冲突时,能从国防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高度,善于运用法治理念和法律原则处理矛盾问题。
提升国防交通领域法治建设能力。国防交通领域既包含法治的主体又包含法治的对象,提升法治能力直接关系到国防交通建设的质量效益。一是重视开展国防交通领域法治理论研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在法治理念、法治范围、法治体系、法治队伍建设,以及国外国防交通法治建设等方面展开研究,通过理论研究探索,在改革创新中提高自身理论素养和法治能力。二是注重实践锻炼,实践锻炼主要通过开展国防交通法规知识的普及教育,处理解决执法违法过程中的矛盾问题,推进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各项政策制度建设等活动,不断提升法治能力。三是建强国防交通领域法治专业队伍,严格把好用人关口,加强法治专业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将法治专业队伍建设纳入国家法治人才培训体系,吸收具有国防交通领域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法律人才参与国防交通建设活动,切实提高依法建设能力。
长期以来,国防交通领域一直缺少一部部门母法,《国防交通法》的颁布实施,为国防交通领域奠定了基础的法律规范。根据这一基础法律规范,迫切需要按照交通领域的分类,横向上制定不同行业类型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纵向上按国家法规政策、地方性行政法规政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规章制度分层制定,形成完整配套的国防交通法规政策体系。
细化国防交通领域专项立法。《国防交通法》是国防交通领域的基本法,将对依法推进我国国防交通建设发挥重要作用。应以《国防交通法》为基础,针对行业系统特殊要求,进行专项立法,确保国防交通法的延伸和细化。一是尽快制定军事运输法、民用船舶征用法、交通战备法、交通建设贯彻国防需求等专项法律,确保国防交通领域各个体系均有法可依。二是应适时修订铁路、水路、公路、航空、管道等国防交通运输相关的行业性法律。对相关行业的配套法律中有关国防交通运输的内容,统一制定动员组织与实施程序、方式及标准,使各专项法规之间的动员规范保持一致。
完善国防交通领域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和规章是规范国防交通领域工作秩序,提升国防交通领域法治化能力的有效抓手。通过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解决影响和制约国防交通领域的深层次矛盾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尽快制定交通运输动员补偿条例、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条例、军事运输条例等法规。同时,应缩短国防交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更新周期,提升其时效性;针对体制性障碍和结构性矛盾,以行政法规和规章形式明确国防交通领域的组织机构、职能、权限、责任等;依托行政法规和规章,促进市场和战场有效对接,使法规制度成为军民融合的“黏合剂”。
出台地方性国防交通领域法规政策。各地应以国家现有国防交通法规为基本依据,针对当地国防交通领域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通过地方人大立法或以政府指导意见的形式,出台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配套法规政策,在国家交通法律体系基础上细化地方行业系统标准和规范。如国防交通规划、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交通工程设施建设和民用运载工具建造贯彻国防要求、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等具体工作的落实,都需要地方以国家国防交通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自身实际,出台配套法规政策予以明确。
国防交通领域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法律法规“落地”效果,对国防安全有重要影响。推进国防交通领域法治建设,必须在强化国防交通领域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上见成效。
强化国防交通领域执法主体作用。国防交通领域法治建设涉及军事、经济、科技等领域,关系到国家、组织和个人。在执法实践中,应明确政府作为国防交通领域执法主体的地位作用和法律责任,以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作为执法客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国防交通领域执法主体,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增强各级执法主体责任意识,严肃处理失职行为,切实解决认识不足、依靠等待、执法不力等现象,充分调动执法主体依法行政的积极性。
完善国防交通领域执法制度。执法制度既是国防交通领域法治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全面提高执法管理水平,既是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防交通领域法治化建设的本质需要。在执法过程中,避免执法的随意性,执法程序依法合法,是衡量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完善执法制度,应坚持把立法与执法并举,作为国防交通领域法治建设的重要准则。完善执法制度主要包括:上级执法部门对下级执法机关的巡视检查制度、军地联合执法制度、跨区跨部门协作执法制度等多样化的执法制度体系。
提升国防交通领域执法能力。国防交通领域相关职能部门应狠抓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升执法能力。一是抓好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国防交通领域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应坚持不懈地抓好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考核、任用、奖惩等制度建设,从严整治违法违纪行为,建立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二是明确执法责任。全面推进国防交通领域法治化建设,严格执法是关键。强化地方党委对国防交通领域法规执行过程的统一领导,军地双方特别是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国防交通领域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和职能,对违法的组织和个人应依法实施严格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行政问责。三是严格执法。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处理事务,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分“对象”,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国防交通领域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离不开对法律实施的强力监督。只有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才能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之风,才能在全社会形成遵法守法之风。加强法律监督是确保国防交通领域法治体制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推进国防交通领域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强化国家机关监督。加强国防交通领域法律监督,需要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权力、行政机关的作用。一是加强立法监督。根据全国人大有关立法要求和相关法律规范,应对国防交通领域包括立法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国防交通各领域各方面实施“全覆盖”和不留“死角”的监督。二是加强内部监督。在国防交通领域内,建立严密的监督机制,重点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等专门监督,建立和实施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实行定期交流和轮换岗位制度,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等。三是强化执法监督。执法监督包括政府和人大的监督,政府行政执法行为,除了依据法律法规外,通常是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人大监督,通常依据国家赋予的监督权力对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国防交通领域的必须自觉接受政府、人大的监督。
实施军地联合监督。国防交通领域法治建设实行军地双重领导、联合法律监督。建立军地结合的法律监督制度体系是确保国防交通领域法治建设有效实施的重要监督方式之一。军地联合监督,通常包括驻派执法监察员,定期召开军地监察员工作会议,军地联合评估检查等制度,把牢执法监督关口,促进军地联动。同时,军方国防交通主管职能部门应主动靠前,加强与地方交通部门的横向联系,定期总结监督执法情况,研究解决军地联合监督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确保联合执法监督制度的有效落实。
注重社会组织和公民舆论监督。社会组织和公民舆论监督是加强国防交通领域法律监督的重要补充。舆论监督通常是由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新闻媒体的力量,帮助公众了解国防交通领域的事务,并促使其严格法治准则行使权力的一种社会行为。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权力和义务,积极参与社会舆论监督体系之中,敢于承担责任,敢于曝光国防交通领域违法乱纪行为,敢于与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同时,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做社会组织和群众舆论监督的坚强后盾,疏通监督信息反馈渠道,积极主动地解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矛盾问题,确保舆论监督效果的有效落实。
[1] 陈西钢.交通运输动员学[M]. 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16. 03.
[2] 张汝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释义[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05.
(责任编辑:胡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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