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碧菱 秦向东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30)
产业联盟的制度经济学分析—兼论我国医联体的决策机制设计
张碧菱 秦向东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30)
产业联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有助于解决中国产业发展中涌现出的实际问题,进而被我国积极借鉴,但在现实中的运行结果不佳,由此本文对其中的关键问题以及机制应对进行了系统探讨。研究发现联盟中存在收益与支出的短期背离现象,强势个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缺乏积极参与的动力。产业联盟运行并健康发展的关键源于制度创新,有必要通过机制设计给予优势企业足够的回馈,而机制设计必须涉及多期的利益分配,至少提高强势主体对于后期利益的支配权力,以便激励其主动参与。具体而言,应给予强势个体更多的决策权力,确保他们的切身利益,以此形成制度激励。为了更好地说明如上问题,本文结合医疗联合体个案予以论述,并就以上结论在政策上的具体应用给予了说明。
产业联盟;制度创新;决策机制;强弱联合
产业联盟是市场经济中由企业自发组织形成的、具有正式法律形式的、以推动产业化发展与产业问题解决为目标的企业间组织。当然,也存在不一致的界定,认为产业联盟是指产权独立、地域分散、生产相同或同一产业价值链上不同产品的关联企业及组织通过某种无形或有形契约实现的集合。
根据以上界定不难发现,产业联盟在规模效应、资源配置和管理效率等三方面存在卓越的优势。产业联盟作为产业集群动态演化的结果和趋势,秉承了规模经济与溢出效应的优势,通过企业间合作扩大资源、共享渠道、削减成本、促进创新。换言之,虽然产业联盟的成员企业保持了独立经济实体的特征,但由于企业往往仅局限于特定领域,所以存在协同增效的可能,利用资源互补的优势性及灵活性,在更广泛领域内实现资源高效配置。但这并不容易落实,因为既有产业通常跨越多个行政区域,其中企业习惯于各自为政。鉴于此,需要一个联盟内所有企业均能认可的中间组织(比如理事会)通过规则制定实现联盟内企业的强关联协同,提高管理效率使得产业联盟趋于稳定。
传统的产业联盟研究倾向于总结联盟相比独立商业个体在规模效应、资源配置或管理效率方面体现出的优势,并基于不同理论揭示联盟构建、演化以及管理上的运行规律,以便对产业联盟的有序发展和服务社会提供启示或者建议。陈小洪等(2007)对早先的研究予以了梳理,结合对国内产业联盟的实际调查,对产业联盟进行了界定并对实践形式予以分类,指出已有文献遵循三种范式:一是基于企业战略联盟的角度,将产业联盟视为一种多边的企业战略联盟(strategic alliance),借助企业战略联盟的理论框架进行分析;二是基于研发合作(R&D collaboration)的角度,即探讨研发合作产业联盟(R&D alliance);三是基于技术标准竞争的角度,即阐述技术标准产业联盟(standard consortium)。近年来的研究更为具体,比如梁嘉骅和王纬(2007)认为产业联盟的稳定效应和持续创新效应特别适合我国目前转型背景下的经济组织形态,并且对山西磁性材料产业联盟开展了实证研究,总结产业联盟的具体特征以及运作规律。王霞等(2011)自设指标体系,进而运用网络分析法(ANP)构建了能力型软件外包联盟的决策模型,并结合实例对模型进行了检验。王珊珊和王宏起(2012)针对产业联盟创新活动所具有的参与主体多、创新问题复杂、伙伴匹配性要求高等特点,以TRIZ理论为基础设计了产业联盟创新方向的确定方法以及创新时间内耗因子的控制方法,旨在加速产业联盟的创新行为。刘颖琦等(2016)以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为例,分析了知识转移、技术创新对产业联盟发展的作用。高群和郑家霖(2016)论述了3D打印技术产业的发展现状,并从演化博弈视角探索了技术产业联盟组织内部的学习机制。王发明和刘丹(2016)根据合作伙伴对联盟效益的贡献大小,利用Shapley值法对合作收益进行了分配,以此形成综合效益转移机制,以便确保所有参与主体都能从合作共生中获得适当收益,这是主体参与合作并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展的根本动力。
如上研究更多谈论的是产业联盟的好处,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优势企业为何愿意与相对弱小的劣势企业共同组建联盟,这也是制约国内不少强弱联盟有效运作的关键所在。放眼世界,尽管市场经济的常态是强强联合,但微小企业以独立个体(而不是被兼并的集团子公司)的形式参与到产业联盟中的事例屡见不鲜,例如星空联盟,这就是一个由27家航空公司组成的多边网络联盟,内部航空公司规模各异、强弱不一。对于这个现象,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给予了一个解释,以便澄清产业联盟存在的制度根源。本文认为,产业联盟运行并健康发展的关键应当源于制度创新,只有在制度安排上给予优势企业和劣势企业足够的保护和回馈,才能够通过市场手段而非行政手段有效地促进产业联盟的有效运行与长期发展,避免联盟仅存在于协议之中。具体而言,本文解决了这样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样的制度安排能够既让优势企业的利益得到尊重,又能有效提携劣势企业,并在此前提下让不同等级不同资质的企业愿意共同组建产业联盟。
此外,基于深刻的法律和政治原因,相比一家独大的航母型企业,各国也更为推崇产业联盟,由此凸显了这种制度性安排的重要理论意义:第一,基于“谋求自我利益最大发展”的个体逻辑演绎方法探讨多主体的集体决策,以便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这是确保独立产权企业联盟长久运行的基础;第二,在合作前景尚不明朗的初期通过完善利益分配方案,激励优势企业自愿参与联盟,以制度安排上的创新促进强弱企业联合。第三,为实现政策制定者所关注的联盟后“利润更大”“效率更高”“社会效益更好”等愿景目标提供理论依据。
进一步地,鉴于医疗行业目前存在的强弱联合问题较为突出,在联合上也更具迫切性,由此本文以此为例进行具体阐述,一方面能够让社会各界更直观地意识到强弱联合中的困难,认识到机制设计在联盟缔结中的关键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将学术理论与产业实际相结合,保障诸如医疗联合体这类的新兴经济形式能够在我国得到有效发展。
在经济学中,由于不同行业中的经济现象存在普遍共性,导致行业特征无须被强调,进而研究的对象可以被高度抽象为经济个体,这在本文中同样适用。但为了更直观地认清行业中强弱企业的不同利益诉求,探索联盟的可能缔结模式,也不妨以特定行业为例予以阐述,本文由此选择了医疗行业以及医疗联合体。目前医联体的主要推进力量为行政命令,往往使得联盟“虚有其表”,并没有发挥实际作用,由此联盟缔结的发展方向必然是要以利益为导向,亟需落实一种机制让各级医院乐于形成联合体。
国家所倡导的医疗联合体就是试图将同一区域内实力悬殊的多家医疗机构以联盟的方式整合在一起,通过设立理事会进行管理,以便在联盟的基础上实现优势互补,进而推动分级诊疗,缓解大医院看病难、而小医院有过剩设备却少人问津的突出难题。但事实上,这并不容易实现,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现行体制下各层级医院间的利益难以统一。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了不同层级财权与事权统一分级管理的体制,行政区划的分割造成了体制性环境限制,表现为三级医院属于市级管理,二级医院和社区医院属于区县管理。不同行政区划在利益诉求上存在冲突,导致各成员机构间的关系必然是竞争多于合作。另一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医疗补贴有限,医疗领域不得不推行市场化改革。尽管公立医院存在公益性特征,但在市场经济趋势下也必须以自负盈亏为前提,进一步加剧了行业竞争。本文认为,既然针对医疗机构隶属关系、事权和财政的调整非一时可以改变,那么协作的可行出路只能基于联盟运行机制的创新上。这种联盟通常在产权上具有独立性,在联盟的事务管理上一般采用多主体的集体协商机制。由此,本文以不同级别、不同资质医院的利益诉求为出发点,聚焦于医疗联盟的决策机制探讨,以便为合作创造条件、提供激励。
一般而言,制度性安排需要兼顾医院间的合作与竞争,而竞争为参与激励的形成提供了可能,是联盟缔结能否形成的根本所在。这里的合作是指医院整合后的产出,即每个医院根据自身已有投入实现的产出加总,由于投入是可变的,所以机制设计需要尽可能提高参与个体的投入程度,这是联盟价值与意义的真正所在。与此同时,联盟业务是内部医院主体一起参与的,产生的共同收益有必要进行磋商分配,而竞争力恰好体现在各方占据收益的能力上。在本文的研究中,共同收益被视为每个主体产出中转移部分的总和。为了确保联盟内医院的经营持续性,不可能将所有产出都进行再分配,只能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剩余产出由自己留存支配。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主体被扣除进行再分配的比例以及从再分配总额中获得的比例都将极大地影响微观主体参与联盟的意愿,是协作能否达成的基础。
遗憾的是,仅基于当期收益的再分配机制是无效的。为了具体说明这一问题,本文将可能的再分配方式具体化,并考虑到参与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假定每个参与医院均等地从再分配总额中获益。同时,本文假设每个主体产出中被扣除进行再分配的比例由集体协商决定,由此瓶颈问题得以显现。不同医院的规模禀赋不一样,单从短期经济利益角度来看,大型医院不存在参与联盟的动机。因为在产生经济溢出之前,所有医院共同参与协作生产、创造价值,并扣除相同比例产出作为再分配来源、进而均等地从联盟中获益的这一做法,将导致大医院短期支出远高于收入,从而无法产生任何参与激励。通俗地说,大型综合医院在产学研各方面都具有绝对优势,若与小型医疗机构联盟,短期内并不能很好地通过融合产生的协同作用惠及自身。而小型医疗机构则可以通过来自大型综合医院的技术交流、专家援助在短期内获得快速发展。但就长期而言,小型医院可以与大型综合医院探索新的合作方式,将各自的比较优势互为补充,从单向输入转为双向共赢。由此,机制设计必须涉及多期的利益分配,至少提高强势主体对于后期利益的支配权力,以便激励其积极投身其中。
综上所述,本文挖掘了医疗联合体缔结过程中的根本问题,即大医院缺乏参与激励。更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大医院被硬性指派参与其中,也会由于再分配的存在而扭曲投入决策,合作整体的效率损失很大,使得联盟“名不副实”,无法实现联盟后“利润更大”“效率更高”“社会效益更好”。鉴于此,后文将前述的集体决策过程模型化,并将权力引入经济利益的博弈中,找出有利于联盟缔结的机制条件,克服差异较大企业参与的联合体还未建立就已趋于破裂,难以逾越到各主体通过建立信任、探索创新合作的协同阶段这一难题。
为了更清晰将上述观点系统地表现出来,本文予以了相应的模型构建。如果将联盟的每一个参与个体都看作一个代理人,联盟由N(N>1)个代理人组成。每个代理人都是自利的,满足理性人假定,即所有参与个体以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代理人是异质的,在生产效率上是不同的,本文利用θ表示代理人生产能力的差异,即投入单位劳动可以获得不同的经济收入。θ服从[0,1]之间的连续分布,描述为Φ:R → [0,1],其中Φ(0)=0,且Φ存在二阶矩。正是由于代理人生产效率的差异才导致初始收入的不同,所以代理人的生产效率呈现右偏态分布,那么初始收入的中位数一定低于均值,即联盟中具有高生产效率的企业在群体中占据少数。
在模型中,每个人要做的是给出生产和再分配决策。代理人首先需要对联盟做出生产性贡献,即提供劳动作为生产投入,进而获得产出;然后进入集体决策过程共同决定再分配率,最终实现自身的再分配后收入。概括而言,这是一个两阶段的博弈模型。
在第一阶段的博弈中,每个代理人都知道自己的生产效率θ,并可以选择生产或者不生产。如果个体选择不生产,那么他便完全依靠他人的再分配。在博弈第一阶段,代理人选择任意非负实数eθ∈R+作为自己的生产投入,从而形成策略集。假设货币化价格为1,在付出劳动投入eθ后,代理人可以据此获得经济收入k(eθ,θ)≡θeθ。同时,对于代理人的劳动投入量eθ,存在对应的成本由此,在未经历再分配过程之前,整个联盟的经济收入总和为∫k(es,s) dΦ(s)。由于任何代理人的生产投入对于再分配率的弹性不为零,所以再分配过程的存在必然导致无谓损失,尤其打击了高生产效率代理人的生产积极性,进而整个联盟的经济收入总和发生下降,引起了联盟的效率损失,本文用外生变量γ∈R+予以衡量。
为了激励优势企业在联盟初期积极参与,避免消极怠工带来的效率损失,必须引入一种再分配比例的决策机制,即第二阶段博弈中每个代理人的决策地位将根据第一阶段的经济收入予以对应分配,第一阶段较高经济收入的个体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将获得更多的权力。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决策地位”并不是一个权力的分布,而是将收入高于某一阈值的群体划入“高决策地位组”,或者成为联盟管理的“核心成员”。相应地,另一部分低收入群体归入“低决策地位组”,成为联盟管理的“非核心成员”。据此,设定外生参数α(α>0)为收入阈值,参数α用来衡量核心组和非核心组成员人数的比重,由此每个代理人的决策地位根据经济收入和参数α共同决定,存在决策地位变量x(k,α)=0意味着相应代理人为非核心成员,而决策地位变量x(k,α)=1反映对应代理人为组织决策的核心成员。不同代理人会由于经济收入的差异拥有区别化的决策权重,由此模型中需要设定一个外生参数β (β>0)以便衡量核心组成员所获得的额外决策权力,假定决策地位为x的代理人所对应的决策权重ω(x,β)=1+βx,β∈R+。为了更清楚地阐明如上设定,本文在此予以举例说明,假设存在5个代理人(即N=5),如果其中两人的收入高于α,被划分入核心成员组,那么这两人的决策地位xi=1,其余三人的决策地位xj=0。与此同时,如果β=1,那么核心组成员的决策权重ω=2,非核心组成员的决策权重ω=1,即核心组成员的影响力是非核心组成员的2倍。当代理人得知自己的决策地位和权重后,每个人根据自己的偏好提出再分配方案,即选择再分配率(即扣除率)ti∈[0, 1],以此形成博弈第二阶段的策略集。
集体决策过程最常用的规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在这一规则下,再分配率ti将被抉择,进而所有代理人产出的相应比例被扣除。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执行的再分配方案是将每个人第一阶段的产出按照固定比例t予以相应扣除。由于每个人的产出不同,所以被扣除的部分也是不同的。这些扣除的产出加总之后,被平均地分配给每一个代理人。由此,每个代理人的收益函数可以表示为:
在如上一个机制设计中,制度参数集是(α,β),而联盟参与者可以选择的是生产投入eθ和再分配方案ti。换言之,在外生制度参数α、β给定的前提下,最终联盟执行的再分配方案由模型内生确定,这为激励高收入代理人参与联盟提供了可能。具体而言,高收入的企业可以通过获取更高的决策权重来影响最终执行的再分配率,假定这种决策权重的影响使得最终执行的再分配率由t0变成了t1,那么获取更高决策权力的预期收益Δ=U(t1|β>0)-U(t0|β=0)。只要Δ>0,高收入企业便将努力提高第一阶段的经济收入,以便超过收入阈值α,进而获得更高的集体决策权重,由此获取影响最终再分配方案的权力成为了高收入企业参与联盟的内在原动力。也就是说,在这种将集体创造的价值按比例扣除后对所有成员进行“平均主义”再分配的联盟方式下,如果要想鼓励高收入企业积极生产从而减少联盟的效率损失,就是要让高收入企业看到通过第一阶段的增收可以获得压低第二阶段再分配率的决策影响力,从而降低由于再分配带来的生产扭曲,使得联盟可以有效运行。
一旦外生制度参数给定,那么最终执行的再分配方案便由模型内生得出,但并不是所有的方案都能对高收入企业产生足够的参与激励。要想明确激励存在的制度参数条件,先要得出制度参数与再分配方案之间的联系,由此本文将上述模型求解。求解模型的思路如下:代理人依据他们对所执行再分配率持有的信念最优化自己的劳动投入,同时代理人的信念与最终实际执行的再分配扣除率一致,即在博弈模型的均衡中,代理人信念是“自我验证”(self-confi rming)的。
假设代理人持有的再分配率信念为t,并将其他代理人的劳动投入ei视作给定的,鉴于收益函数是凸函数(concave),那么最优的生产投入量由一阶条件决定,即(t,θ)=(1-t)θ,进而得出最优生产投入量(t,θ)对应的经济收入((t,θ),θ)=(1-t)。可以发现,除生产效率之外,代理人的生产投入与再分配率的大小是密切相关的,即生产投入对于再分配率的弹性不为零。
给定最终实际执行的再分配率t′,同时假定每个代理人对于再分配率的信念为t,那么根据信念最优化自己的行为,得到的收益为:
基于θ对上式求最大化可得:
由于不同代理人偏好的再分配率呈单调分布,且集体决策过程中采用少数服从多数规定,为了能形成一个妥协的结果,代理人会选择更接近于自己偏好的方案。如果所有代理人都具有相同的决策权重,那么结果就是位于生产效率中位数的代理人所偏好的再分配率将被执行,中位数代理人是决定最后方案的“关键人物”。
在本文中,部分代理人具有更高决策权重,使得情况变得较为复杂。但仍可以推知,加权后能决定最后方案的“关键人物”需满足以下条件:
这是由于代理人对再分配率的偏好根据θ不同而呈单调分布,每一个给定的再分配率必然会把代理人集体分为两部分,其中生产效率较低的部分偏好更高的再分配率,而生产效率较高的部分偏好较低的再分配率。与此同时,不同代理人具有差异的决策权重ω(x,β)=1+βx,权重大小取决于代理人对应的决策地位x,即核心组成员的决策地位x=1,非核心组成员的决策地位x=0,组别划分由外生参数α决定。这样的话,最终的再分配率是由两部分代理人决策地位加权后比较决定的,即再分配率平衡了两部分成员的决策权重,这是上述公式的实际含义。直观地说,生产效率较低(θ较低)部分的代理人权重总和应与生产效率较高(θ较高)部分的代理人权重总和相当。在那个分位点的代理人便成为了“关键人物”,他提出的最优再分配率将在所有代理人提出的各种再分配方案中胜出。
由于“关键人物”对博弈结果存在决定性作用,所以他的相对位置尤为关键,明确了相对位置,就能向特定代理人提供激励,由此本文就相对位置与外生参数之间的联系予以说明。假设代理人在持有再分配率t为信念前提下,做出了最优化选择eθ,此时不同代理人的决策地位为:
产业联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通过经济个体间合作共享渠道、削减成本、促进创新,发挥出协同优势。产业联盟这种组织形式在国外成熟经济中取得了不少成功,其运行机制在理论上也能解决中国产业发展中涌现出的实际问题,所以这种合作方式逐渐在我国得到应用,甚至为政府所推广。但事实上,不少联盟并没有真正发挥实际作用,本文由此对其中的关键问题以及机制应对进行了系统探讨,主要结论如下:
(1)联盟中存在收益与支出的短期背离现象,强势个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不存在参与激励。联盟中的不同参与个体在生产效率上存在差异,若差异较大,高效率个体的参与性就无法保障,使得联盟“名存实亡”。
(2)产业联盟运行并健康发展的关键源于制度创新,通过机制设计给予优势企业足够的回馈,才能够通过市场手段而非行政手段促进产业联盟的有效运行与长期发展。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个体利益必须得到尊重,基于“谋求自我利益最大发展”的个体逻辑演绎方法对多主体的集体决策进行探讨,确保独立产权企业的联盟长久运行。
(3)机制设计必须涉及多期的利益分配,至少提高强势主体对于后期利益的支配权力,以便激励其积极参与。就模型而言,由于不同参与个体的生产效率存在差异,必然在再分配率取值上具有不同偏好,那就意味着如何在集体决策过程中使得最终执行的再分配率更加接近于自身偏好成为联盟参与者最为关心的问题,这也是机制具有激励作用的核心所在。
(4)如果给予强势个体更多的决策权力,那么他们的利益便容易得到保障,以此形成制度激励。本文的模型将经济地位与决策地位相关联,通过给予“核心成员”更高的决策权重来影响再分配率的确定,从而保护他们自身的利益。只有如此,在规模收益暂不明显的生产再分配联盟中,强势个体仍可能具有内在动力参与其中,一方面抵消部分由于再分配过程所带来的生产扭曲,另一方面鼓励强势个体扶持联盟中弱势个体的发展,提高整体行业的平均发展水平。
如上结论对于不同行业具有普遍适用性,但就某一行业探讨政策建议有助于政府部门与其他行业组织更好地借鉴或沿用特定政策。医疗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较多,医疗联合体的现实意义巨大,是政府积极引导的重要发展方向,根据本文机制设计理论推导得出的结论提出以下针对性的建议:
(1)政府应鼓励医疗联合体的理事会通过机制设计,给予联盟内高生产效率大型综合性医院更多的决策权力,可以有效杜绝大医院对小医院帮扶过程中存在的消极不作为现象,避免导致联盟整体的效率损失,否则将违背医疗联盟的构建初衷。
(2)政府应积极参与医联体决策机制的具体设计,提倡动态化的权力分配机制,通过不同发展阶段设定不同的制度参数,使得小医院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可以改善自己在决策中的持久弱势地位,和大医院互动探索新的合作方式,共同实现医疗联合体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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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Institutional Analysis of Strategic Alliance—On the Decision-making Mechanism of Hospital Alliance
Zhang Biling Qin Xiangdong
Strategic alliance is more popular in China nowadays and it helps solve arising problems in industrial development. However, it encountersbottlenecks in reality. This paper is aimed to find out the key contradictionsamong the asymmetric enterprises, and tries to establish a mechanism that using a political equilibrium to balance the multi-players’interests. More specifi cally, the mechanism gives the privileged enterprises more power to influence the applied policy under certain condition, which in turn encourages high-productivity enterprises to spare no effort to be privileged.
Strategic alliance;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Collective decisions
F019.8
A
1005-9679(2016)06-0001-06
张碧菱,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集体决策与制度设计;秦向东,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实验经济学、行为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