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种子法共10章94条,已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被誉为“粮食安全第一法”的种子法的修订备受社会各界关注。2015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以149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案。这是现行种子法自2000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
一直以来,种子工作和种业发展都是受高度重视的。上世纪60年代的中央文件提出“种子第一,不可侵犯”;毛泽东提出把“培育和推广良种”作为发展农业的重要措施之一;邓小平强调“农业靠科学种田,要抓种子、优良品种”;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近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推动现代种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介绍,此次种子法修改的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现代种业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要求,立足于种业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地位,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的现代种业法律制度,着力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市场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保障种业产业安全。
此次种子法修改中重点把握的三个原则为:一是着力搭建现代种业制度框架。二是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严格监管并行不悖。三是把握“转型升级”的度,循序渐进。
种子法修改过程中,两次在全国范围征求各省区市人大、政府农口及法制工作部门,以及国务院40多个部门的意见,充分听取种子管理部门、科研院所、种子企业、种业协会、基层干部、农民代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召开了12次专家论证会,努力使每一项制度安排都建立在符合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修订草案在种质资源保护、种业科技创新制度、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和登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质量监管、种业安全审查评估、转基因品种监管、种子执法制度、种业发展扶持保护制度及法律责任等10个方面,对种业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
除以上10个方面的内容,修订草案还明确了省级政府的种子储备责任,将烟草种、中药材种管理纳入了法律规范范围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介绍,新种子法高度重视对农民合法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修改完善了执法机制,规定对种子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二是为了便利农民解决有关种子质量纠纷,完善了种子索赔的规定;三是加大对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实行违法犯罪人员的行业禁入制度。
岳仲明介绍,这次修改主要是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范围,取消了农业部及各省对主要农作物的确定权,减少了品种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对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绝大多数纳入了品种登记管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岳仲明强调,贯彻新修订的种子法,重要的一点就是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监管观念,树立服务意识,真正做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本次种子法修改,还涉及转基因的条款。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说,这次种子法修改第7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对转基因品种要跟踪监管和信息公开的要求。“我们在落实中,对生产经营未经批准转基因种子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
种子法修改从调研到完成起草工作,历时5年多时间。目前草案对10项制度的完善,是取得了最大公约数,这与各方面立足我国种业长远发展、摒弃部门利益、积极参与和推动是分不开的,种子法修订草案顺利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成为建立我国现代种业制度的新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