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毓圭
贯彻银行函证新规夯实审计质量基础
陈毓圭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市场经济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银行函证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一个核心程序。注册会计师审计中,为防范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错误和舞弊风险,需要向被审计单位开户银行致函,就被审计单位的存款、借款、担保等资金往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询证,并由银行书面确认予以回函。财政部、银监会新近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改进银行函证工作,夯实审计质量基础,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银行函证是保证审计质量的一个核心程序,是发现财务舞弊行为的利器。由于银行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的第三方,注册会计师从银行直接获取的询证回函,与从被审计单位内部获取的账簿记录及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银行对账单相比,可靠性更高。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除非有足够理由,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资金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在以往曝光的财务舞弊案件中,一个比较普遍的舞弊手法就是被审计单位对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或有项目等相关账户进行伪造或粉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通过银行回函获取直接的外部证据,或者银行提供的回函不实,注册会计师就难以发现被审计单位的重大舞弊行为,从而导致审计失败。
做好注册会计师银行函证的回函工作,不仅是商业银行金融服务质量的固有内涵,更是自身信贷决策安全的重要保障。银行函证和回函本质上是银行与客户对账的过程,是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和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方面,是银行防范和发现业务处理过程中的错误与舞弊行为的有效手段。如果银行回函的质量和效率存在问题,不仅对注册会计师有效发现和防范企业会计信息错误及舞弊风险产生不利影响,作为审计报告的使用方之一,银行也会因此加大其信用风险评价成本,损害信贷决策质量,最终会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做好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也是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的基础环节。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是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的重要手段,是社会诚信链条的关键一环。作为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重要工作程序,银行函证的有效实施,对于切实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做好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和银行应当共同履行的社会责任。
当前银行函证及回函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着审计和会计信息质量,亟需解决。鉴于注册会计师银行函证工作的重要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曾于199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 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对询证函格式和银行回函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该文件在规范银行函证回函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近年来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企业与银行之间资金往来的形式复杂多样,比如外汇买卖合约、理财产品、衍生金融工具等等,原询证函格式已无法覆盖新的业务情形。
过去一个时期,注册会计师审计实施银行函证程序中遇到的问题,已成为绕不过去的审计风险点。有的银行对回函工作不够重视,存在不回函、迟回函的情况;有的银行对回函有种种限制,增加了实施银行函证程序的难度和成本;有的银行没有对注册会计师询证函上列示的所有项目作出应答;有的银行回函办理流程不规范,比如直接将回函寄给被审计单位,而不是按要求寄给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回函被篡改的风险;甚至极个别银行员工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造假,绕过银行规定程序出具不实回函。有的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也存在对函证重视不够、程序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银行函证程序的效能,损害了银行函证的证据价值,损害审计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作用。在财政部领导的关心支持下,中注协积极协调银监会相关部门,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和回函工作的具体建议,得到财政部、银监会的重视和采纳。
《通知》是加强市场监管的一项成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系统性、兼顾性和前瞻性。市场经济是信息经济,包括会计信息在内的各种信息引导资源的配置。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当中需要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对经济信息真实可靠进行鉴证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夯实审计质量的基础,其中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工作,保证回函质量是一个重要方面。《通知》顺应了深化市场监督体系改革的内在要求,非常重要,也非常及时。《通知》针对金融业务创新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实际,在改革相关监管要求中,突出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针对性。在制订《通知》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对函证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在《通知》中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针对实务中存在的部分银行回函不完整、不及时等问题,要求银行对询证函列示的全部项目作出回应,并对回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针对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对回函的真实性存在疑虑或开户行未对全部函证事项及时回函的情况,允许注册会计师向开户行的上级行反映投诉,由上级行督促开户行积极配合办理,或由上级行直接办理。
二是系统性。《通知》不仅明确了银行办理回函工作的具体程序、时限和相关要求,同时对银行回函的内部控制作了全面严格的要求,更加注重长效机制的建设,体现了解决方案的系统性,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三是兼顾性。《通知》所规范的内容既涉及为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提供保证,同时涉及银行承担的责任的界定,在有效保证回函真实性、准确性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银行回函的工作量和成本。在《通知》制订过程中,反复征求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商业银行的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有效做法,较好地兼顾了商业银行与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责任承担。
四是前瞻性。《通知》鼓励银行方面建立健全银行函证集中处理机制,对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充分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体现了银行函证处理工作的发展趋势。
做好《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需要相关各方凝聚共识,齐心协力。《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这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银行回函工作以及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而言,都是一件大事。要贯彻实施好《通知》精神,需要各相关方面进一步增进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齐心协力,各尽其职,把银行函证新规落到实处。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询证函的设计工作,确保询证函的完整规范有效。同时,对回函中的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用于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对被审计单位开户行的回函真实性存有疑虑,或开户行未对全部函证事项及时回函的情况下,应该及时向开户行的上级行反映投诉,使上级行及时知晓情况并作出处理。
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通知》精神的宣传培训工作,在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中,应当把银行函证质量作为一个领域,持续推动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和执业质量提升。
也希望各商业银行支持注册会计师函证工作,从健全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的高度,指导各经营网点加强回函流程和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将回函办理情况纳入银行内部合规性稽核的范围,确保回函的真实性、准确性。
我们相信,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商业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必将有力改进和提升银行函证工作,夯实审计质量基础,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为维护金融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