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理论渊源探析与现实策略研究

2016-12-29 01:27彭璟玮晏正敏邵亚雄
天津经济 2016年5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理论

◎文/彭璟玮 晏正敏 邵亚雄

互联网金融的理论渊源探析与现实策略研究

◎文/彭璟玮 晏正敏 邵亚雄

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金融领域备受瞩目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本文基于互联网金融的长尾理论、普惠金融理论、金融功能理论、金融脱媒理论探析了互联网金融的理论渊源;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驱动发展、风险防范机制、监管责任落实、法律体系完善、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现实策略。本文为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

互联网金融;理论渊源;现实策略

一、引言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政府工作报告连续三年提及互联网金融,回顾2014年工作时提及“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谈到2015年工作时要求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6年报告中称“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回顾近年来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相比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实践,互联网金融理论研究进展缓慢,相关研究仅停留在一般性的介绍性层面,少有研究从理论上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解析。本文致力于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理论渊源,思考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现实策略,以期我们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内涵,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长远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的理论渊源探析

(一)互联网金融的长尾理论

1.长尾理论的提出及内涵。2004年《连线》杂志主编克里斯·安德森(Chris Anderson)最早提出长尾(The Long Tail)概念,用以描述诸如亚马逊和Netflix之类网站的商业和经济模式。在其著作中将长尾理论定义为:“我们的文化和经济重心正在加速转移,从需求曲线头部的少数大热门 (主流产品和市场)转向需求曲线尾部的大量利基产品和市场。”他认为,由于成本和效率的因素,过去人们只能关注重要的人或重要的事,如果用正态分布曲线来描绘这些人或事,人们只能关注曲线的“头部”,而将处于曲线“尾部”、需要更多的精力和成本才能关注到的大多数人或事忽略。而在网络时代,由于关注的成本大大降低,人们有可能以很低的成本关注正态分布曲线的“尾部”,关注“尾部”产生的总体效益甚至会超过“头部”。(霍兵等,2015)

2.长尾理论与互联网金融。长尾理论被认为是对传统 “二八定律”的彻底叛逆。传统金融市场或机构重点关注高端客户,因为20%的高端客户会给银行带来80%的利润;而互联网金融可以主要服务于另外80%的大众或中小企业,即互联网金融的长尾。从长尾理论与利基市场关系来看,主流市场外异质化的潜在需求可汇聚成与主流大市场相匹敌的市场需求,市场中利基产品品种远超畅销产品的少量品种,虽然每个利基产品销量微小,但产品的数字特征使其储存、分发的经营成本微乎其微。

(二)互联网金融的普惠金融理论

1.普惠金融的缘起与内涵。20世纪早期,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对援助性金融进行反思,“普惠金融”的金融服务理念应运而生。普惠金融源于英文 “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始用于联合国2005年宣传小额信贷年时,后被联合国和世界银行大力推行。普惠金融被定义为一国金融体系能够可持续地为该国弱势人群、弱势产业和弱势地区提供方便快捷、价格合理的基础金融服务。

2.普惠金融与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的宗旨是使排除在金融体系之外的穷人和低收入人群可以享受到有效的金融服务以改善他们的生活;而互联网金融主要通过小额信贷、投资渠道、理财产品等方面为普惠金融的实现提供了新渠道,对中低收入者的财富增值有积极的意义;互联网金融模式还可被用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和促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规范化,用来提高金融普惠性。(王海军等,2014)吴晓求也认为:由于商业规则和运行平台的约束,传统金融难以实现普惠性理念。金融服务第一次摆脱了对身份、地位、名望、财富、收入的依赖,显然它是对普惠金融理念的践行。(吴晓求,2015)

(三)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理论

1.国内外金融功能理论。199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莫顿提出了著名的 “金融功能理论”。默顿和博迪 (Merton& Bodie,1995)首先提出了金融功能视角,将金融功能主要分为六项,并归结为三大类:支付结算、资源配置与风险管理,这一创新理论继而引发学界关于金融功能的一系列讨论。Levine(1997)认为金融通过提供分散风险、资源配置、促进公司治理、加强储蓄流动性、促进产品和服务交换等五项功能促进经济增长。艾伦和盖尔(Allen&Gale,2001)认为金融体系的功能主要是风险分散、信息提供、企业监控等。

2.金融功能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相比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并不突出金融组织和金融机构,而是基于金融功能更有效地实现而形成的一种新的金融业态,其基础理论仍是金融功能理论。(吴晓求,2015)①基础功能。互联网金融主要以互联网支付来实现金融的支付结算功能,在便捷性和低成本方面互联网支付与传统银行相比具有较大优势。②核心功能。互联网金融在动员储蓄方面为资金结余者和资金短缺者之间的匹配提供了一条不同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新渠道;通过发达的信息系统提高了资金支付、资金融通的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优化了资源配置功能。③衍生功能。互联网金融提供了丰富多样的投资产品,缓解了普通民众投资渠道缺乏的问题,并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资金来源;通过规模上和范围上的业务扩张倒逼传统金融机构进行改革,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市场化程度,并促进金融体制不断完善。(张雅洁,2015)

(四)互联网金融的金融脱媒理论

1.金融脱媒的本质与表现。“金融脱媒”(Financial Disintermediation)又称“金融非中介化”。Hester(1969)最早提出金融脱媒的概念,他认为金融脱媒就是资金绕过银行而直接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进行资金配置的现象。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才出现金融脱媒现象,国内金融脱媒研究先驱辛琪先生(1990)认为金融脱媒是指在资金的提供者和需求者中间直接进行的筹融资活动。李扬(2007)则将金融脱媒直接定义为资金盈缺双方绕过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直接开展的融资行为。我国传统的存贷业务受到金融脱媒的巨大挑战,但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并没有因此减少,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反而顺着金融脱媒的趋势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金融脱媒并没有使得媒介作用消失,反而促进了金融媒介自身功能的发挥,形成“脱媒校正”效应。(史家亮等,2015)

2.互联网金融的金融脱媒化。互联网金融脱媒加快了金融脱媒的速度,也促进了金融创新。第一,互联网以其去中介化、去监管化的优势在与金融进行耦合时,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新的突破口;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制度缺位,在一定程度上给互联网金融市场带来安全隐患。第二,互联网金融脱媒在很大程度上是要摆脱对传统商业银行的融资依赖,从而减弱了对货币政策这一宏观调控手段的依赖性,货币政策有效性和利率价格形成机制受到冲击,阻碍了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实现。第三,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脱媒使信用平台民间化、虚拟化,自主创设的虚拟生态金融圈存在着较大的市场风险,实践中众多网络融资平台倒闭使众多投融资人遭受重大损失。

三、互联网金融的现实策略研究

互联网金融在很多方面明显优越于传统金融,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成长和发展过程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但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途,我们必须要满腔热情地支持和扶持新生事物,为新生事物的成长开辟道路。

(一)坚持创新驱动,推动互联网金融升级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十三五”谋篇布局,这为未来五年互联网金融发展明确了目标,提出了要求;其中,“创新”被提及71次,且写明“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概念创新。通过吸收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框架;通过明晰核心概念并围绕其不断延伸,构建富有包容性的概念体系是互联网金融不断实现突破和发展的基础与保证。(张露曦,2015)二是平台创新。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平台;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是服务创新。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技术、产品、管理和服务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拓宽互联网金融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相关政府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落实和完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

(二)健全防范机制,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

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服务的本质,其自身存在信息不对称、信用信息滥用的风险,技术手段、网络安全风险,管理缺失、法律制度风险。互联网金融监管在防范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特定风险之外,更要防范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的风险外溢效应,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一是要增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意识。第一,互联网的开放环境所形成的各种风险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和正常运行,要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准确把握发展定位,去服务那些没有被传统机构所覆盖到的群体,去服务实体经济,成为国家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第二,实施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制度强化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和日常风险管理。二是要构建新型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制。第一,要推动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强化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完善落实消费领域诉讼调解对接机制。第二,要加强信息披露。互联网金融机构应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建立起网上抄录和电子确认规则,应及时发布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提醒公众防骗局,监管部门及时发现监管漏洞并要求整改。(贾楠,2015)三是规范互联网金融经营行为,建立制度保障和补偿渠道。要借鉴传统金融制约金融机构粗放扩张、投资冲动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管理,制定相应的流动性比率、存贷比、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等管理比例和指标。(李文韬,2014)

(三)严格监管责任,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规范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一是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及职责。第一,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其监管体系中。第二,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互联网支付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第三,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重视监管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监管效率。二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体制机制。第一,建立健全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制度,从制度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第二,从政策层面明确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业的关系,界定双方的经营范围,并在两者之间建立起“防火墙”,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业务的动态化监测和预警机制,防止风险的传染和蔓延。(贾楠,2015)

(四)完善法律体系,保障互联网金融安全有序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具有金融的风险特性,在发展过程中,必须依靠法律制度对其规范和监管。现行金融法律对互联网金融的调控并非完全不适用,但存在一定的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因此,为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在现有金融法律的基础上调整和补充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规范。一是增加现行金融法律的调整主体。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主体除了传统的金融企业,还包括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非金融企业,这类企业理应纳入金融法律的调控之下;二是借鉴已开展互联金融网金融业务国家的立法经验,补充我国在创新性金融业务方面的法律空白,如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等不同金融产品的监管立法。三是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以及创新金融产品的融合程度,要破除因分业监管而出现的不同制定主体仅从各自部门利益出发导致的部门法之间的法律规范冲突问题,实现法律规范的融合。四是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以切实维护弱势一方的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赵春兰,2015)

(五)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多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二是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要求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三是健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四是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消费者教育、合同条款、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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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丽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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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璟玮(1976—),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邮编:100037

晏正敏(1986—),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邮编:100122

邵亚雄(1984—),北京大学图书馆。邮编:1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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