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练习摹仿签名笔迹的检验

2016-12-28 13:48郭晓玲
法制博览 2016年12期
关键词:笔迹特征单字运笔

摘 要:在一起合同纠纷案的笔迹鉴定中,通过外观观察、分析比较检材和样本,得出检材签名是练习摹仿的结论,从此案得出的思考是:练习摹仿笔迹的摹仿特征不明显,在分析检材时需更细致地观察,可从相同字、偏旁部首、笔画的特征是否反映一致进行分析。

关键词:摹仿签名;笔迹检验

中图分类号:D918.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87-02

作者简介:郭晓玲(1987-),女,汉族,山东菏泽人,硕士研究生,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方向:刑事科学技术。

随着现代办公设备的不断更新,大量手写文字检验的案件逐渐减少,而少量手写文字鉴定却占主导地位。尤其是在民事纠纷中,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利用摹仿他人签名的案件不断增加。笔者实习期间参与了一起关于鉴定摹仿签名笔迹的案例,经过对案例的分析得出的一些心得。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安徽马鞍山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与安徽XX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某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且向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安徽马鞍山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出示了两份分别署有“黄某某”签名字迹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个人承诺函》,但是由于黄某某不承认自己曾与该支行签署过这样的两份合同,因此要求对《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个人承诺函》上的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

二、检验过程

(一)分析检材与样本

本案共两份检材,分别是:1.日期为“2014年8月7日”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1份,第14页“法人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处“黄某某”签名为需检字迹;2.日期为“2014年8月7日”的《个人承诺函》原件1张,“承诺人”处“黄某某”签名为需检字迹。受案后,鉴定人及笔者对检材和样本进行初步检验,发现:两份检材中需检字迹均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形成,速度较快,运笔自然,笔迹特征反映明显,初步观察两份检材签名没有出现运笔生涩、抖动弯曲和停笔另起、笔画重描等摹仿笔迹特征,但在相同单字笔画的运笔方式、连笔形态、搭配比例以及细微书写动作等笔迹特征上均有不同,正常笔迹中相同字、偏旁部首、变化等特征是基本一致的,而检材签名,由此初步认为两份检材虽不是正常笔迹,但是同一人书写形成的(见图1)。样本笔迹是广德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是黄某某于2015年11月1日书写的实验样本原件1张。样本为黄某某用黑色墨水笔书写的实验样本,速度较快,运笔自然,笔迹特征反映明显,具备比对条件。

(二)比较检验

将两份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分别进行比较检验,(见图2)由初步来看,对应的检材与样本的单字外形比较相似,但经仔细的观察就会发现: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两份检材上的签名与样本上签名均存在差异,如检材上的字间距比样本上的字间距大;检材与样本的单字结构、比例搭配也有不同之处:如样本上的笔迹签名中的“祥”字的“羊”部竖画比左边部分相比长出的不多,而检材中的竖画比左边部分长出许多;又如样本中“黄”字“田”部横竖的交叉点几乎在中间,而检材中“黄”字“田”部横竖的交叉点偏右;从微观的角度来看,检材与样本上相同的单字笔画的笔力分布和起笔、收笔、连笔的动作等在细节特征上的差异有很多,如样本与检材中“祥”字的笔力分布,样本中“羊”部笔力较重,收笔处不仅没有减轻,反而有向左边稍稍上提,而检材中“羊”部笔力有轻重变化。

(三)检验结果

样本笔迹与检材笔迹之间的笔迹特征的差异点有很多,并且其价值较高(见图2),可以看作本质差异。经综合分析来看,两份检材上的需检签名与样本签名的笔迹特征总和,都反映出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两份检材上的签名不是黄某某本人所写的。但是由于检材与样本上的单字比较发现,在其外形上有一定的相似,因此经分析发现这是由摹仿书写所致的,之所以难以发现摹仿笔迹特征,一方面由于鉴定人注意力有限,无法发现全部的细节特征,另一方面,经事后了解,检材上的签名均为黄某的秘书所写,黄某秘书有便利的条件接触并练习摹仿黄某的签名,再在检材上摹仿黄某签名,因此鉴定人很难发现摹仿迹象。

三、讨论

(一)结合案情与检材的仔细分析,本案件属于练习摹仿的笔迹。练习摹仿签名笔迹是指摹仿人在收集到被摹仿人的签名笔迹之后,经过仔细的观察,发现被摹仿人的书写特征,并且经过一定时间的反复练习所形成被摹仿人的笔迹,使其既具有极高的仿真度,又具有较强的相似性和隐蔽性。这类的笔迹由于经过长时间的反复练习使其在书写过程中极少的出现运笔生涩、抖动弯曲和停笔另起、笔画重描的现象,使书写的字迹十分自然。所以说无论是整体特征还是细节特征都与被摹仿人的特征基本相符,但是无论书写水平高低、练习时间长短,只要是摹仿他人签名笔迹就一定会暴露摹仿本人的书写特征,短时间的摹仿练习根本无法将自己原来的书写特征完全掩盖住,但是由于长时间的练习之后摹仿者会放松自己摹仿书写动作,随之就会逐渐将自己本身的书写习惯加入到摹仿签名笔迹中,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在摹仿笔迹中暴露自己的书写习惯。因此,在遇到检材和样本二者相对应的单字外形相似但又在细节特征中存在差异的时候,且当事人对有争议的签名具有强烈反对态度的,需注意此类笔迹可能是练习摹仿签名的笔迹,要注意了解更人员接触到本人签名的人。

(二)由于摹仿签名笔迹的字数较少,选择特征的面比较窄,可供比对特征的数量有限,所以使书写人的笔迹特征暴露的较少,从而加大了检验难度。因此在摹仿笔迹的鉴定中,要准确选择出能反映书写人固有书写习惯的本质性的特征,在特征的选择上应注意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入手,选择那些特征价值比较高的,不易被摹仿的特征。本案检材上的签名笔迹没有出现摹仿笔迹的特征:运笔生涩、抖动弯曲、重描现象,字迹看上去十分自然流畅,但和样本签名进行比对发现在细节部位的运笔方向和形态、笔力分布、起收笔动作、搭配比例等细节的特征上存在本质的差异。所以,对摹仿的签名笔迹,不能仅凭分析检材就确定其是摹仿的,要着重进行比较检验,通过比较检验对细节特征进行深度的分析,发现本质差异时可以更进一步确定此笔迹是练习摹仿得笔迹。

[ 参 考 文 献 ]

[1]贾玉文.笔迹检验[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1117-121.

[2]贾玉文,邹明理.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文件检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327-330.

[3]王梓合.练习摹仿笔迹特征鉴定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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