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正处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要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宪法实施,树立宪法权威。宪法实施是树立宪法权威的实践基础,宪法实施对于保持宪法的生命力至关重要。本文从宪法地位和宪法的历史来分析了树立宪法权威的必要性,并通过对宪法原则的阐述来明确宪法权威的内涵,最后联系四中全会报告,对宪法实施的具体路径加以论证。
关键词:宪法;权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34-02
作者简介:赵欢(1986-),女,汉族,安徽宁国人,中共宁国市委党校市情研究室,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研究。
2015年7月1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希望通过宪法宣誓这种形式,激发宪法信仰,使宪法的权威更好的外化于形,内化于心。然而树立宪法权威不是一天两天甚至是一年两年就能解决的问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宪法的实施,只有宪法实实在在的走进民众生活,大家才能感受到宪法的权威,才能发自内心的拥护和信仰。
一、树立宪法权威的必要性
(一)宪法地位的独特性
宪法(constitutio),在古罗马时期,用来表示国王“谕旨”,区别于当时作为一般立法机关的市民会议所通过的法律文件,表达的是体制、构造的意思。造这个词的时候就有一种高于一般法律的含义在里面。这体现在三方面:第一,内容,宪法的内容是关于一个国家存在的基本形式,诸如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都是最基础,关系到一个国家走什么样的路,怎么走的问题,是其他部门法的基础,只有宪法把最基本的东西规定下来,定个调子,才会有组织法,立法法,民法,行政法这样的分支一个一个延伸出去,最后构成国家法律体系。第二,权威,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面,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242件、行政法737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①。宪法在法律体系当中居于金字塔塔尖位置,具有最高效力。
(二)宪法权威的历史缺乏
20世纪初宪法才在我国萌芽。中国有漫长的封建主义历史,在法律制度方面也有自己的特色。19世纪中叶,西方国家由工业革命带来科技崛起,随着船队而来的不仅有西方的技术还有文化和思想。但在洋务运动和维新运动中,国人也主要是对西方技术感兴趣,希望“师夷长技以制夷”。直到1904年日俄战争后,人们才从日本立宪而强大的事实中受到教益,产生了立宪的愿望②。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是《钦定宪法大纲》。宪政编查管在慈禧太后的授意下制定,目的不是为了限制君权而是让君权宪法化,让立宪派大失所望,梁启超认为:这个宪法大纲是“吐饰耳目,敷衍门面”。这个宪法大纲虽然没有产生任何的效力,但是它打破了中国传统的“一部法典包含所有”的法律结构,形式上做到了高于一般法律。在此之后,1908年到1949年,短短的四十一年中,各种各样的宪法、临时宪法(约法)、宪法草案共15件,平均约4年出台一部宪法,立宪修宪的频率在世界范围内都是非常少见的。宪法成为争夺政权的工具,根本就没有认真实行过,更不要讲宪法权威了。即便到了建国以后,由于特殊的历史情况,经历文革十年,法治破坏殆尽,宪法的权威一直没有竖立起来。
二、宪法原则
树立宪法权威必须加强民众对宪法的了解。学习宪法文本是一个知其然的过程,要知其所以然,还要了解宪法原则,宪法原则是宪法的灵魂和精髓。
(一)人民主权原则
也叫做主权在民原则,最初来源于1776年托马斯·杰斐逊所写的《独立宣言》中,在该文中杰斐逊认为,人们组建政府的原因就是为了保障权利,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权力让渡而来。这一说法在三年后的法国《人权宣言》中又一次得到确认。后来这一原则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而广泛传播,成为世界各国近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此同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则被赋予了新的含义,主要是在人民主权的实现方式上体现了其新的特点。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由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国家行政、司法机关,被选举的机关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其负责。由此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真正反应人民意愿,体现人民意志。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基本权利。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上最早宣布人权内容的宪法性文件,在中国,人权概念的政治确认经历了一个从黑夜到黎明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人权”曾经是一个禁区,不仅在政治生活中难觅芳踪,甚至在思想理论上也被画上了禁止符。但是随着时代发展,对人权的认识也逐步加深,对人权的态度也逐步转化。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③。在这之后,人权愈发受到重视,走进党的报告(十五大),走进宪法。在这之后,我们废止了关于劳动教养的4项法律文件,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走进文件的同时,人权也在走进公民心里,大家开始意识到作为一位公民,我享有这些权利,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有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我要使用这些权利,因为这是宪法保障的。
(三)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起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分权和制衡的理论。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创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学说。他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这三种国家权力归属于三种不同的机关来掌握和行使,以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在我国,国家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在此基础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根据人大授权,从事具体权力行为。可以说,我国的权力制约原则实现了权力统一和部门分工之间的协调一致。从理论上讲,它确保了国家权力的统一性,从实践上讲,又实现了国家权力的部门分工,立法权、监督权在人大,行政权在政府,司法权由法院检察院行使,国家军事权力由军委会掌握。
(四)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又称依法治国,宪法层面上的法治原则是从权力制约角度来讲的,其基本含义是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依法办事,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法外特权。我国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原则要求崇尚法律权威,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用法律来维护公民权利。
三、加强宪法实施,树立宪法权威
宪法只有付诸实施,才能够焕发活力,永葆生机。根据四中全会报告,加强宪法实施,树立宪法权威,要做好一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健全宪法解释程序
宪法作为基本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而,宪法解释十分必要。以往采用修改宪法的形式,是一个宪法被动的适应社会的过程,而宪法解释则是在不改变宪法本身的前提下去发展宪法,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功能,体现了宪法作为母法的包容能力。健全宪法解释要遵循严格的程序机制,要严格忠于宪法原则,这样才能保证宪法解释与宪法原文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二)建立健全宪法监督机制
宪法监督程序也被称为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宪法监督主要是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分为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审查方式。如被称为中国违宪审查第一案的“孙某某案”,就是由一个典型案例引发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公民有权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于违反宪法的行政法规进行研究和修改。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认定被提请审查的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从而引发对其的“违宪审查”。
(三)宪法司法化
所谓宪法司法化,是指法院可以像运用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运用宪法条文来作为裁判具体案件的依据,解决纠纷。这是最直观的正义,也是树立宪法权威不可缺少的措施。宪法是最基本最原则性的法律,有时候有些具体权利,可能还没有法律法规去具体规范它,一旦在诉讼实践中发生了相关的诉讼,法官就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窘境,而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也面临着没有法律救济途径的窘境。
在我国,宪法直接应用于具体案例的情况还是相当少的,但是宪法司法化的前提在我国是具备的,那就是我们认可宪法是一部法律,他不是一个文件,他具备规范社会关系的能力。但是宪法司法化有一个原则必须遵守,那就是“穷尽原则”,法院处理具体案件时,如果有具体法律条文可以做为依据的话,就不能适用宪法。这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保证宪法的权威,另一个是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长期以来,宪法在法律实践中总是难以觅其“芳踪”,因而普通公民觉得与宪法距离遥远,难以亲近。宪法作为母法,首先是法,宪法只有被实施,才能从神坛走向世俗,融入社会生活,为民所用,才能真正树立权威,形成宪法信仰,才能引领法治建设顺利前行。
[ 注 释 ]
①<法治热点面对面>第28页.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2015.1.
②周永坤.中国宪法的变迁——历史与未来[J].江苏社会科学,2000-5-25.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EB/OL].http://www.scio.gov.cn/zhzc/6/2/Document/1037871/1037871.htm.
[ 参 考 文 献 ]
[1]张千帆.宪法实施的概念与路径[J].清华法学,2012(06).
[2]郭道晖.论宪法演变与宪法修改[J].中国法学,1993(01).
[3]周会蕾.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D].华东政法大学,2012.
[4]殷啸虎.当代中国宪法实施的政治路径[J].法学,2014(11).
[5]韩大元.论宪法权威[J].法学,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