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虚假诉讼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董某正在诉讼离婚,董某企图让我少分财产,就串通他人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伪造了一份80万元的借款协议书。借款人是我丈夫董某,出借方为丈夫的表兄陈某,借款时间是2014年12月5日。董某还给陈某出具了一份“收到借款80万元”的收条。在我们离婚诉讼期间,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我和丈夫董某还款80万元。请问,实施这种欺诈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读者杨萍
杨萍读者:
你所说的欺诈行为,实际上是涉及虚假诉讼问题。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一是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二是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三是虚构事实;四是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五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陈某和董某的行为符合上述要素,无疑构成虚假诉讼。
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是给予罚款或者司法拘留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二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217条的规定:“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三是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如果董某和陈某的虚假诉讼行为被及时揭露,没有得逞,应当由法院对其进行罚款或者司法拘留。当然,虽未得逞,如果已经妨害正常司法秩序的,也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如果董某和陈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致使你在离婚时少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是40万元),那么你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控告,由公安机关以董某和陈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然后你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董某等人返还所侵占的财产,并赔偿损失。另外,你还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董某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潘家永
(本栏编辑:陈妙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