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极大地增加了对土地的需求,在城市现有土地存量不足的情况下,以政府为主体的征地行为越来越多的影响到农民的日常生活。本文就该影响展开分析阐述
【关键词】征地制度;征地补偿;农民权益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后,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或国家为了“公共利益”[1][2]的需要,以补偿为前提,占用其他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1、我国征地制度的历史进程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进入城市化快速推进的阶段,城市化水平[3]由1978年的17.9%上升为2004年的41.8%。基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增长的累积效果,人们一般预计未来十年中国的城市化还将加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预测,我国的城市化指数[4]将在2020年达到60%。回顾征地制度改革的进程,大体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1950~1957年,第二阶1958~1964年,第三阶段1965~1978年,第四阶段1982~1997年,第五阶段1998~2007年,第六阶段2008年至今。
第一阶段,该阶段属于土地征用制度的起步阶段。由于经济的发展,一些地区盲目的圈地用来开发新建项目,导致大批量的耕地被占用,由于这种圈地热潮的愈演愈烈也造成一些土地闲置,浪费的现象。直至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收归国有。”的制定,才真正使征地工作有法可依,使其具有合法性。
第二阶段,该阶段属于土地征用制度的调整阶段。1958年国务院重新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对其制度的重点放在了节约用地的原则,防止浪费土地。同一阶段1964年实施《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的通知》,通知规定征地十亩以上,须报省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阶段,该阶段属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停顿阶段。由于当时文化大革命的社会背景下,在“以阶级斗争为纲”、“抓革命、促生产”的“左”倾错误引导下我国的征地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土地制度与管理几乎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
第四阶段,该阶段属于土地征用制度的逐步完善阶段。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比1958年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更加规范化、法制化;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0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条例的出台彻底拉开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大幕。
第五阶段,该阶段属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大调整阶段。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新的《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相比废除了分级限额审批,上收了征地权限,提高了人民对于土地的认识和改变。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这是近年来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土地管理制度最全面的一份文件,也较充分的体现了市场规律“公平,公开,公正”的使用土地资源,更好的保护了耕地,保护了农民的权益。
第六阶段,该阶段属于改革深化阶段。2007年《物权法》颁布,正式将土地承包制度纳入法律。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也提出了农民土地承包权归于农民自己,并且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制度,解决好农民的生活、生产及社会保障。
从上述历史阶段的变迁中不难看出,我国在历年的土地制度改革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都极大地推动了土地制度的创新,能够更好的适应当前社会对土地制度的要求,促进社会经济体制的完善,提高土地的社会价值。
2、我国征地补偿存在的问题
2.1征地补偿缺乏公正性
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征用补偿,如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征地补偿方式,即便是近年来各地推行的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仍然偏低。这种以土地被征前的农用价值为标准的测算,没有考虑土地征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后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
2.2补偿方法过于单一
目前,在征地补偿方面虽然各地政府对于征地的农民实施多种的补偿方式,如货币补偿、用地单位安置补偿等等,但是由于农民的文化程度不高,非农业方面的专业技术不强,一时无法适应用地单位的工作要求,客观上加大了农民选择货币补偿,形成了征地补偿单一性的事实。
3、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措施
随着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原有征地补偿制度已难以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求。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手段与方式,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保问题。
3.1完善征地补偿法律体系
政府应当建立有效、合理、公平、公正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制定能体现时代特色,与当前社会稳步发展,相协调的法律体系,使被征地农民有法可依,受到法律保护。
3.2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要完善征地的补偿办法,因地制宜的按照当地土地综合利用水平制定相应的地方补偿标准;二是要完善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和用地单位联手对失地农民进行专业的劳动技能培训,创造就业条件,引导农民实现再就业;三是要提升补偿标准,现有的失地补偿标准已不能满足失地农民维持正常生产生活的需要,使农民的生活水平受到极大地影响。因此提升补偿的标准,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需要,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迫在眉睫的最有效的办法。
结语:
通过对现行土地制度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出,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制度改革是一场涉及广泛利益的改革之战,面对社会发展和城市水平的提高,征地补偿制度的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应当是全方位的,这就需要政府加大力度通过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法,进一步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农民的稳定生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獻:
[1]刘胜华,刘佳彬.土地管理论,2005年.
[2]王兴运.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2005年.
[3]王一鸣.“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4]周其仁.农地产权与征地制度,2004年.
[5]赵红梅.旧改拆迁亟需立法变革[J].中国房地产业.20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