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华威
摘 要:德所确立的以自由为基础道德最高法则——道德律令。一方面,自由是道德律令的基础,道德律令反过来证明自由的存在;另一方面,道德律令与人的理性本性相结合,表现出严格命令的特征。尽管道德律令受到学者们的批评,但它仍然对后来的道德哲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第一,对道德和自由意志关系问题的启示;第二,对道德律令自身约束力问题的启示。
关键词:道德律令;自由;康德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11-0071-02
一般地,康德道德哲学旨在确立道德的最高原理,该原理必须具备普遍必然性。也即无论是在理论的意图中还是在实践的意图中,人们都能够按照该原理做出道德判断。然而,自康德道德律令问世以来,便受到批评者的指责和质疑。一些学者针对道德律令与自由的关系提出诘难;另一些学者对道德律令的约束力及其证明提出质疑。尽管康德道德哲学受到学者们的批评,但它对道德和自由意志的关系以及道德律令约束力问题的研究方面,都启发着当代伦理学家和道德哲学家对道德问题的关注与思考。
一、道德律令
康德之所以提出道德律令,是为了确立道德的最高原理。康德不同意休谟关于道德的“同情”观点,因此他提出道德依然具有原理。正如《纯粹理性批判》中那样,康德也为道德寻求最高的原理。一方面针对道德相对主义以及休谟道德哲学进行反驳;另一方面为道德最高原理奠基,即找到并且确立最高的道德法则。
众所周知,康德对休谟道德哲学的批判,主要针对休谟把道德基础建立在人的情感之上。依休谟之见,人们的道德基础没有客观必然性只是人们同情感使然。显然,休谟延续了他经验主义一贯的立场,他指出道德必然涉及理性和情感的因素,而人们对待情感的态度一贯是贬低和排斥的认为情感只具有“盲目性、变幻性和欺骗性。”[1]显而易见,康德是不会同意休谟这一观点的。按康德的理解,“意志绝不直接由客体及其表象来规定,而是一种使理性的规则成为自己的行动动因(这样一个客体就能够成为现实的)的能力一样。”[2]康德把人理解成有理性的存在者(rational agent),并认为理性的本性是自由。
毋庸置疑,康德的道德哲学“无非是找出并且确立道德性的最高原则,”[3]这也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任务。此外,针对康德道德哲学中所提出的义务观念,学者安斯库姆指出,“义务观念是一种仅仅在法律的语境中才有效的观念,”诸如“道德上错误的”说法,仅具有“纯粹的心理力量——之外没有任何可辨识的内容。”[4]对道德约束力的质疑显然会进一步引起对道德本身存在的怀疑,现代西方道德哲学中的道德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竖起了反对道德约束力的旗帜,对道德价值和道德存在的客观性提出了质疑和批评。其中,持道德怀疑论的学者麦凯主张,无论在认识论层面还是在存在论层面都找不到“某种客观价值或要求的实体或关系”[5]的存在。
然而,康德哲学是基于人学的立场构建的,他把人理解为有理性的存在者,并宣称理性才是人的本性。正如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所说,“理性的一切兴趣(思辨的以及实践的)集中于下面三个问题:一是我能够知道什么?二是我应当做什么?三是我可以希望什么?”[6]。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目标,康德对人的理性能力进行批判的审查,从而为形而上学扫清道路,为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康德对人的理性能力的批判是极其细微的,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主要针对理论理性来考察的,对它的根源、认识范围和界限进行了规定。《实践理性批判》则是针对理性的实践能力研究的著作。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在康德理论中是同一个理性的不同应用,而不是两种理性能力。
由此可见,康德道德哲学旨在确立一种道德的原理,而该原理必须要具备普遍必然性,因此道德的原理必定和必然性有密切的关联。然而,康德把道德律令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除非能够有效证明道德律令和自由的合法性,否则道德律令难逃独断论之嫌。
二、道德律令与自由
如果说,道德律令的有效性来源于人们的理性本性自由,那么问题是,理性的本性自由是否存在?如何证明自由的实在性成了康德所面临的问题。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中分别给予了论证。
康德在撰写《奠基》时,曾明确指出本著作的目的旨在“找出并且确立道德性的最高原则”[3]。显然,康德延续了《纯粹理性批判》中的方法,把知识的来源区分为先天和后天。同样地,在确立道德的法则时,康德宣称它必须来源于先天的范畴。用康德的话,“因为这两种认识都是通过与一个第三者的连接而相互结合起来,它们都可以在这个第三者中被发现。自由的积极概念造就了这个第三者,这个第三者不能像在自然原因中那样是感性世界的本性。”[3]由此可见,自由是从人的实践理性活动中揭示出来的,同时人的实践活动赋予了这种定言命令以有效性,因此道德法则对人是有效的。
然而,康德在《奠基》中的论证是有漏洞的,自由只是从人们的实践活动中揭示出来,换句话说,自由在康德那里仍然没有被证明,只是一个独断的假设。因此,这一论证受到很多学者的质疑。学者阿利森认为康德在《奠基》中的演绎论证,至少有两个困难“第一个是在理智世界中,第二个是在意志或实践理性中。”[7]依照阿利森的观点,康德把理智世界作为避免陷入循环的做法是可取的,但康德却混淆了理智世界和知性世界的区别。因此势必造成第一个困难,也即是从知性世界到理智世界的过渡是突兀的。第二困难紧跟第一个困难而来,用阿利森的话来说,“康德提到了一个知性世界,又提到一个理智世界,他从前者滑向后者,而没有充分辩护……拥有理性本应提供通向理智世界的入口,但它仅仅使我们到达知性世界。”[7]所以,阿利森对康德论证提出了批评并认为他的论证是失败的。毋庸讳言,康德不同意阿利森的观点,也会对他的批评做出如下辩护。康德曾明确表明,“一个知性世界只是一个立场”[3]即便是人们的理性无法全部把握知性世界里事物,但并不影响人们在实践的意义理解知性世界的概念,而且“实践理性根本没有因为设想自己进入一个知性世界而逾越自己的界限。”[3]不过,就康德文本来看,他有时使用概念确实不够严谨,但如果我们细心研读还是可以区别出概念的不同含义,比如知性世界(world of understanding)、理智世界(intellectual world)和理知世界(intelligible world)三个概念。按照康德的理解,三个概念各有所指它们适用的范围和界限也是不同。所以,阿利森对康德指责和批评是值得商榷的。
三、道德律令、自由的启示
自康德提出道德律令以来,便受到批评者的指责和质疑。尤其是针对道德律令与自由的关系及其证明,学界历来存有争议。但即便如此,康德道德哲学不仅对道德和自由意志关系的研究问题,而且对道德律令的约束力本身的研究,都启发着当代伦理学家和道德哲学家对道德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学者亨里希主张康德放弃了演绎论证方式,亨里希认为,“‘批判最初的含义是指从所有可能的基础上说,将正确的与错误的区别开,将被证明的与被假设的区分开的这种活动。”[8]按照亨里希的思路,康德在奠基中一直要证明道德的最高法则,此时批判本身含有证明的意义,这也符合康德奠基的主旨。但到了《实践理性批判》时,康德用批判一词的含义发生了变化,从证明的意义转向了否定证明意义的一面。此外,贝克也赞同批判一词有两种含义,虽然表面看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使用了否定的含义,但完全可以作积极含义来解读。贝克认为,康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找到并确立道德的最高原理,而《实践理性批判》“完备地说明实践理性的可能性、其范围和界限的原则”[2],这一点正是延续了奠基的思路,更重要的康德主张“除非是纯粹的,实践理性才能是立法的”[9]。所以,康德对道德法则的论证非但没有放弃,反而更加深化了此种论证。然而,康德的道德法则被很多学者批评为空洞的、无内容的形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黑格尔的批评。他在《法哲学原理》中宣称,康德的道德主张是一种“为义务而尽义务的修辞或者演讲……空虚的形式主义。”[10]按照黑格尔的理解,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则不仅仅拥有形式,更要拥有具体的内容。只有形式和内容同时具备,我们才可以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是道德的。然而,这种批评对康德是不公平的。康德所要做的是找到并确立道德的最高原理,基于这一目的用理论的抽象表达最合适不过,而且把道德法则作为一种形式也是行之有效的和在所难免的。康德反复重申,道德“不是教导我们如何得到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配享幸福的科学的导论。”[11]
综上所述,尽管康德道德哲学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学者们的批评和诘难,但它在现代西方道德哲学的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康德道德哲学研究规模之大,可以说形成了“康德道德哲学产业。”面对众多研究成果,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对康德道德中自由意志和道德关系的研究;第二,对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令约束力的研究。不管是道德和自由意志的关系,还是道德律令的约束力问题,都启发着当代伦理学家和道德哲学家对道德问题关注与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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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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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Beck L W. 1960. A Commentary on Kants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M]. Chicago: Uniersity of Chicago Press:45.
[1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 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37.
[11]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第8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