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彬++杨燕
2014年4月,大邑县开展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和散居林盘(院落)环境示范整治工作,成功村也在其中。经村民议事会通过,同意支出村公资金5万元进行示范点升级打造,不足部分由村民自筹。
但是,由于村公实施事项已经在此前全部完成决议,这一项目已经“过期”,本应由村公资金支出的部分,不仅需要村民垫付,而且一时没法报账。
2015年,按照要求,村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达到5万元的,必须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为了通过常规程序进行报销,成功村把即将实施的其他村公项目一并打包进行招投标,正是此次中标单位编制的资料显示,项目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同时存在套取资金问题。
大邑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邱伟告诉记者,纪委从初步调查结果看,这是典型的群众身边的腐败。事后他专程到成功村走访,村民们的反映却出乎意料。
“如果处理周书记,我们第一个不同意”,“我们自己筹钱把这笔钱还上”。进一步调查显示,垫付资金的村民想先从村委会借钱,周万能没同意,但私下把钱借给村民,将自己变成了垫支人。
“严格说,是应该给予周万能处分,但他的出发点是好的,工程实施后,他本人也没有谋私、徇私行为。”大邑县纪委副书记郑志林说,但不熟悉业务、对项目把关不严也值得警惕。谈话的运用就是为了保护党员干部做事创业的激情,经综合考虑,大邑县纪委召开常委会,决定对其违纪行为进行“四种形态”中的“二转一”,即从第二种形态转为第一种形态。
“一开始觉得,作为村干部,只要不贪不拿不占就不会出问题。”周万能坦言,起初对处理结果也有一些想法,自己支持村里的建设,扣除税费等,垫支的钱至今还有6000多元没拿到,好心反而办了坏事。
不过也正是县纪委对“村支部书记”的慎重处理,让周万能感动之余,也开始考虑作为基层干部的理论素养。“基层工作事无巨细,政策变化快,工作方法有时会跟不上节奏,但累不累和怎么干是两码事”,现在的周万能,一点儿都不觉得“冤”。
从基层“谈”到高原
在过去,谁能想到,大邑县纪委的一次谈话竟会从成都平原搬到千里之外的青藏高原。窗外,连绵起伏的群山依稀可见;办公室里,谈话却没有因气候寒冷而草草收场……
20天前,同样违纪的韩场镇韩延村原村委会文书郭银福也被诫勉谈话。大邑县纪委在调查办理该村支部书记李某违反财经纪律一案中,发现郭银福在李某提出套取资金时未提出反对意见,未及时制止,没有正确履职,对该村套取的资金行为存在一定责任。
虽然现在郭银福远赴拉萨工作,但谈话没有因此而遇到障碍,大邑县纪委决定把谈话改在西藏。
2015年8月,成都市委组织部整合大邑、崇州等6县(市)在藏流动党员党组织,成立了成都市流动党员西藏党委。这也为此次谈话提供了契机,经过大邑县纪委委托,流动纪委书记罗建国作为主谈人,与两名陪谈人一起完成了“远程”监督。
事实上,包括诫勉谈话在内,在第一种形态中,大邑县纪委将谈话分为三个层次,诫勉谈话与批评谈话,重在“红脸出汗”,针对一些轻微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告诫,责令整改;而提醒谈话则重在“咬耳扯袖”,针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
张帅(化名)不会想到,“充电”也会被谈话。他违规在涉密设备插入U盘2次、充电3次,违反了保密纪律,被该单位纪检组长进行了批评谈话。现在的他,看到办公室桌上的涉密设备,就会想起谈话室里的严肃与紧张,时刻提醒着自己。
细致的规定,来自于该县9月出台的《关于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谁来谈”“谈什么”“怎么谈”“谈后怎么办”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不讲面子 只讲纪律
“在比较小的范围里,很多时候大家都认识甚至是熟人。”《办法》刚出台时,郑志林也担心会有抹不开脸面的情况。
不久前,大邑县纪委接到群众反映,某县管干部周晓(化名)上下班开一两百万的车。调查发现,其购车资金是家庭合法收入,但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规定。大邑县纪委决定,由郑志林作为主谈人,对他提醒谈话。而周晓恰好是郑志林曾经的下属,以前遇到还会开开玩笑的两人,突然要严肃起来。
这时候,谈话前的重温入党誓词发挥了作用。郑志林把它比作小学课堂的里的“老师好”,那种仪式感,虽然不至于让人心潮澎湃,却能让被谈话人明白自己的身份,“那个时候,就是想笑都笑不出来”。
“衡量谈话的标准是纪律,不是面子。”邱伟介绍,为了加强警示作用,“提醒一个,警醒一片”,不久前,县纪委在对县某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时,还邀请了全县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来旁听。
不仅如此,《办法》中还规定,谈话后,及时向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反馈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如果相关人员被谈话后仍然顶风违纪,就要从重或加重处理。
对于周万能来说,上午谈话面对的是两个人,下午面对的,就是成功村21名党员代表。村委会里,一场特殊的组织生活会召开,周万能正在对违纪情况进行书面说明。这还不算结束,被谈话人要对照存在的问题剖析整改,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剖析整改报告。报告须请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必要时由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字。
“这一规定推动了单位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大邑县纪委宣教室主任杨燕说,在起草《办法》时,大家对是否“由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字”是有分歧的,后来考虑到若被谈话人是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就要体现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
“只有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充分发挥‘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作用,压实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责任,才能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尊崇准则的‘高线和严守纪律的‘底线,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使全面从严治党真正严起来。”邱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