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
湖 南洞庭湖畔有一座岳阳楼,与武昌黄鹤楼、南昌滕王阁并称为“江南三大名楼”;范仲淹为岳阳楼写过一篇《岳阳楼记》,传诵千古。不过,许多人未必知道岳阳楼的重修,却是因为一件腐败案子。
重修岳阳楼的滕宗谅,与范仲淹为同年进士,是一位有着豪侠气概的士大夫,能领兵杀敌,喜结交朋友,行事豪迈,出手慷慨,常一掷千金,《宋史·滕宗谅传》称他“尚气,倜傥自任,好施与”。
庆历三年(公元1043年)九月,监察御史梁坚弹劾滕宗谅之前担任泾州(今甘肃泾川)知州时,“用过官钱十六万贯,有数万贯不明,必是侵欺入己”。
这里我们需要先弄明白一个概念:什么是“公用钱”。简单地说,公用钱就相当于台湾地区实行的“特别费”,主要用于出于公务需要的宴请、招待、馈赠、捐赠、补助。公用钱的使用,必须由知州与通判联署签字才可以领用,“皆长吏与通判署籍连署以给用”,每一笔支出都要在账籍上登记清楚,接受审计。
公用钱有时也被写成“公使钱”。但是,在宋代,“公用钱”与“公使钱”实际上是两回事,只不过常常被人混淆了。公使钱是朝廷拨给领有节度使兼使相、节度使、团练使、刺史等荣衔的长官的个人津贴,“皆随月给受,如禄奉焉”。公使钱的数额,依长官的官阶分为若干等,从五百贯至二万贯不等。长官可以自由支配属于他的公使钱。
滕宗谅涉嫌滥用的,是属于地方政府公务经费性质的公用钱,而不是属于长官个人津贴性质的公使钱。
既然有御史弹劾滕宗谅滥用公用钱,仁宗皇帝便委派太常博士燕度,将滕宗谅从庆州带到邠州(今陕西彬县)接受调查。滕宗谅闻讯,将登记公用钱使用情况的账簿焚烧掉。他也坚决不承认自己挪用了16万贯公用钱,只称在泾州任上时,因为招待“诸部属羌之长千余人”,才动用了3000贯公用钱。
其实,以滕宗谅花钱豪迈的性情,交游又广,经手花出去的公用钱,肯定不止3000贯。但是到底花了多少钱,又是怎么花的,却是一笔糊涂账,因为账本都被滕宗谅烧掉了。
但若说滕宗谅挪用了16万贯公用钱,那显然也是不实之词,因为朝廷拨给泾州的公用钱数目都不可能有16万贯之多。滕宗谅并不贪财,只是花费公款一直大手大脚,去世时身无长物,“及卒,无余财”,生前他经手的公用钱,都用于公务接待与馈赠游士故人了,而非入了他私囊。
那么应该如何处分滕宗谅呢?朝廷出现了两种对立的意见。时任枢密使的杜衍力主从严处罚,“欲深罪滕宗谅”。杜衍的意见并非没有道理,因为滕宗谅烧掉账本的行为,显然是对国法的挑战。参知政事范仲淹与谏官欧阳修“则力争而宽之”,毕竟滕宗谅并无贪赃入己的行为,以公用钱“馈遗游士故人”也是本朝惯例。
最后,宋仁宗将滕宗谅贬到岳州(今湖南岳阳)。北宋时,岳州差不多就是一个蛮荒之地。不过,滕宗谅到底是豪爽之人,不会太计较穷山恶水。他上任不久,便决定重新修葺岳州的岳阳楼。
这一次,滕宗谅不敢动用公款,而是采用了“众筹”的办法——岳州有不少“老赖”,欠债不还。滕宗谅便发布一个通告,凡是讨不回债款的债主,如果愿意将他们的一部分债权捐献给政府修建岳阳楼,政府将协助他们追债。于是“民负债者争献之,所得近万缗”。
滕宗谅显然是一个具有人格魅力的人,其操守也不必怀疑,但我们不能不指出,他也是一个藐视制度的人。一些人很欣赏他,如范仲淹、欧阳修;另一些人则很看不惯他,如杜衍。
岳阳楼建成,滕宗谅请老朋友范仲淹写了那篇千古传诵的《岳阳楼记》。而岳阳楼背后那一宗滥用公款的案子,却被许多人忘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