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放宽对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以体现国家对高新技术创新活动的鼓励,并针对原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存在认定标准严苛、认定流程效率不高、后续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做出了修正。新办法呼应了2015年11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体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将要面临的4大变化。
通过取消或降低部分准入条件,扩大新的鼓励支持高新技术类别,更多的企业可以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具体变化包括:
1.取消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全部员工比重的标准。原办法规定,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但是随着高学历教育普及程度的提高,受教育者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持续增长,而且目前企业之间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情况越来越多,再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全部员工中的比例作为衡量企业是否具有高新技术研发禀赋的评价标准已不适合,因此新办法取消了这一限制,只保留了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的条件。
2.降低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许可标准。原办法要求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必须是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所有权的,或通过 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这一规定把以非独占许可方式获得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企业挡在高新技术认定的门槛之外。由于同一项知识产权可以生成多项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但是只能生成一项独占许可使用权,因此这一限制条件不利于技术推广。新办法取消了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这一限制,有助于激发企业推广先进技术,对以非独占许可方式获得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企业是一个重要福音。
3.降低小型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标准。根据原办法,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万元的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才有资格申请高新技术认定,新办法将这一比例降低到 5%,以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的企业为例,研发费用的最低标准从240万元(4000×6%)降低到200万元(4000×6%)。
4.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新办法纳入的多项技术属于2008年后新增的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潜在价值巨大的前端技术,如制造业的增材制造 ;或契合国家“互联网 +”发展战略要求的技术,如电子商务及现代物流等领域的相关技术。同时新办法也剔除了一批已不再符合经济发展和转型需求的落后技术。这一改变体现了国家支持方向的变动,可以更好地发挥优惠政策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
在新办法中,这一变化主要体现为:1.缩短公示时间,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从原办法的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2.原办法对跨区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需要重新认定没有规定,新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跨区迁移的,其高新技术资格继续有效。新办法中的上述变动如果能够为新办法吸纳,将有利于企业节省申请成本和时间。
新办法中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报送相关资料接受监管的义务,一是新办法增加了企业申请高新技术认定时的报送资料义务,要求企业申请时需要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将原办法中要求企业申请时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改为提供“财务报告”,并明确后者包括的内容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二是增加了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的资料报送义务:要求每年 4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为了促使企业履行监管义务,新办法还规定“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表”将承担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法律后果。
根据原办法,被取消高新技术资格的企业在 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这意味着至少 5年内企业不能再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新办法不但保留了这一惩戒措施,更明确规定“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这意味着一旦企业因违规而被取消高新技术资格,取消优惠税率的处理将向前追溯至行为发生时所属年度。假设有一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 1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因为享受优惠税率而每年可以减少纳税义务 100万元(1000×25%-1000×15%),如果企业被发现5年前的违规行为因而被取消高新技术认定的,则企业不但在之后的至少 5年内不能再获得税收优惠,而且 5年内获得的税收优惠将被全部取消,将补税 500万元 (100×5),并承担相应的税款滞纳金,考虑到税款滞纳金率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企业将承担远高于原办法规范下的违法成本。
在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为了体现合理行政,防止高新技术企业因为小过错而承担不相称的严重后果,新办法关于取消高新技术认定的违法情形比原办法增加了弹性,除了未按期报送资料之外,其余情形都规定必须达到“重大”或“严重”的程度。当然何为“重大”或“严重”新办法本身并未规定,还需要规范性文件予以细化。
新办法和原办法相比的上述的四大变化,体现出国家鼓励支持高新技术政策的最新变化。这一办法的落实将更有效的利用税收优惠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同时也意味着加大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管力度,目的是鼓励法律遵从,惩戒违规行为,使税收优惠的政策本意在经济生活中得到更好的贯彻和发挥更大的作用。(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