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隆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福建 厦门 361012)于立宏(内蒙古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8)
完善先进技术服务业认定范围的建议
—— 基于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业务的视角
孙隆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厦门361012)
于立宏(内蒙古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8)
自由贸易试验区凭借其特殊的区位和市场优势,势必将成为未来高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基地。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和发展服务业的任务要求,进一步合理界定先进技术服务业的范围从而形成有效的政策支持,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来看,离岸业务以其吸收国际资本形成金融和管理中心的特点,契合了中国未来经济向服务业转型的政策目标,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领先金融市场开放、打造国际金融中心的政策定位。离岸业务代表着服务业发展的先进形式,引领着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本文从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业务的视角,结合现行先进技术服务业企业所得税政策,就完善先进技术服务业企业认定范围提出几点建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联合发文(财税[2014]59号),明确规定: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政策的立法初衷是对我国高端服务业的发展提供税收支持,所以在范围描述上较为全面地涵盖了先进技术服务的内容。但在实践中,囿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①详见财税[2014]59号文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仅限于信息技术服务相关的领域,导致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范围过窄。据现行政策规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也主要限定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型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型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其业务类别和适用范围并没有包括离岸金融等业务,也没有针对离岸银行服务和离岸保险服务的税收制度,更没有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某种程度上现行政策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的规定存在局限性,从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业务的视角而言,扩大先进技术服务业企业的认定范围势在必行。
(一)认定结果与政策预期存在差距
以厦门市为例,2012-2014年厦门市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共计21户,其中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的企业14户,占认定企业的66.67%;从事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的企业4户;从事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企业3户。②2012-2014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报告[R].厦门市科技局,2015.认定结果表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中于从事ITO业务的企业,并不利于从事BPO和KPO业务的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这一结果影响了该类企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进一步发展。
(二)认定范围与适用范围存在差距
根据现行政策,离岸服务外包的业务类别和适用范围并没有包括离岸金融等业务。目前,尚无针对离岸银行服务和离岸保险服务的系统税收制度,也没有相应的激励政策。实际上,离岸金融业务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有关结算服务等在业务性质上基本相同,都是由企业提供与货物交易或实体经济相应的服务管理。这类管理服务,无论从人才聚集,还是资金效应和服务类型上,都与国家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未来发展战略所鼓励的服务业务一致。
(三)政策激励与国际惯例存在差距
世界上主要的离岸金融和贸易中心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离岸业务提供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典型的包括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和卢森堡和英国。部分亚洲国家对特定离岸业务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处理和税收管理制度。例如,马来西亚规定,经营性公司总部通过向境外机构或关联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等特定劳务所得,可减按10%的优惠税率纳税(一般税率为28%),期限为5年,满足特定条件的还可再延长5年。①Worldwide Tax Summaries Corporate Taxes2013/14.www.pwc.com/tax summaries,2015-08-17.日本在2010年《税制改革大纲》中规定,外国公司在日本新设地区总部或研发机构后的,5年内可以享受减免20%应税收入的优惠。相比较而言,我国对离岸业务的政策激励明显缺位,无论从事离岸业务的企业还是对离岸业务本身,在适用所得税税率方面或是税基减免方面都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一项国家战略,其目的在于尝试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为自由贸易协定做准备。鼓励高端服务业发展是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政策方向,而现实情况是由于人才占比、交易门槛和认定范围的限制,一些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所鼓励的离岸服务类型并不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因此,合理界定先进技术服务业认定范围对利用税收政策促进高端服务业发展至关重要。
(一)扩大离岸服务业务的内涵
离岸服务业务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具有独特优势的重要功能,也是其功能拓展的重要方向,涵盖离岸贸易、离岸金融和离岸服务外包等领域。适当拓展离岸服务业务的内涵是完善先进技术服务业认定范围的首要前提。笔者认为,离岸服务业务应涵盖以下内容:
1.离岸贸易服务:本地贸易服务提供商作为资金流、订单流、货物流控制管理中心的运营服务和供应链管理服务。即,本地贸易服务提供商分别与出口地出口商和进口地进口商订立买卖合约,货物实际并未在本地进出口(实际的贸易交易,即货物流发生在境外),而是由出口地直接运交进口地,但单据文件押汇或托收经过本地贸易服务提供商处理。
2.离岸银行服务:境内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并为非居民提供存款、国际结算、外汇担保、融资及咨询见证等金融服务。
3.离岸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为境外标的提供的一种风险管理服务。具体包括两种业务形态:一是离岸再保险业务,是指通过再保险分入的方式,为境外保险人提供一定额度的再保险支持;二是离岸直保业务,是指作为原保险人之一,直接参与原保险合同的谈判并出具保单。当前离岸保险服务主要是指离岸再保险业务。
(二)拓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范围
离岸服务业务与技术先进型服务具有一定的交集,就原理而言,离岸服务业务所强调的是服务对象或交易标的不在中国境内,而服务发生地可在境内也可在境外,这类离岸服务业务与现行的技术先进服务业务的认定原则并不存在冲突。鉴于两者在实质上的趋同性,建议适当扩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业务认定的范围,将服务外包技术从硬技术(IT)提升到软技术(管理经验和交易能力),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离岸服务业务列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面。
(三)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建议
为了提升国际竞争力,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业务功能的拓展深化,进一步吸引资金和相关资源,笔者就进一步完善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有关税收政策建议如下:
1.税率优惠。即对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的离岸服务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离岸服务企业是指从事离岸贸易服务、离岸银行服务和离岸保险服务等运营服务和供应链管理服务的企业。享受上述税率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除同时符合财税[2014]59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前四点条件外,还必须满足特定行业收入占比的要求。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比初步设定为:离岸银行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1%以上;离岸保险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1%以上;离岸贸易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其他服务业务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以上。所谓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指的是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合同,由本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离岸贸易服务、离岸银行服务和离岸保险服务,并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鉴于上述政策建议对原有政策的认定范围有所突破,从审慎的角度考虑,建议先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一段时期(如5年)后再出台政策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等指标条件,以便复制推广。
2.税基减免。即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技术先进型离岸服务企业所取得的离岸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这一政策建议是以所得税法有关减记收入的规定为依据,充分考虑了对业务的激励和对企业的税收优惠相分离的原则。考虑到这一政策建议的创新性和影响面,建议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试行一段期间(如5年)后再逐步推广适用。
责任编辑:周优
F812.42文献标识码:C
2095-6126(2016)07-007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