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实施土地流转中信托管理人的法律行为

2016-12-26 11:16刘勇平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5期
关键词:土地流转资格义务

摘 要 土地流转是当前国家一项十分重要的农业战略决策,通过信托方式是土地流转的一个重要形式,本文立足于土地流转的基本实务,着眼于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对信托管理人的资格界定、信托管理人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做了深入探究,力求明确法律规制,促进土地流转法律化。

关键词 土地流转 信托管理人 资格 义务 责任

作者简介:刘勇平,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86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信托进行土地流转是一种较新型的形式。这种全新的方式权衡了各方利益的同时合理地规划利用了农村土地,自2001年以来在我国多地进行试点,例如早期的“绍兴模式”,后来的“益阳模式”、“沙县模式”等,备受各方关注。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核心,信托管理人的资格界定,其义务和法律责任规制,尤其值得深究。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法就是要完善信托管理人制度。

一、信托管理人的资格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信托人的一般资格:信托管理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托管理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与一般信托的共同性考虑,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只要符合条件规定的,即可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信托管理人。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考虑,专业的商业信托公司也具备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信托管理人的资格,并以基本的形态扮演着重要成分。

第一,规范专业的商业信托公司的信托制度能够实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相互分离,能够做到权属清晰、权责明确。相比于其他组织,这是商业信托公司的优势所在。第二,商业信托公司能够满足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中长期的资金投入。一般信托公司成立时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这表明,这些商业信托公司都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另外,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不断发展,今后或许还会出现专门的土地信托公司。第三,商业信托公司融资快。根据市场发展适时地发行信托产品是商业信托公司特有的快速便捷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这也是其作为信托管理人其他组织无法替代的优势。

除了商业信托公司,其他一些符合规定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管理人。我国各地的土地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也有不同的需求。在某些情况下,委托人直接或者通过正规服务机构将土地委托给有意向有能力的经营者,更为便捷合适。同时,农业公司、农业合作社、大型经营者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信托管理人可以为委托人提供更多的选择,这些经营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或者市场走向对土地做出更多规划。

二、信托管理人的义务设定

要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顺利实施,就有必要对信托管理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通过立法来明确信托管理人的法律义务,可以很大程度上提升信托制度的安全价值,最主要目的是为了约束信托管理人的行为,明确信托管理人的义务,使之在整个信托关系中与委托人和受益人处在一个公平的地位。

(一)信托管理人应履行的义务

类似于公司法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应履行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中,信托管理人也应严格遵守这两点要求。在某种意义上,信托是建立在委托人对信托管理人信任的基础上进行的商业活动。相应的,信托管理人必须忠诚于委托人和受益人,以二者的利益为优先。而勤勉则是要求信托管理人认真履行职责,尽可能实现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托管理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信托管理人管理信托财务,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除了此条明确规定外,《信托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都有涉及忠实和勤勉的义务要求。作为两项彼此之间平等的基本义务,他们之间不存在包含或被包含的关系,而是整个信托管理人义务体系的基础和根本。

(二)信托管理人不应作为的行为活动

立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中信托管理人应承担的义务做出了一定的规定,而对其不应作为的行为作出限制则能加强上述的作用。尤其是面对实际问题的时候,不应作为的行为限制更能成为评判的标准。这些不应作为的行为限制,基本上是以不得违反忠实和勤勉这两项义务为准则的。

三、信托管理人的责任限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是建立在信托管理人严格履行法律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尽可能优先照顾受益人的权益的基础上顺利实现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中信托管理人的责任进行严格的限定正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均衡各方的利益。

(一)信托管理人的责任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中信托管理人常见的责任承担问题,大多是因为违反了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未能按约履行而产生的。信托管理人违反协议中义务的行为,大多数也是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信托管理人所承担的除了违约责任外,还要加上侵权责任。而违约责任与清泉责任共同发生时,委托人与受益人可以择一追究信托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如果信托管理人的行为仅违反了立法所规定的义务,不涉及违约责任,只能追究其侵权责任。

(二)信托管理人的责任认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中信托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如何去追究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由于其责任的类型与信托管理人的类型复杂多样,或许可以将其分类后分别处理。第一,按照委托人与受益人所追究的责任性质来看,如果是追究其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办理;如果是追究其侵权责任,再根据信托管理人的不同类型分别处理。例如,当追究的对象是专门的商业信托公司时,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来处理;当追究对象是其他组织时,以过错原则来处理。之所以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是为了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当信托管理人是其他组织时,两者的实力相对来说是旗鼓相当的,经营手法和管理手段等不如信托公司那么专业和复杂,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想要举证其中存在的问题相对没那么难,过错原则完全适用于这种情况。明确追责原则后,就需要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中信托管理人的侵害行为、侵害结果、事件的因果关系和主观方面等要素具体分析。目前我国的信托法及相关法规对于违反忠实义务这一行为的认定基本上列举了较为明确地规定。多数情况下,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发生在信托管理人的利益与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存在明显的冲突的时候,在认定信托管理人的法律责任时并不难确认。而勤勉义务本身很难有明显的界限定论,面对不同的情况可能有不同的反应,需要结合具体的事件进行分析判断,较为复杂,法律上如何判定也是个难题。第二,要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信托管理人需承担责任,必须存在损害结果。换言之,当受益人的权益受损时,委托人和受益人可要求信托管理人承担法律责任。这其中的权益受损包括:信托管理人在分配受益人的收益时违反协议和法律规定,损害其受益权;受益人的应得收益因信托管理人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而无法获得;土地因信托管理人违反信托目的和法规擅自进行处分而受损;其他行为导致委托人或受益人权益受损等。第三,当信托管理人的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信托管理人需承担责任。当信托管理人是商业信托公司时,委托人和受益人可能由于与信托公司实力悬殊举证艰难,因此可采用责任倒置原则,由信托公司举证自己的无过错。第四,从主观方面来分,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管理人提出侵权诉讼,必须是信托管理人方面存在着过错,包括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的过错。而为了不对信托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活动过于严苛限制,造成效率低下等问题,一般不将轻微过失作侵权处理。此外,当委托人和受益人以违约作为诉讼原因起诉信托管理人,一般不需要证明信托管理人存在过失。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中信托管理人的责任承担

根据面临的不同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中信托管理人在承担责任时可能以多种方式实现。第一,对损害行为作出赔偿。这是最常见的信托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损害赔偿的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对于信托管理人擅自处分受托土地,违反法律规定和信托目的的行为,严重损害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的,具体额度要结合土地损害的程度,能否恢复等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计算;如果因为信托管理人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而使受益人无法获益,应向专门的机构申请进行评估,计算正常情况下应有的合理收益,以此作为赔偿额度的标准;如果信托管理人不按照协议规定对受益人进行合理的分配,损害其权益,则须依约支付原来应得的收益,并赔偿其利息;如果遇到其他信托管理人损害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的情况,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额度。第二,将受托土地恢复原状。面对因信托管理人擅自做主对受托土地进行处分,违反法律规定和信托目的而产生的责任,委托人和受益人在要求赔偿的基础上,还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之前的处分行为,要求信托管理人将受托土地恢复原状,保证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完整性。第三,将信托管理人解任。当信托管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信托目的,严重损害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则委托人和受益人有权解任信托管理人。我国《信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信托管理人的解任应当限于信托管理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土地或者对受托土地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时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信托管理人如果仅存在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不能解任信托管理人的资格。第四,其他承担方式。根据面对的具体情况,信托管理人还有其他承担责任的方式。例如,委托人和受益人有权利请求信托管理人履行义务保存对受托土地的经营管理等相关信息和向其报告,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掌握受托土地的最新动态;在信托管理人未能尽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要求对受托土地进行良好的管理时,委托人和受益人有权要求信托管理人加强管理,保障他们的权益。如果信托管理人拒不履行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请求,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结语

总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作为我国新出现的一种农村土地流转方式,为解决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提供了很多新的思考。作为目前尚显稚嫩的一种创新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模式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其保驾护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信托管理人的资格界定、义务设定和责任限定等方面以立法的方式进行合理规制,才能更好地保障各方权益,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这一模式更完善,更可靠,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改革更迈进一大步。

参考文献:

[1]徐卫.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模式的构建逻辑与制度设计——契合土地流转目标的一种路径.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

[2]李钊.构建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信托机制.学术交流.2014(5).

[3]宋华、周培.发达国家土地信托经验分析及借鉴.世界农业.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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