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2016-12-26 10:53孙士连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5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摘 要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几率变得越来越高,原因之一就是未成年人无论是心理还是生理都正处于从幼稚期向成熟期过度的阶段,自我控制约束能力差,动作行为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要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点,认真分析目前未成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以期能够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新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制度

作者简介:孙士连,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52

一、新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是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国家司法机关,对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案后的处理程序。虽然未成年人同样能给社会带来危害,但鉴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受到其心理、生理、成长环境等特殊因素的影响,与成年人的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章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更加突出强调了应该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去对待已实施犯罪的未成人,并将此原则坚决贯彻在整个诉讼阶段,高度彰显了我国对未成年诉讼权利的决心。因此,根据我国未成人犯罪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

未成人正处于人生的重要成长阶段,也是青春的叛逆期。他们的身心都尚未发育成熟,对社会和法律的意识比较薄弱,并且缺乏一定的了解,此时还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因此,一旦未成年人发生犯罪行为,相比成年人而言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往往会处于弱势。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已经成为了社会诟病,从某种程度来说,未成年成为罪犯的同时其本身也是受害者。此种情况下,国家应该加强对未成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改进与完善,同时还要不断的赋予未成年人更多的权利,提供全方面、强有力的保障措施,从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三、我国旧刑事法中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

在我国于199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提出了用法律的形式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了保护措施 。于199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中指出在案件审理时,必须确保受审未成年人具有诉讼的权利,并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我国逐渐建立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侦查制度、审查制度以及相应的审判制度,基本上形成了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但始终没有将未成年人的犯罪上升到刑事诉讼的高度来,旧版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四、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和原则

在处理未成人刑事诉讼案件时,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因此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的处理应该与成年人刑事案件区别对待。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提出了感化、教育和挽救的方针,同时确立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的三个原则:一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我们在对待犯罪了的未成年人时,应该通过不断的教育让未成年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以及如何改正,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而实现自身的转变。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尽量实行非刑化的方式进行处理;二是保障未成年诉讼权利的原则。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时,未成年人除了享有与成年人同等的权利外,还应该依法享受其特殊诉讼的权利;三是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人员专业化原则。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办案人员不仅需要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基础,还需要掌握和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这样才能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公正和合理性 。

(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特有权利

1.未成年人被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获取法律援助的权利:

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或是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的诉讼中,都应该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作为能够帮助贫弱的社会公益事业,法律援助的加入有利于更好的帮助未成年人获得合法权利。在旧版本的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给了对于作为被告人的未成年人才能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且指定了人民法院作为辩护机关,而且只限于未成年人在案件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同时辩护律师也必须由人民法院指定。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不管是未成年被告还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的诉讼中,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机关均有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制定相应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同时将指定辩护时间扩展到了审前的阶段,这样能够更加全面地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

2.对未成年被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

逮捕时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关押并采取在一定时间内容剥夺其自由的一种措施。倘若被逮捕,在受审前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对未成年人实施逮捕,让未成年人与社会隔离,这对当事人的心理和生理健康都会带来较大程度的不良影响,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长。因此,对于未成人的逮捕,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逮捕,谨慎使用逮捕措施 。

3.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案件处理时应该分案处理:

分案处理是指相关司法机构在对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处理时,应该与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区分开,进行单独处理。对成年人和未成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不然在封闭的环境下,涉世未深或是初犯的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到惯犯和累积犯的影响从而引起心理的转变。因此,分案处理有利于防止未成年再次犯罪,促使其能早日回归社会。

4.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新刑事诉讼法中提出未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这样能够很好的保护未成年的隐私权,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一种关爱,这样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未来的发展。

(三)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三种制度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只对于某些符合起诉条件但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认为暂时不提起起诉比较合适,或是附加一定的条件和期限达到不起诉的制度。该制度能够很好的减轻审判的负担。将该制度用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有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非刑罚化处理。新刑事诉讼法中提出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决定对未成年做出附条件不起诉之前,必须听取公安机关、受害人及家属的意见。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做出的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该做出起诉的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格监督考察。同时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应该全力配合检察院的工作,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管教。如果考察期在一年以内半年以上的,犯罪嫌疑人继续犯法的,人民检察院应该即时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立刻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2.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制度:

司法机关在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进行处理时,不仅要对案情本身进行详细调查分析,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环境、社会背景、家庭状况、人生经历、亲戚朋友等方面进行多方面的取证,然后根据调查结果选择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最有利的一种处理方式。 从而保证处理案件时的公平和公正。为此,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提出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首先必须要对犯案人员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教育程度以及犯罪动机进行详细的调查。该制度的提出,对合理选择案件的处理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

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而言,除了法律的规定外,任何个人以及单位不得随意查询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相关司法机关必须密封保存犯罪未成人的犯罪记录。未成年人有时是因为一时冲动或心智不成熟而误入歧途,犯罪的标签一旦被贴上,将会影响未成年人的一生,无论是工作、学习和生活上都会受人歧视,这样让犯罪未成年人很难重返社会重新做人。为此,新刑事诉讼法中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对于不满18周岁且被判处了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新制度的提出,有利于消除犯罪记录对未成年人成长道路上的影响。

五、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思考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提出了对未成年人附件条件不起诉的制度,但其适用条件比较苛刻,导致能够满足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大大减少。另外采取封存犯罪记录制度,虽然从某种程度上消除了犯罪嫌疑的犯罪记录,但是前科封存并不意味着前科消灭,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前科记录的封存并不意味着前科就不存在了。封存仅仅只是不将犯罪记录提供给个人或是单位,但是其犯罪记录依然存在,为了让未成年犯罪人能够再次融入社会,国家应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适当的并有条件的消除犯罪记录,如规定在犯罪人刑满释放后,如果五年以内没有再次犯错,则就应该将先前的犯罪记录消除,以免对未成人以后的升学、工作造成不良的影响。

六、结论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诉讼制度的规定尚处于探索阶段,新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提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各个地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也是千差万别、不尽一样,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目前未成年人的犯罪已经变成了社会的毒瘤,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具有极大的危害。而且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层出不穷。因此,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要及时的汲取教训并总结经验,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的成长角度出发,针对未成年尚未成熟的心理和生理特点,不断的对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完善,能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多的合法权益。

注释:

尚伟杰.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影响.法制博览.2016(15).

崔丽.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法制博览.2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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