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近代家庭财产制度的中心,是婚姻法的有效性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立法技术,认知能力等因素都会对我国的《婚姻法》产生一定的影响,现阶段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不利于立法实践的进行。本文将重点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根据中国立法的发展方向,对各种因素对立法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对立法趋势的一些建议,以完善中国的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发展趋势;原因;制度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也被称为婚姻财产制度,是指男女双方结婚之前和结婚之后所有财产的所有权,管理,使用,收入和支出的配置,偿还债务的负担,以及丈夫和妻子的财产在婚姻关系不存在时怎样进行处置等相关法律制度。丈夫和妻子两个人结婚前和结婚后的财产性收入的所有权问题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点问题。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中国所采用的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其特点有1.主体:合法夫妻,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2.取得的时间:只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3.来源:丈夫或妻子两人或其中一人所有的财产,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丈夫和妻子对他们共同拥有的财产享有相同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也叫做夫妻财产约定制,也就是即将确立婚姻关系的男人和女人商讨决定他们结婚前、结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事项的一种法律制度。
通过对《婚姻法》中的有关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第17、18、19、40条等相关法条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对我国约定财产制有这样的认识:
1.条件及方式。主体应是夫妻双方,且都应有完全行为能力;须是夫妻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2.时间及范围。时间:婚前婚后皆可。范围:夫妻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
3.有效性。内部效力:双方同意成立后,立即发生对内效力。外部有效性:夫妻财产的约定使第三人得知,即具有外部效力。
4.变更与终止。约定完成后,丈夫和妻子两人可以以原来成立约定的方式对约定进行变更或终止。
(三)个人特有财产制
个人特有财产制,也叫做夫妻特有财产制,也就是夫妻男女双方结婚后,在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丈夫和妻子两人的自由商讨,丈夫和妻子两人每个人都留下一定的财产作为个人所有财产的法律制度。2011年修订的婚姻法的第18条对个人特有财产作了相关规定,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外延,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
三、当代中国夫妻财产制发展趋势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经过了1950、1980年的婚姻立法和2001年的修订,经历了六十余载的发展历程,呈现出一些显著的演变趋势。
(一)注重男女平等理念,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平等
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越来越注重男女平等的这种趋势,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1.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平等”的原则。2.具体的制度设计。在夫妻财产制度立法时,我国首先注重的是夫妻财产制度的确立能否有利于丈夫和妻子的平等在实践中转化为现实。3.对立法用语的修改。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前期立法都存在单就夫或妻进行规范的立法方式,但后来都对其进行了修改,“夫”或“妻”这种有特定指向对象的立法用语被“夫妻一方”或“一方配偶”这样的中性词语所取代。
(二)日益重视对财产的立法
1.针对婚姻财产的法律条文变多
婚姻家庭法的两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身份法以及财产法。要怎样去平衡这两者的关系,往往会受到其本国对婚姻和财产的理念的影响。我国在对待婚姻与财产关系方面与西方国家有着迥然不同的观念,我国认为人身关系是占主要地位的,而财产关系则是从属性的,因此有关婚姻财产立法的重点偏向于规范人身关系。但是总的来说,财产关系的比重也在逐步增加。“在当代市民社会中,身份关系渐趋弱化,财产关系日趋加强,传统亲属法的固有性能逐渐消亡,基于此,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己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例如,1950年的《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的法条只有一条,到了2001年的《婚姻法》已规定有数条。越来越多的关于夫妻财产的立法,越来越清晰、具体的阐释,从这些方面我们可以发现,为了适应当今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在夫妻财产方面,我国已经从昔日的依靠道德调整与个人选择向今天的以法律为主要调整手段为主转型。
2.由法定财产制到约定财产制的转化
1950年婚姻法的第十条规定了典型的法定财产制。1980年的婚姻法的规定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一定的存在空间,但是对具体操作约定的过程则规定不甚详细,致使其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存在着很多不完善之处。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十九条保障了夫妻两人的契约自由,也完善了1980年婚姻法在约定财产制上笼统的、模糊的规定。
(三)越来越重视解决措施的多元化
在古代中国,财产权利义务的观念还没有存在于当时夫妻的意识里。女方的财产权虽然在近代的立法上得到了一定的尊重,出现了一些规定女方财产权利的法律条文,但大多没有能够被贯彻执行,实际上仍由父方支配。伴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夫妻财产关系也变得愈发多元和复杂,夫妻财产制的演化也越来越多元化。从一般共同制到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再到现在实行的以夫妻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三者结合,说明我国夫妻财产制日益考虑到现实生活的差异性,适合于我国当下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
四、影响当代中国夫妻财产制发展趋势的原因
“任何时期、任何国度或地域的夫妻财产制,都不是立法者任意规定的,它是特定的社会制度、社会经济背景和妇女地位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集中反映,同时,还受着诸如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和其余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夫妻财产制也有其发展规律。
(一)生产力发展水平对夫妻财产制具有决定性影响
一个时代的生产力如何,就决定了有什么程度的夫妻财产制度与之相对应。在古代社会,对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男女之间的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是合并关系,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基础上,可实现夫妻一体主义。建国后,长期战乱对社会经济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生产力水平低下,亟需恢复和发展,此时整个社会个人财产有限,丈夫和妻子两人的财产必须被共同管理和使用,只有这样才能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维持家庭的正常运转,因此1950年《婚姻法》适应国情而规定了一般共同制,男女结婚前和结婚后的财产都由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之后,我国改革开放继续深化,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迅猛地提高了生产力发展水平,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更加重视个人特有财产制,特别予以规定保护。但因为我国现在生产力水平依然不高,夫妻财产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不该跨越经济基础而制定,所以我们不能过于激进,必须使其发展紧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步伐前进。
(二)夫妻人身关系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影响
在传统的观念中中国一直是集体的利益,倡导家庭的团结,对个人权利的概念很淡薄,也即强调身份关系调整的重要性,而轻视财产关系。“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没有独立的意志,没有自己的财产,甚至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近代西方列强对我国进行侵入和西方文化和思想的侵袭,再加上小农经济的崩溃和波浪般的促进民族民主革命运动的推动,广大妇女参与到社会生产活动中,中国女性的家庭地位也开始上升。与此同时,丈夫和妻子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加之在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进行了相关建设,这一系列的变化使得女方在夫妻财产方面也享有权利的意识开始为人们所感知。1950年的《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吸收了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政治性因素。“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目的和正义的概念,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有着天然的联系。因此社会主义法律重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也具有必然性”。因为在新的形势下,整个社会婚姻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都会受到夫妻对财产权行使的影响,因此应当尽力促进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立法,使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以便更好地服务人民、服务社会。
(三)外来文化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影响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西方多方领域合作交流迅疾而频繁地开展,我国不可避免会吸收一些西方社会的文化和意识形态。
我国接受了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也学习了大陆法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婚姻法受前苏联的影响很大,“但是,由旧俄时期到原苏联,夫妻财产制的某些内容,亲属立法的编制方式,从渊源上看也是出自大陆法系的”,即我国婚姻家庭法也是由罗马法影响的。德国民法对我国的影响很大,“从德国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中国立法、司法、教学和研究的理论基础,成为中国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和大陆法系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具体规定是不一样的,但总的来说,中国、大陆法系都采用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的夫妻财产制度,在夫妻财产制方面也都存在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的内容,但是当下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可以向大陆法系多多学习。
五、结语
夫妻财产分配成为丈夫和妻子之间争论的焦点,解决好这一问题是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而且有关婚姻财产的问题也已成为目前全世界婚姻法制所关注的焦点问题。我们的立法部门要全方位掌握各种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的案例,以公平和正义为原则,以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为目的,持之以恒、不断努力探索和实践,只有如此才能完成这项夫妻财产制改革的伟大工程。
同时,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也应当重视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国际化、现代化。只有更加重视立法的国际化、现代化,积极学习和吸纳世界上其他国家可用的立法技术和立法经验,才能尽快缩小在夫妻财产制上我国与世界上其它法制先进国家的差距,以促使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1]杨大文.亲属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汪萍.婚姻家庭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3]蒋月.夫妻的权利和义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英]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M].李浩培、汤宗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
[6][意]桑德罗·斯奇巴尼.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7]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5年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
[8]王洪.婚姻家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9]杨晋玲.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
[10]卓冬青,刘冰,甘世凤,白云.婚姻家庭法(2).[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
[11]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
黄晓旭(1992-),男,河南永城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