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拆房时间 骗取搬迁补助

2016-12-22 16:05韩世雄
中国扶贫 2016年24期
关键词:夏某龙泉市整村

韩世雄

2008年11月,浙江省扶贫办、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下山搬迁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全省各县市扎实推进下山搬迁工程。这对山区百姓来说是一件大好事,有搬迁需求的各家各户都摩拳擦掌。

为了更好地推进此项工作,2009年4月份,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完善万名农民下山脱贫工程建设的补充意见》,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万名农民下山脱贫工程建设,认真实施5年2万生态移民总体规划。

2012年下半年,龙泉市上垟镇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社口村石华坑自然村整村搬迁项目,该项目业主单位为上垟镇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龙泉市农村工作办公室(简称市农办),同时由社口村村两委干部协助政府负责该项目的实施。社口村石华坑自然村整村搬迁项目补助款的申报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户籍和房屋均在扶持范围内的农业在册人员,且房屋必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拆除。

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间,社口村村委会主任夏某乙、村党支部副书记兼村监会主任夏某甲利用协助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社口村石华坑自然村整村搬迁实施对象申报材料的职务便利,明知其二人在石华坑自然村1号的老房子早在2005年已被拆除、并在2006年进行了土地复垦,虚构石华坑自然村1号的老房子系在此次整村搬迁过程中被拆除的事实。两人在填写《龙泉市生态移民旧房拆除申请审批表》、《龙泉市2012年度整村搬迁实施对象申报表》时,将房屋的拆除时间虚报为2012年5月8日,又在审核申报材料时对上述虚报的内容审核通过并予以上报,从而骗取整村搬迁实施对象专项补助款共计6万元。其中,夏某乙分得补助款4万元,夏某甲分得补助款2万元。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二人的这一小伎俩最终被发现。2015年12月4日,夏某乙、夏某甲分别将贪污的整村搬迁专项补助款4万元、2万元退缴至龙泉市财政局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户。12月9日、11日,夏某乙、夏某甲先后到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夏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夏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夏某乙、夏某甲的违法所得共计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夏某甲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没有主观故意犯罪,其获取的2万元补助款符合当时文件规定且经过合法程序发放,且2014年1月7日才颁布《关于加强和完善易地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晚于其申报日期,不应作为认定其违法领取补助款的依据,故其不构成贪污罪。

二审法院认为,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颁布《关于加强完善万名农民下山脱贫工程建设的补充意见》,文件中明确生态移民工程扶持范围对象为户籍和房屋均在扶持范围内的农业在册人员。2014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和完善易地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生态移民工程扶持范围对象为户籍和房屋均在扶持范围内的农业在册人员。夏某甲、夏某乙共有的房屋于2005年已拆除,二被告人明知自己不符合整村搬迁专项补助款申领条件,仍共同商议,利用职务之便,互相配合,虚构拆除时间,骗取整村搬迁专项补助款,夏某甲、夏某乙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夏某甲对本案定性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夏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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