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董登新
正确理解美国个人退休账户的双重功能
■文/董登新
美国个人退休账户(IRA)的法律依据是1974年颁布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从诞生起就设定了两大基本功能:一是转账,对于不同雇主提供的养老金计划,雇员在跳槽或退休时可以将它们“存放”到自己的IRA;二是储蓄,对于没有雇主提供养老金计划的雇员或自雇者,当年收入低于一定额度时,允许向IRA低水平缴费。截至2015年底,美国私人养老金总资产高达24万亿美元,其中,IRA持有养老金资产约7.3万亿美元,占比接近1/3。目前,国内学者对IRA的认识和理解,存在比较大的偏差和误解,有必要澄清、纠正。
误解一:IRA是美国最大的一种养老金计划
澄清:IRA资产的绝大部分来自转账,而不是IRA缴费
美国IRA持有的养老金资产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转账、缴费和投资收益。其中,“转账”是IRA资产的最大来源,例如从401(k)、403(b)、457(b)等雇主养老金计划转账到IRA的资产。相反,IRA缴费则主要来自低收入者,而且缴费有限,在IRA资产积累中贡献份额较小。这正是国内许多学者容易误解的地方,他们误以为IRA是一种独立的计划,而且错误地认为资产都是IRA缴费的积累。正因如此,他们得出了一个错误的结论:IRA是美国规模最大的一种养老金计划。
从1996年至2012年的IRA各年缴费及转账统计来看,总计转账到IRA的雇主养老金资产将近4万亿美元,而IRA缴费累计只有0.2万亿美元,也就是说,缴费形成的总资产大体相当于转账形成总资产的1/20。IRA的资产积累主要来自转账,而不是IRA缴费。因此,IRA不是一类独立的养老金计划,它是雇主养老金计划的“收容站”或“避税所”。
误解二:美国IRA属于第三支柱
澄清:美国IRA本质上是第二支柱,而不是第三支柱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美国学者就将美国人的养老保障体系称为“三条腿的板凳”,类似于当今国际社会所说的“三支柱”。其中,第一支柱是指由国家主办并强制推行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底线保障,主要功能是广覆盖、保基本。第二支柱是指由雇主自愿设立并运行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就是401(k)。第二支柱既是雇主责任,也是一种雇员福利,更是一种“补充养老”形式。第三支柱是指个人或家庭自发自愿的退休储蓄行为,它包括以养老为目的的存款、投资、购房、购买商业人寿保单等,退休储蓄是“非制度化”的,完全是个人或家庭行为。
区分第三支柱与第二支柱的唯一标志,主要看其资产构成中是否包含雇主缴费。很显然,第三支柱不存在雇主缴费,而第二支柱一定含有雇主缴费。
国内许多学者误以为美国IRA是个人专用的退休储蓄计划,并误以为IRA总资产全部来自IRA缴费及其投资,据此,错将IRA列入第三支柱。实际上,IRA并非单纯个人退休储蓄的工具,它既设有个人单独缴费的IRA,也设有雇主缴费的“简易雇员养老金计划”个人退休账户(SEP IRA)和“雇员储蓄激励对等计划”个人退休账户(SIMPLE IRA),当然,更重要的是,IRA总资产的95%还是来自雇主养老金计划的转账。
事实上,1974年国会立法创设IRA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当时私人养老金计划覆盖面较窄,无法兼顾大量非正规就业者和低收入者,因此,需要设立一种个人退休储蓄工具,以税收优惠激励这部分弱势群体自己进行退休储蓄。二是由于雇员流动性大,为了确保雇员跳槽或计划终止时不改变养老金计划的税收优惠待遇,每个雇员有必要开设一个万能的“个人退休账户”,以便随时接收各类雇主养老金计划的“转账”资产。后一种原因是IRA资产规模快速扩张的根本原因。
后来为了鼓励小企业为雇员建立养老金计划,国会先后于1978年和1996年两次修订IRA规则,分别创设了SEP IRA和SIMPLE IRA两类全新的计划。其中,SEP IRA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独资企业、C类和S类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自雇者等,均可设立SEP IRA,并为业主自己及其雇员提供退休计划。SIMPLE IRA则只适用于雇员不足100人的小企业,对雇主缴费要求非常严格。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其一,IRA资产的最大来源,不是IRA自身的缴费,而是从其他养老金计划转账过来的资产,因此,IRA资产的主体构成来自第二支柱。其二,IRA不仅适用于个人行为的退休储蓄,也适用于各类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和自雇者。换句话说,IRA并不是一个封闭的个人退休账户,它是雇主养老金资产“存放地”,而且雇主也可以建立IRA计划并参与缴费。
表1 2016年传统IRA缴费规则(一):有工作且被雇主养老金计划覆盖
表2 2016年传统IRA缴费规则(二):有工作但未被雇主养老金计划覆盖
误解三:美国IRA是十分普及的个人退休储蓄工具
澄清:IRA严格限制缴费资格,缴费水平也很低
IRA的诞生虽然为那些“没有被雇主养老金计划所覆盖的工人”提供一个可享受税收优惠的退休储蓄机会,不过,每年最大缴费不能超过1500美元。直至1981年底,IRA缴费资格及缴费水平一直没变。
从1982年开始,IRA缴费扩展至三类人:被雇主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工人(年度缴费限额为2000美元)、没有被雇主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工人(年度缴费限额2000美元)、没有工作的配偶(年度缴费限额250美元)。这一缴费标准持续到1996年。1997年缴费标准统一,最大限额均为2000美元,并持续到2001年。后来缴费标准虽有所提高,但又开始实行“逐渐淘汰”规则的缴费方式,缴费仅限于两类人群:一是有工作且被雇主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工人;二是有工作但未被雇主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工人。
以2016年为例,IRA缴费最大年度限额为5500美元,年满50周岁的人可额外追加缴费1000美元。这与401(k)缴费水平相比,差距十分悬殊。2016年401(k)计划的最大年度缴费为5.3万美元,年满50周岁雇员还可以额外追加缴费6000美元。这表明IRA缴费水平确实很低。
不过,IRA缴费主要适用于低收入者,根据缴费人身份不同,传统IRA缴费标准也不同,与此同时,缴费人纳税申报方式不同,则IRA缴费资格及缴费标准也不同。
先看有工作且被雇主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工人,根据报税方式不同,他们是否有缴费资格,还要看他们的年收入水平高低。例如,单身或户主身份报税者,如果其年收入不足6.1万美元,则全年最大缴费为5500美元;相反,如果年收入达到7.1万美元,则没有资格向IRA缴费。相应地,其他不同报税方式也有不同缴费要求(见表1)。
再看有工作但未被雇主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工人,如果以单身或户主身份报税,则全年最大缴费标准为5500美元。不过,对于已婚单独报税的工人来说,如果其配偶有工作且被雇主养老金计划所覆盖,那么,只要该工人年收入达到1万美元,他就没有IRA缴费资格(见表2)。
由此可见,IRA缴费资格及缴费水平都有着极其严格的收入和报税身份限制,并且美国IRA并非专为低收入者设计的“个人退休账户”,不过,美国所有雇员均有资格开设IRA,但其主要功能是用以随时接收雇主养老金计划资产的“转账”,也就是说,IRA资产主要来自雇主养老金计划转账,而非IRA缴费,因此,IRA本质上是第二支柱,而不是第三支柱。(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美国私人养老金制度研究》项目研究成果之一。批准号:13YJA840002)■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