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启示

2016-12-21 19:08石云
青春岁月 2016年20期

【摘要】校企合作的深度决定了职业院校改革的质量,在职业院校改革近20年以来,校企合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政府职能的充分发挥、调动参与校企合作企业积极性、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职业院校自身建设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国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经验在以上几个方面给予我们很大启示,借鉴国外经验,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把校企合作推向更高层次。

【关键词】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国外校企合作的启示;切实可行的办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把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并对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教结合、校企合作作出了专门规定。

纵观我国职业教育将近二十年发展进程,相当多的实质性问题还没有找到更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一、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1、政府的领导职能没有充分体现

政府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立法行为,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政策尚不够健全。国家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是明确的,但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我国也出台过不少关于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如《职业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多偏于政策性规定,操作性不强。

2、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没有被调动起来

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校企合作项目开发与制定、提供培训场地、投入资源、寻找合作学校、合作质量监控等方面。企业应当成为校企合作项目的发起方,校企合作的最终目的是要培养适销对路的人才。但是,企业的根本性质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参与校企合作需要企业长期在人力、物力、财力上进行投资,而这种投资短期内不能有立竿见影的回报,这导致企业缺乏与职业院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

3、行业协会的作用没有在校企合作中得到应有发挥

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是连接企业和学校的纽带,是校企双方沟通的桥梁。校企合作的两个活动主体是学校和企业,他们之间的合作需要第三方组织或机构来予以协调、监督、评价以及服务,进而保证两大主体活动的顺利,行业协会可以很好的扮演这一角色。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作用与地位,尤其是在制定行业岗位标准、课程标准等方面,未能行使充分的话语权,与企业和学校之间的对话交流甚是缺乏。

4、职业院校无法实现“四合作”的改革目标

目前校企合作中的职业院校主要有两个特点:首先是职业院校现有的技术技能积累能力不足,技术服务能力较弱,创新水平不够,很难吸引企业参与合作,和难以引领行业发展,难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其次,在人才培养模式制定实施过程中,企业未有或者少有参与权、话语权,企业未能享有同等的并且其认同的教育规范和培养标准,这就使得企业对于职业院校存在一定的态度偏颇。这就难以实现职业院校在与企业合作进行人才培养方面达到合作育人、合作研发、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目的。

二、国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给我们带来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发挥政府领导职能方面的启示

从世界范围来看,以德国为代表的职业教育发达、校企合作效果良好的国家,都具有较为完备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校企合作的稳固保障。德国在职业教育法律建设方面成绩斐然,从20世纪60年代实施《联邦职业教育法》开始,职业教育“双元制”的模式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了确认,并于1981年正式颁布了《职业教育促进法》。于2005年修订的《新联邦职业教育法》体现了其法律的不断完善。经过几十年的改革与发展,德国已颁布近二十余部职业教育领域内的法律,使得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在发展中不断革新、在实践中不断丰富。美国职业教育法律的建设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末的《国防教育法》,其中明确了职业教育培训的相关条款。之后,于1963年颁布实施了《职业教育法案》,1968年对这一法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职业教育法修正案》。日本,早在1958年就已经颁布实施了《职业训练法》,为日本职业教育法律建设奠定了基础。2006年,日本政府又将实习并用的职业训练制度写入《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自此,日本形成了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我国应制定完备的法律政策,确保校企合作顺利实施。应根据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对《职业教育法》进行补充完善。其次,要从国家层面制定《校企合作教育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府学校企业、学生在校企合作教育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在这一法律框架下,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出台相应的法规细则以健全校企合作体系,并通过建立各级校企合作教育委员会加强对校企合作教育的指导和协调。

2、在调动企业积极性方面的启示

发达国家在长期的职业教育发展中大多形成了良好的校企合作激励机制。美国制定了法律法规,为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提供了许多直接或间接的政策优惠:直接的政策优惠就是经济方面的优惠,具体来说,就是对参加职业教育的企业适当减免税费;间接的支持性政策就是对企业和学生提供经济上的教育补贴,主要对参与企业实训的学生成本给予补贴,按照美国相关规定,生均每年补偿近2000美元。同时,还对企业做出了减少学生在实训时企业所担负的经济责任的规定。德国政府专门设立的“产业合作委员会”,负责对参与技能人才培养的校企双方进行监督与调控,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企业给予财政补助。可见,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在于提供一些实际的、与经济利益相关的要素。

3、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方面的启示

从境外职业教育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校企合作实践经验来看,职业教育的发展应立足于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在德国,行业协会是职业教育组织管理者,全权代理技能型人才教育培训的相关事宜,既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质量的监督与评价者,又是职业教育发展政策的宏观战略指导者。美国的很多行业组织具有专门的、跨企业实训中心或培训基地,它们大多是根据职业群所设立的,以便于对受教育者开展通用性、基础性的职业教育或培训,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就业与工作适应能力。日本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行业协会主要职责是协调政府、企业、职校三者之间的合作关系,搭建就业信息平台,为学校提供外部行业的需求信息;同时还负责联系各个企业,向企业宣传政府的职业教育培训政策,把学校的职业技能教育推荐给企业。

行业协会作为校企合作的桥梁,应充分发挥其中介作用。首先,积极寻觅愿意参加校企合作的企业,并积极向职业院校推荐。其次,对本行业内的企业需求进行调研,向职业院校发布和预测社会和企业的人才需求信息。最后,参与校企合作规章或条款的制定,协调校企合作实践教学活动,营造良好的人才培养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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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段丽娜. 基于国际比较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研究[J]. 研究与探, 2014(24):21-22.

[3] 谭璐.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国际比较[J].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14(18),65.

【作者简介】

石云,女,汉族,辽宁省辽阳市人,法学硕士,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经济法课程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