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的士”不能成为变相的“公车”

2016-12-20 09:57
东西南北 2016年22期
关键词:用车证件公务

日前,福州公交出租车公司首批投入的100辆“公务的士”,将针对各用车单位不同需求,提供实时用车、会务或中长途用车、定点保障这三种服务方式。而除了提供公务用车定制服务,“公务的士”还可为公务员家庭用车提供服务,但乘车人员必须要出示公务员证件,才可以搭车。因私个人出行的公务员可享受8折优惠,上车前,需要拿出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在现实中,没有专用公务车而需要通过出租车满足出行需求的,远不止政府公务员这一行业,各行各业人员,同样有这方面需求。这种背景下,如果设置“公务的士”是合理、必须的,那其他行业是否同样也应设置相应的“××专用的士”?

进一步从法律角度审视,设置所谓“公务的士”,也是一种存在明显违法嫌疑的做法。众所周知,无论传统的巡游出租车,还是新兴的网约车,出租车在提供服务时“挑客”、“拒载”,都是一种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这种背景下,福州公交出租车公司设置“公务的士”,强调“必须要出示公务员证件,才可以搭车”,事实上已明显涉嫌“拒载”违法。

也需追问的是,“公务的士”这一明显违背市场规律的出行产品,如果不能实现盈利,实质上,还是由公众为当地的公务员出行埋单,等于在车补之上再加一笔补贴。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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