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鼓励“不顾个人安危”彰显立法善意

2016-12-20 07:41张玉胜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武汉市条例公民

张玉胜

“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行为,在武汉将不再被鼓励。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版《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倡导“见义智为”,呼唤有勇,更赞赏有谋。

社会需要热心肠。渴望、崇拜和赞美见义勇为的英雄壮举,是维系社会公序良俗不可或缺的国民情结,更是充满弘扬扶危济困、保障公平正义正能量的民族脊梁。不过,人们在由衷讴歌英雄行为的同时,也往往不无对英雄负伤、致残甚至付出生命代价的同情与怜悯,尤其是对那些完全有可能避免的生命悲歌,更令人扼腕叹息。如何以最小的付出乃至零伤亡的成本践行见义勇为,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和力挺的舆论呼声。武汉市“不鼓励‘不顾个人安危”的新版《条例》,无疑是顺应了民众诉求和社会大势,彰显出珍爱生命、以人为本的立法善意。

面对国家财产、集体利益和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遭遇威胁严重的紧急关头,出手施救的见义勇为者的确不失为诠释仁善良知和正义情感的道德楷模。也正是靠着这种扶危济困的博爱境界和民族精神,才有了社会的和谐安宁与发展进步。但基于见义勇为并非公民义务的基本法理及公民个体生命健康同等宝贵的社会伦理,任何见义勇为的行为,都当建立在确保施救者人身安全的基础之上。尤其是在崇尚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理念的今天,社会的价值取向更当趋于符合客观、体现人性和彰显公平的道德本源,而不是以超乎人伦、僭越道德的“高大上”思维误导社会善举。不鼓励“不顾个人安危”,就是要人们在危急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善于用心使智,力避鲁莽行事和盲目作为。

必须指出,不鼓励“不顾个人安危”的见义勇为,其要义在于呼唤有勇有谋的“见义智为”和力倡科学施救的“见义巧为”的人文关怀,其落脚点仍不失一个“为”字。如果把不鼓励“不顾个人安危”的条款,理解为面临危难时刻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的慢作为,亦或是一味虑及私心杂念、明哲保身的不作为,显然是悖逆立法初衷的认知误区。毕竟见义勇为常常呈现千钧一发的情势危急,稍纵即逝的关键节点或不允许也不可能为施救者留出足够的思谋时间。“力所能及”、“以小博大”和“当机立断”,当属践行“见义智为”不可或缺的关键词。

其实,现实生活中的见义勇为往往不乏可以预知的威胁或难以预料的危险,其行为的可贵之处就在于其敢冒风险的“挺身而出”,这无疑考验着人们的胆量与担当。否则何以为此加上一个“勇”字?不鼓励“不顾个人安危”的见义勇为,看点当在对施救者的能力评估和方式选择上,哪怕是大声呼救或报警求援,以期规避没有意义的付出与牺牲,达到“见义智为”的成本最小化,切忌由此丢了施救的“勇”气,弃了“为”的根本,成为某些人见义“不”为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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