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条件下知识产权的保护

2016-12-18 22:22郭雁
福州党校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大众知识产权

郭雁

(中共福州市委党校,福建 福州 350014)

论互联网条件下知识产权的保护

郭雁

(中共福州市委党校,福建 福州350014)

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条件下的各种知识产权纠纷案层出不穷,这与我国互联网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制定的严重滞后不无关系。应加强立法,做到互联网下也有法可依;加强互联网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加强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人才培养。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

由于互联网的超常规发展,使得我们在互联网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赶不上互联网快速发展的速度。由于监管不到位,再加上互联网具有的开放性、共享性等特点,引发了互联网条件下大量抄袭、网络侵权、域名抢注、假货充斥市场等乱象的出现。互联网的发展对现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一系列冲击。比如:互联网使得知识产权法律特征产生变异,专有性、地域性变得不那么清晰;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处理和管辖范围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因而,应尽快认真研究和考察互联网发展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以采取更为积极的应对之策。否则,我们将重蹈覆辙,走重复建设、企业间同质化现象严重、打击互联网创新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老路上来,从而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转型、走创新之路的大业。

一、加强互联网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意义

面对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很多东西出乎我们的预料,比如我们出门打车,我们可用滴滴出行、优步等打车软件;再比如看电影,我们可以通过美团、百度糯米、进行网上购票,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约车、预定火车票、飞机票、吃饭订餐、看电影、旅游、看病预约、炒股票、理财、购物等一系列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活动,只要你能想的到的基本就有人去开发,这就是中国的互联网时代。

纵观世界各国,除了美国,其他国家虽然也有一些“互联网+”的东西,但远没有我们发达便捷,因为他们人口没有我们多,受众群体少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发展起来也就困难。所以,我们应该感到欢欣鼓舞,但同时我们也忧心忡忡,这么多的“互联网+”的企业存在,我们居然没有一部关于“互联网+”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他们。对于他们的发展,我们更多的还是采取放任的态度,任其野蛮生长,甚至默许他们互相抄袭,基本不给与他们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这对互联网创新者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这会极大地打击创新者的创新意愿。

当前,随着经济运行下行压力的不断增大,迫切需要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给我们带来了新的希望,但是无序的竞争以及不尊重知识产权的现象可能在互联网时代重演。在30多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虽然我国经济得以取得长足进步,但很多核心技术并没有掌握在我们企业手里。企业不愿意在研发方面有更多的投入,这与我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利有关。像华为企业这样拥有很多专利、取得巨大成功的企业不多,更多的企业是以环境的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极度消耗来换取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这种发展模式从实践来看不可持续,重复建设现象极为严重,实事求是地讲,我们有些得不偿失,牺牲了环境、消耗了大量资源却没有换来我们想要的核心技术以及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

如果我们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人靠创新发展我国的经济,那么我们多数企业就没有必要靠打价格战去争夺份额不多的市场,我们的经济转型将可能轻松实现。如今,新的机遇再一次摆在我们面前,如果我们不在互联网下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我国“互联网+”经济很可能昙花一现,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局面。互联网下知识产权保护不是可有可无、可松可紧的问题,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要紧跟时代发展步伐,才不至于导致我国经济陷入衰退。

二、互联网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互联网条件下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前瞻性不强,立法的严重滞后性导致互联网条件下侵权案件的多发。由于无法可依,导致有些侵权案件让法院判案莫衷一是,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困难。比如发生在2008年的大众点评网与爱帮网之争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2007年年底,大众点评网认为大众点评网对数千家餐馆的点评内容享有独家著作权,爱帮网未经许可,擅自收录这些点评,构成侵权,函告爱帮网要求立即删除疑似侵权内容,但爱帮网复函坚称自己是搜索引擎类技术服务,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而拒绝删除。此后,大众点评网于2008年4月正式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著作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2008年10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爱帮网侵犯大众点评网著作权事实成立。爱帮网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9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相关判决,驳回了大众点评网对爱帮网的全部诉讼请求。就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互联网抄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却做出决然相反的判决,且二审法院还支持这种网络抄袭点评行为,认为这种行为没有侵犯著作权,这就是我们看到的互联网下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常常会看到顾客在类似于美团、京东、淘宝、大众点评网等商家消费后对这次消费做的点评,有些点评很简单,比如说“好”、“差”,有时候连文字都没有,就是个点“赞”的符号、差评的符号。这些东西是否允许抄袭,属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确实找不到什么依据,如果强行将其列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未免有些牵强附会,有人甚至会问这一个点赞也要版权,这版权又归谁,所以才有了以上二审法院(终审)驳回了大众点评网对爱帮网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如果允许这种山寨行为的存在,谁还愿意第一个吃螃蟹,谁还愿意投资创新呢?

其次,执法力度不强也是互联网下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之一。执法力度不强有些是因为无法可依导致的,有些是因为执法者本身缺乏网络技术知识引起的,再有些是因为跨地域性、执法成本太高,加上案件本身的专业性及复杂性所决定的。比如,有玩家因一“屠龙刀”被盗而诉诸法院,法官居然问“屠龙刀”实物在哪里?这很可能是因为该法官没有玩过网游,尚不知晓这里所指的标的物“屠龙刀”乃虚拟产品。再比如说,网购上所挂卖产品有很多为山寨品,甚至有些卖家直接告诉你这不是正品,是所谓的高仿品。这些产品究竟算不算假货,算不算侵犯知识产权。淘宝网就有很多服装、包包或其他产品,既没有商标,也没有生产厂家,只是家庭作坊式的手工产品,通过淘宝网或其他电商平台进行销售,但这些东西都和某些品牌相类似,我们是界定他为合法的山寨还是应该把他界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类似这样的东西在我国举不胜举。更为甚者,连销售的网页平台也全盘拷贝,使得需要购买正品的消费者在购买前乃至购买后还忧心忡忡、心存疑虑,无法准确判断其通过互联网所购买商品的真伪。这样做的结果只会引发人们对互联网的失信,长此以往将很不利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再次,互联网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是互联网下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又一大问题。这种意识不强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被侵权者本身,很多企业包括全国知名企业都没有意识到网络时代的来临,对于互联网域名的注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网络宣传及销售听之任之,不予重视,当然也就谈不上互联网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很多企业乃至个人的经营思想和模式还停留在传统的经济时代,马云曾经为发展淘宝网而向多家银行举贷遭拒,腾讯早期QQ聊天软件也仅被视为一个很普通的社交软件而已。但近几年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令许多人始料不及,小米手机通过互联网营销获得巨大成功也说明了互联网时代能创造品牌奇迹。知识产权在互联网时代应该有更大的发展平台和空间,不管什么企业或者个人,都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另一方面,意识不强是来自于侵权者,这些企业及个人由于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强甚至故意为之,在网上盗个图、拷贝个网站、山寨个他人品牌产品都不当回事,更没有意识到这是在互联网下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行为,是一种侵权违法行为。加之政府部门对互联网下知识产权保护不利,造成了互联网下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这对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连马云都称“解决假货和知识产权的问题就是解决淘宝的生存问题”。在互联网时代,由于侵权的成本较低,侵权案件成几何倍数增加,如果我们听之任之,互联网的许多企业将会面临夭折。

三、加强互联网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首先,应加强立法,做到互联网下也有法可依。传统行业我们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但在互联网下,我们必须制定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比如当前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作品的保存和交流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手段,它使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出现成为可能,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对数字化的作品给予保护和给予什么样的保护?如果不对这些数字化作品予以知识产权保护,必然会影响到人们创作的积极性,前面我们所举的爱帮网抄袭大众点评网的点评内容就是一例。所以我们迫切需要寻求新的法律规范,来保证数字化东西在互联网络下的正当权利。国外在这方面已经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比如,在版权保护方面,他们引用了“额头出汗原则”,也称“辛勤原则”。根据这条法律原则,作者通过创作(如数据库、通讯录)时所付出的劳动就可获得版权。并不需要真正的创造或“原创性”。 在“辛勤原则”的保护下,获得版权的作者(尽管完全非原创)有权得到其付出及费用的保护,在不授权的情况下,别人无权使用其作品,但却可以通过独立研究或工作对其作品进行再创造。如果爱帮网也创建了一个与大众点评网相类似的网站,并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消费者的点评,我们就不能说他侵犯大众点评网的权益。再比如公安部门的交通违章信息,是由政府部门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采集整理并公布于互联网上的数字化信息,这些数字化信息究竟要不要给予知识产权的保护、怎么保护?目前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其后果是任何人都在免费利用、滥用这些数字化信息。更有甚者,很多人假借该信息在互联网进行诈骗、推销伪劣产品等不法活动。车主真正需要在互联网得到该信息的,通过百度和其他网搜索你会发现相关链接会出现几百乃至几千条,莫衷一是,无法辨别其真伪。这是给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抹黑。总之,无规矩不成方圆。

其次,应该加强互联网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不能以执法难、执法成本高而推卸责任,对于一些专家持互联网应野蛮发展的观点我不敢苟同。实际上互联网产业多年的野蛮生长也积累了不少弊习,如流氓广告就是乱象之一,一上网就弹出各种广告,就像牛皮癣一样;不少门户网站的内容就始终难逃侵权之嫌。他们还堂而皇之的称:“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多年来,不知多少网站喊着这句口号,做着剽窃转卖新闻的生意。尽管往往自称内容经过授权,但究竟经哪些媒体的授权,利益返还形式又是什么,却语焉不详,这也与我们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强不无关系。我们应该对互联网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说不。只有净化市场,加强互联网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才会对创新者给予更大的保护,才会鼓励人们积极进行互联网创新,才会迎来我国互联网发展的春天。

最后,应加强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人才培养。互联网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稀缺,也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的重要成因之一。知识产权保护人才不仅要掌握法律知识,而且还要具有企业技术方面的专业素养以及网络技术的相关知识,这就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人才的知识结构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政府应该下大力气培养这方面的人才,以利于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1]吕宪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与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5(1).

[2]王艳.互联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9).

[3]高元文.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新思路[J].现代情报,2004(1).

责任编辑:林善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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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072(2016)05-035-03

2016-09-10

郭雁(1962-),男,福建福州人,中共福州市委党校讲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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