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翠华,谢枝丽,林光耀
(1.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350117; 2.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福建 福州350002;3.福建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福建 福州350014)
绿色发展理念下的政府责任机制变革探析
邓翠华1,谢枝丽2,林光耀3
(1.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350117; 2.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福建 福州350002;3.福建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福建 福州350014)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是管全局、管根本、管长远的导向。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的绿色发展理念对政府主体责任及责任机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必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政府责任机制的绿色变革:一方面,推进政府责任保障和激励机制的绿色变革,用体制机制确保政府能合法地、积极地履行绿色发展职责;另一方面,推进政府责任约束和惩罚机制的绿色变革,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并给予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绿色发展职责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惩罚。只有充分发挥政府责任激励和惩罚这两种机制的作用,才能促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绿色发展责任。
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政府责任机制;绿色变革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2016年3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22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上强调,“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胜利,很关键的一条是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动落实新发展理念。要围绕形成有利于落实新发展理念的体制机制,加大改革力度,直面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面临的矛盾和挑战,对准瓶颈和短板,精准对焦、协同发力,努力在增强创新能力、推动发展平衡、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开放水平、促进共享发展上取得新突破”[1]。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的绿色发展理念,主要是针对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的,是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性认识的最新理论成果。生态环境的公共性,以及政府作为公权力代表的特性,决定了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中处于主导地位。其主导地位不仅体现在政府的领导地位上,即引导、推动、监督和促进企业、公众及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上,而且体现在政府应承担推进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责任上。强化政府在推进绿色发展中的责任,必须进行政府管理体制机制全方位的改革与创新,其中重要的是形成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政府责任机制。
绿色发展理念,是我国学者结合我国实际,综合20世纪60年代以来流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绿色经济、绿色增长、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生态现代化等概念,创造性提出的发展理念。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的绿色发展理念有着更深刻的意蕴和更高的视野,并对政府责任及责任机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政府责任是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既包括主动履行职责的积极责任,也包括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即消极责任)。在现实中,政府责任的履行往往不具有自觉性。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并不必然自觉地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因为政府也有自身利益,不受制约的权力容易偏离谋求公共利益的方向而导致“政府失灵”。因此,要使政府能切实履行绿色发展中的职责,除了政府工作人员提高责任意识、加强自律外,必须用制度来保障,这就需要建立健全政府责任机制。机制是制度加方法或者制度化了的方法,“属于主体间的互动方式,重点解决如何做、如何有效地做等资源整合问题”[2]。机制是一个庞大的体系,责任机制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从机制功能的角度,可以把责任机制分为相互联系的两方面:一是保障和激励机制,二是约束和惩罚机制。“政府责任机制主要由明确和健全责任、责任履行、责任监督、追究责任四个环节构成”[3],这四个环节又可分为相互联系的两方面,即履职和追责。因此,所谓政府责任机制指的是保障政府所应承担的职责切实履行的一系列方式、方法及制度的总和,包括政府责任的激励、约束与追惩机制。绿色发展理念对政府责任和责任机制建设的新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以整体性思维看待发展与绿色的关系
“五大发展理念”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理解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的绿色发展理念,应综合考虑其与其他发展理念的关系。推进绿色发展并不局限于环境保护领域,更不是与经济发展相对立,而是一场涉及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理念、制度体制等的全方位的系统的绿色变革。这要求政府要在统筹考虑“五大发展理念”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环境领域中,进行一场全方位的系统的绿色变革。就绿色与发展之间的关系而言,也应从整体和全局的视角看待二者的关系,不要再把绿色与发展对立起来,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从整体性思维的角度看绿色发展,要突破绿色与发展非此即彼的对立性,充分认识绿色与发展的辩证关系。绿色发展并不是只要绿色,不要发展,也不是只要发展,不要绿色,而是要将绿色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以绿色引领发展,用发展促进绿色。坚持绿色发展,要求政府把绿色与发展置于一种“天、地、人”“人、自然、社会”的整体性关系中。
(二)树立绿色执政观和政绩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集中体现了‘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是管全局、管根本、管长远的导向。”[4]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的绿色发展不能仅停留在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并列的层面上,而应上升为党和国家的执政理念,纳入“十三五”规划的任务目标中,表明我国在经济新常态下,政党执政观的绿色转向。要将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到实践中,必须转变执政观、政绩观。应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执政为民的观念中,满足人民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追求,对安全生态产品的需求,将经济发展建立在生态环境优良的基础上,才能协调好执政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或者说,满足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期待和诉求已成为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一项战略任务。与绿色执政观紧密相连的是绿色政绩观。地方政府的GDP竞争曾推动了经济快速发展,但在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需要对政府的政绩观进行绿色变革。政府的政绩不仅应体现在推动经济发展上,而且应体现在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上。
(三)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以往我国政府主要承担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项职能”。 随着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增强政府环保职能,加大环保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逐渐成为政府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政府职能明确提出,从而将政府“四项职能”丰富为“五项职能”,即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就地方政府而言,环境保护职能,即政府环境责任越来越成为政府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环境责任包括环境管理责任和环境非管理责任。环境管理责任是政府环境责任中的基础责任。环境非管理责任,如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责任、维护环境公平正义的责任、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责任、防范环境风险的责任、提供环境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责任、促进绿色生产和消费的责任等[5],不应仅是环境管理部门承担的责任,而应是所有政府部门都要承担的责任。绿色发展理念对政府履行环保责任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不能仅局限于环境保护领域,而应当关注经济发展的“绿色化”,为人民提供环保公共产品和服务。《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建议”)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提出,要增强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上的责任,促使政府职能归位,加强公共产品供给和市场监管。“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6]。政府在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绿色发展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并不等于要包办一切,而是要集中精力干政府该干的事,把可以由市场和社会做的事转移出去。
(四)推进政府责任机制的绿色变革
绿色发展不仅是一种理念,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途径。绿色发展理念要落地,必须对原有的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政府责任机制进行绿色变革,以促使政府更好地履职并对未能很好履行绿色发展职责的政府及官员进行责任追究。以往的政府责任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如重经济责任轻环境保护责任等,已经不能适应新发展的需要,应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政府责任机制的各个环节,从两方面入手进行绿色变革:一方面,推进政府责任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绿色变革,通过法律、政策等明确政府的责任,深化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改革,理清政府各部门的职责,用制度确保政府能合法地、很好地履行职责;另一方面,推进政府约束和惩罚机制的绿色变革,即通过建立绿色发展政府目标责任制、系统化的权力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并给不能很好履行绿色发展职责的政府及官员以惩罚。
要将绿色发展理念对政府主体责任的新要求落到实处,必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政府责任机制的绿色变革。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能否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因素,成为重大的民生问题,成为必须解决好的国际政治问题,成为执政党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生态环境问题由来已久,但至今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与政府责任机制的不完善密切相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7]。只有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政府责任保障和激励、约束和惩罚机制的绿色变革,才能使政府切实履行绿色发展的职责,从而将绿色发展理念落到实处。
(一)推进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的深化改革
在政府责任机制的四个环节中,明确责任是基础,或者说是政府履职的保障机制。责任不明确,无法履职,更无法问责、追责。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中存在权力和责任边界不明等现象。在政府内部,政府的职能划分不清,责任不明,环境保护的职责分散在不同部门和领域。统一监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分管部门相互之间职能交叉、缺位、错位现象大量存在。在党委和政府之间,党政分工不明,尤其是党委的环境保护责任虚化。因此,必须解决党政之间、政府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的问题,明确各责任主体权力与责任的划分,做到权责一致、权责统一,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这一状况目前有了改变。2015年7月,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了环保党政同责的责任范围和分工。2016年1月,福建省委、省政府与“九市一区”党政一把手共签环保目标责任书,在全国开了先河[8]。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并将其落到实处。一是要通过制定和完善规则(法规)明确责任。必须按照政府责任的主体,分别明确政府、政府部门或单位、行政领导和公务员个人的责任范围和内容,政府和党委的责任分工,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有了制度后,更重要的是将其贯彻到实践中。二是要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7]。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特征,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绿色发展特别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超越任何部门和短期利益的管理体制机制,即建立环保大部委机构,将原来分散管理的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三方面的职能统一考虑。
(二)推进政府绩效考评机制的绿色变革
在明确政府责任的基础上,还必须推进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的绿色变革,以形成推进绿色发展的激励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使用 GDP来衡量地区实力,并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最强指标,在领导干部诸多责任中主要衡量的是其经济责任。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就像无形的指挥棒,指挥棒指到哪里,干部的劲就往哪里使,在时间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哪项考核权重大,领导干部就会优先考虑做哪项工作。结果是,政府职能向经济增长倾斜,为了经济增长往往忽视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要使绿色发展理念所要求的绿色执政观和政绩观落到实处,就要推进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的绿色变革。一是要增加环保考核权重,客观公正地反映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绿色政绩”,将其与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用“绿色政绩”说话的用人机制。二是要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建立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将国土空间划分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重点开发区和优化开发区,根据不同功能区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目前,有些地区,如福建省永泰县采取分类考核方式取得了显著成效[9]。三是应改变干部考核主体、考核方式单一化的现状,实现上级部门考核、公众考核和专家考核的有机结合,自上而下考核和自下而上考核的有机结合。
(三)推进不同主体间协调机制的绿色变革
政府绿色发展责任机制不仅包括保障政府自身能切实履行职责的激励、约束和惩罚机制,也包括政府利用自身权力、资源,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措施促进企业和公众共同推进绿色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政府、企业和公众都是推进绿色发展的主体。在绿色发展中,政府是主导力量,但政府不能唱“独角戏”,应充分发挥企业和公众的作用。必须强化政府推动、引导、监督、规范、强化和促进全社会共同构建生态文明社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从政府控制走向全社会共同治理。发挥企业在绿色发展中的作用,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等推进和激励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如建立资源环境产权制度,建立完善的能源使用税收机制,开征环境保护税收、环境污染税收等,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提高收税标准,对新型环保企业减轻税收压力等。还要利用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开发环保产品,提高绿色技术、绿色产业的财政资金投入率,给积极探寻绿色发展道路的企业以资金帮助。同时,要发挥公众在推进绿色发展中的作用。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一是要建立健全提高公众参与能力的机制,包括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教育机制、宣传机制、信息公开机制等;二是要建立健全保障公众参与有效性的机制,包括公众参与的反馈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及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等。
政府责任保障和激励机制的绿色变革,将有力地推动政府履行绿色发展职责的积极性,但“如果缺少了对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缺少了对责任的追究,全部的责任制度都将因失去约束力而落空”[10]。因此,必须推进政府责任约束和惩罚机制的绿色变革。只有充分发挥政府责任激励和惩罚这两类机制的作用,才能促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绿色发展的职责。这两种机制既有区别,又是一个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如政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考评机制,既是保障和激励机制,也是约束和惩罚机制。对于完成目标责任的政府官员给予奖励,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惩罚,奖惩分明才能促进政府努力完成目标责任。推进政府责任约束和惩罚机制的绿色变革,必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政府目标责任制,加大绿色发展的考核指标,加强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监督,并对职责履行不到位或失职的政府官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绿色发展政府目标责任制
目标责任制具有约束性特征。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引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当时更多的是对政府经济目标责任的考核。将环境保护的责任纳入政府责任机制,可以追溯到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之后,“涉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政策法律文本不断出现,大有‘井喷’现象,内容涉及节能减排、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质保障、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等”[1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建立及实行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尤其是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实行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十一五’,我国以能源消费年均6.6%的增速支撑了国民经济年均11.2%的增速,在环境压力超过规划情景的情况下,单位GDP能耗下降19.1%,两项主要污染物均提前超额完成任务。”[12]“十二五”期间,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在2011年下降2.0%,2012年下降3.6%,2013年下降3.7%,2014年下降4.8%,2015年下降5.6%[13]。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如由于地方党政干部任期制和政绩考核制度带来的重业绩、重经济增长的政绩观,由于相对偏高的治理成本造成的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参与气候治理的内生动力[14],以致为了完成环保目标责任指标,到了万不得已时才采取极端措施。如“十一五”末期,有些地区不得不采取拉闸限电、限产停产等高压手段,甚至对居民用电也进行了限制,在短时间内付出了较大的经济代价,也影响了民生[15]。这样的节能减排离我们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一要转变执政观和政绩观。真正从思想上、理念上认识到绿色发展的意义。应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目标责任制,把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各项战略目标、规划细化并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包括绿色与发展的协调程度,绿色发展监测指标目标值达标情况,以及培育和发展生态文化、生态经济,提升环境质量,构建生态安全屏障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二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实现绿色与发展的有机统一。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本质是发展方式问题,就环保论环保往往会由于治理成本过高而导致内生动力不足。因此,政府目标责任制应体现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化,促进绿色与发展协调发展的目标。
(二)推进政府责任监督机制的绿色变革
责任监督是政府责任机制运行的重要环节。在推进绿色发展中,政府必须承担起主体责任。要求政府承担责任,必须赋予权力,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整体。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强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有责必问,问责必严[16]。不受监督的权力,不仅不能很好地行使,还是腐败产生的根源。因而,权力、责任和问责三者是紧密相连的。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有其利益根源。政府有否负起应尽的责任,或者因为权钱交易,对环境污染、资源破坏不作为,或者因为地方利益,不惜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发展,等等。毛泽东同志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7]毛泽东将监督提高到政府能否负责任,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提出,要建设更为全面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18]。这八种监督形成了分工明确的监督体系,对于权力制约、腐败预防起了重要作用。在强调绿色发展的今天,应进一步推进监督体系的绿色变革。一是要加强各种监督力量的衔接,避免留下监督的空白。二是要加强对环保懒政、惰政的监督。环境保护容易出现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则往往流于形式的现象。近年来,中央政府加大了这方面的督察。如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2月4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河北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发现河北省原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不是真重视,没有真抓,一些基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懒政、惰政情况较为突出[19]。这种状况不是个别现象,应将监察的重点由督企变为督政,加强对各级政府的环保监督。三是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三)推进政府责任追究机制的绿色变革
在责任监督的基础上,对不履行责任或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责任主体就需要进行责任追究,以形成推进绿色发展的惩罚机制。如果说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是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指挥棒,政府责任追究机制则是一个“紧箍咒”。有了这样的“紧箍咒”才能对那些不认真履职的政府工作人员进行约束和惩罚,也才能促使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改革开放以前,政府在责任运作方面,强调思想教育而忽视法律机制建设,强调尽职尽责而轻视责任追究。这一时期的政府行政可称为“传统责任行政”。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从“传统责任行政”逐渐地向现代的责任行政发展,从几乎不追究责任向追究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政府转变,体现了政府在承担责任方面的进步。然而,以前政府多次强调的是落实和追究安全生产的责任、社会治安领域的责任等,现在增加了强调环境领域的责任及其追究[20]。这说明政府责任追究机制增加了“绿色”的色彩,将为推动绿色发展创造体制机制保障。生态环境问题具有滞后性,往往在领导干部离任后才凸显。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明确强调,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这一机制是用追责保障履职,用追责约束权力,对于规范地方政府的环境决策、环境行为具有约束和惩戒作用,从而引导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既重视发展,又重视绿色,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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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庄艺真)
Analysis on the reform of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 under the concept of green development
DENG Cui-hua1, XIE Zhi-li2, LIN Guang-yao3
(1.College of Marxism,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Fuzhou, Fujian 350117, China; 2.Zhicheng College, FuzhouUniversity, Fuzhou, Fujian 350002, China; 3.Fujian Judicial Police Training Corps, Fuzhou, Fujian 350014, China)
The fif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proposed the five development concepts of "innovation, coordination, going green, opening and sharing" to guide the overall, fundamental, and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China. Green development concept, as one of the "five development concepts", has put forward new requirements for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 construction. That is to promote the green revolution of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 through deepening on the reform in a comprehensive way. On the one hand, promotion of the green revolution of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guarantee and encouragement mechanism, with institutional mechanisms to ensure that the government can legitimately and actively fulfill duties of green development. On the other hand, promotion of the green revolution of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restraint and punishment mechanism is restraining the behavior of the government and its staff, and punishing the government and its staff who fails to perform or do not properly perform green development responsibilities. Only by giving full display to the role of these two mechanisms of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encouragement and punishment can the government to better fulfill and promote the responsibility of green development.
green development concept; comprehensively deepen the reform;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 green revolution
2016-07-1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资助:推进中国绿色发展的机制研究(16JD710009);福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2016年度项目(FJ2016B0370)。
邓翠华(1956-),女,教授。研究方向:生态哲学、生态文明建设。
D61
10.13322/j.cnki.fjsk.2016.06.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