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家庭课征模式探讨

2016-12-16 08:54刘红娟
大陆桥视野·下 2016年10期
关键词:课征课税税负

【摘 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经济快速崛起,国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财政收入规模中的比重也在逐年提高,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已不相适应,分配差距不断扩大,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为此,本文通过阐述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的税应以家庭课征模式开征,“渐进式”推进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家庭课征模式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于1799年诞生于英国,经过200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种税,尤其在发达国家已被确立为主体税种的地位,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我国于1980年由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颁布了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于1994年开始试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并将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三税合一成为新的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将纳税人各项不同性质、不同来源的收入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进行课税的分类税制。近几十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主要集中在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起征点从最初的 800 元提高到 2006 年的1600 元,于2008 年提高到 2000 元,又于 2011 年提高到 3500 元。

目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现行征税模式难以完全公平地调节收入,其弊端在于不能全面把握纳税人的整体所得,不利于对纳税人的所得进行完全公平的调节,整体个人所得税制架构体系缺乏公平与效率。截止2015年,我国全年征收个人所得税款为8618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仅为7%。我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但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却低于发展中国家水平。于是、探究以家庭为课征模式税制改革在理论上和实际应用方面都有十分的必要和实际意义。

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课税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个人月所得相同,但来源不同税负不同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征收税制,内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共11个征税项目。例如表1甲、乙、丙三人月所得总额均为9000元,甲所得有三处来源、乙作为自由职业者只有劳务报酬一项所得来源,丙有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两处来源,但不同来源各类收入所得按现行税制则所使用税率不同、免征税额不同,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使得最终三人实际税负分别为8.89%、16%、7.61%,三人总收入相同但实际税负不同。与税收公平原则相违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使得综合收入高、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而应税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 。

(二)个人年所得相同,但未考虑月收入稳定性不同而税负不同

我国个人分类课税模式采用按月、按次征收,调节收入的力度不足,未考虑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不同月份收入差异对税负的影响。譬如个人甲,一年12个月中有一个月收入 20000元,税负 3120 元,剩下几个月收入均为 1500 元,税负为0,全年总收入36500元,总税负3120;个人乙全年总收入也为36500元,但每个月收入均为3041.67,总税负为0。由此可以看出甲收入变动幅度较大,月均收入其实并不高,但税负却不低。而年收入相同的乙,由于每月收入均匀却没有缴税。并没有起到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能体现公平原则。应该考虑年度所得在各月分布不均的情况,平均各月所得,均衡税负。

(三)家庭月所得相同,但税负不同。

譬如有A、B、C三个家庭,每个家庭有夫妻二人,分别用大写字母 A、B、C 代表三个丈夫,其妻子分别用相对应的小写字母 a、b、c 表示,三个家庭的工资收入情况如表2所示。三个家庭的工资总收入都是 15000 元,甲家庭共计应缴税款 590 元,乙家庭共计应缴税款 1870元,丙家庭共计应缴税款 1045 元。三个家庭实际税负分别为4%、12.5%、7%。在分类课税模式下,以个人为计税单位,其税负对个人来说是公平的,工资越高缴税越多; 但对于整个家庭来说,其税负明显不公平,尤其是横向不公平,即相同收入的家庭所承担的税负却不同。由于现行个人课税制没有考虑到家庭成员总体的收入水平、消费能力与家庭实际负担,致使在不同家庭之间税负是不公平的。此外,该模式也可能会导致家庭成员通过转移财产来避税的情况。

三、推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课税模式

(一)实行家庭课征的必要性

家庭是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共同经济为纽带结合成的亲属团体。是一个经济合作单位,有着共同预算,承担着共同的赋税负担,拥有共同的财产。

近些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节奏变快,二胎政策的放开,这使我国一对夫妇赡养 4 个老人、2个孩子的情况越来越多,已婚纳税人的家庭负担越来越突显。据参考消息网报道,中国收入最高的1%家庭拥有全国1/3的财富,收入最低的1/4家庭只有1%。贫富差距进步加大,很可能会威胁到社会稳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这就进一步要求国家加快个税的改革进度。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高收入阶层税收,充分发挥收入调节功能,从而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家庭课税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刚性实际支出,使同类型的人在税后结果上尽量公平,充分体现税负量能负担原则。因此家庭课征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内在要求.符合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在这个意义上,将纳税单位由个人转向家庭,把家庭成员数、消费因素、家庭收支情况考虑之内,更加有助于确保纳税人生活福利的均等化。总之,在我国实行家庭制不但可以弥补现有课税单位制度的不足,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的重视,更体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和其他法律制度的相互协调。

(二)推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课税模式改革的几点建议

家庭课税制不能一蹴而就,更不是直接把家庭课征制写进个人所得税法从而取代个人课征制那么简单。实行家庭课税制可以采用综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相结合模式为基础,“渐进式”推进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1.推行家庭课征税制可以有计划、分步骤、分阶段,循序渐进推进个税改革。

我国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改革可以分为短期、中期、长期三个阶段,循序渐进推进个税改革。短期阶段是以高收入阶层为主抓手,实施增量税收调节,将高收入阶层多元化的收入所得作为增量因素纳入综合计征,并以此为依据统计个人所得税:中期阶段,对于纳税人一些经常性的劳动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并逐步扩大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所得类型,适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同意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纳税。实现由个人到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申报,并实施合理有效的税率结构,促进我国税制公平:长期方案是全面实现以家庭为课征单位的综合征税制度,提高全社会各个管理部门信息化程度,完善关联部门信息一体化建设,并建立各部门之间信息自动汇总机制。

2.建立较为完善和相对稳定的税收体制。

(1)费用扣除合理化

在家庭课税制中,税制设计可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家庭申报的基本扣除数可以根据纳税人家庭中的赡养老人、子女抚养、大额教育和医疗支出、首套房贷款利息、亲属参与公私保险费用等生计因素扣除。扣除标准可以体现税法对纳税人的实际生活负担与经济现状的考虑,可根据当年物价指数、通货膨胀情况和消费品价格变动对各种扣除和抵免额进行调整,进而体现我国税收指数化,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2)申报制度双向化

一方面纳税人的雇主在支付个人所得时必须履行税款预扣缴义务。另一方面,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全年的各项所得。

(3)监控体制严密化

首先加强纳税人依法纳税和自行申报的税收意识。在西方国家,流传这样一句话:“只有死亡和纳税,才是不可避免的”。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关键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这样公民才能意识到纳税不仅仅是一种守法行为,更是爱国的“匹夫之责”。其次做到透明的收入分配制度,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加强对纳税人信息监控,可以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收支情况和交易行为、信用记录等相关信息都能在银行系统的电脑数据中有记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和数据收集并将纳税人所有的数据集中处理。

(4)征管制度高效化

完善高效的税收征管制度是税收体制的重要保障。首先要有综合素质较高的征管队伍和较先进的征收管理手段。其次是先进的技术和严格的户籍制度。个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必须凭合法身份证,并实行实名制,将个人身份证、社保号码、税务代码三者统一,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将纳税人所有收入项目都可以通过这样的号码进行汇总和查询,除了小额交易外,都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否则视为违法,因此个人不受银行监控的收入项目将十分有限。最后建立有效的处罚和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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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鹏,家庭课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应然之举?[J].经济体制改革, 2016(4)

[5]罗一帆,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模式的必要性分析[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12)

[6]韩洋洋,金鑫.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以家庭课税的问题研究[J].学术论坛2016(1)

作者简介:

刘红娟(1984.6.15-),就职单位: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 。职务:会计系副主任 籍贯:甘肃嘉峪关市 毕业学校:安徽财经大学 学历及学位:本科经济学学士 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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