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亮
执行消防电梯的法规和标准势在必行
■文/李永亮
随着城市的发展,现在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像雨后的春笋节节高,高层建筑的高度也象征着城市发展综合实力,有的也代表着城市的名片。但是,高层建筑的防火和灭火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怎样保障大楼的防火安全是城市的管理者和大楼的使用者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随着近几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更新,以及《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6465-2011)的颁布。作为行业内的人员有必要探讨高层建筑应该安装何种电梯,满足高层建筑防火要求。
11.15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火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的第24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的第4条的第2款规定,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这说明法规明确规定电梯的选型由使用单位负责。但是,目前情况是有些小区和写字楼等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商等,竣工验收后,一般由某物业公司作为使用单位来管理,使用单位无法对电梯在建设前期有否决权,这就带来后期管理时的弊端。《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在2016年3月1日实施,在第16条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这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对电梯的选型要负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实施日期为2015年5月1日,在“7.3消防电梯”中共8条提出了要求。其中7.3.1条明确要求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电梯;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但是7.3.4条规定: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笔者认为这条值得商榷,通常认为消防电梯可兼作客梯或货梯使用。我国对“电梯”这类特种设备的监管是需要进行型式试验和制造许可,如果是制造单位有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普通客梯,那不如直接对消防电梯进行型式试验;估计也没有哪家电梯型式试验机构敢于判定,一种普通型号的客梯符合消防电梯的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0条规定了消防设计审核,第21条规定了消防验收和备案。《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285令)的实施日期是2015年3月1日,第2条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第15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以上法律和法规说明高层建筑要使用消防电梯,且消防设计要进行设计审核。
目前,高层建筑较大的防火安全隐患是,较多的监管部门思考方式还停留在过去思维模式,没有严格执行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可能考虑建设成本,在高层建筑采购合同中,明明注明购置的是消防电梯,且建筑的内部构造和电梯的布局符合防火标准的要求,但是实际购置的是有消防返回功能的普通电梯作为消防电梯。利用过去原有的习惯,运用合同里的文字游戏加以规避风险。因为消防电梯和普通电梯价格相差较大,有的电梯制造单位也没有“消防员电梯”制造资质,并且电梯机房布置不是定型产品,一旦付款成功,更改合同相当困难。所以高层建筑前期消防设计审核应该是作用重大,防止“生米做成熟饭”情况,应该在审核中明确要求建设单位采购消防电梯的制造标准为《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6465-2011),避免建设单位合同里文字托辞余地,也杜绝高层建筑存在先天不足的安全隐患。质检系统的特检机构,在电梯监督检验时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检验规则,在规则附件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中没有对采购的电梯的合理性进行判定的项目,所以如果仰仗检验机构对采购的电梯提出否决意见,已经为时已晚或不现实。国家质检总局虽然也颁布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因为没有安装消防电梯的单位,检验机构几乎很少使用该规则。
近几年国内外多次发生高层建筑的失火,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28层高层住宅大火,造成58人遇难,70余人受伤治疗。2009年2月9日晚,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北配楼因燃放烟花着火,造成1死7伤。当地时间2015年12月31日,阿联酋的世界最高楼迪拜哈利法塔附近一高层酒店突发大火,至少导致1人死亡、16人轻伤。并且央视《新闻1+1》栏目在2013年12月18日,播出一期《高楼着火,为何如此难灭?》调查,分析了2013年12月15日广州25层的建业大厦发生火灾,从着火到完全扑灭,明火燃烧时间超过12小时。高楼灭火困难有多方面的原因,有消防设施未验收通过,有自动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和室内消防栓等消防设施维护不良,有大楼外部消防通道不畅通,楼内公共装饰材料的不阻燃性,楼内人员消防意识不强等各方面的原因。
在消防装备方面,消防电梯能大大加快救火时间。《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6465-2011)的5.2.4条规定:消防电梯从消防员入口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宜不超过60s,运行时间从消防电梯轿门关闭时开始计算。有些普通电梯也能满足这速度要求,但在电气设备防滴水和防淋水设计、轿内自救、开门超时报警、消防服务通讯系统等不一定符合消防电梯要求。有的消防部门验收高层建筑时,查阅特检机构作为普通客梯的监督检验报告合格就认可了,但在消防电梯的机房和井道防火等级、前室布局和地坑排水等方面不能一一查验合格,可能带来某些安全隐患。一般大楼救火要分外部施救和内部施救,内部施救时能利用消防电梯迅速将消防人员送到着火楼层,减少消防员负重爬楼的体力损耗,减少爬楼时与疏散楼内人员下行的冲突。外部施救时主要利用举高消防车(包括云梯消防车、举高平台、高喷车)、直升飞机等装备来救人或灭火,但这些外部装备从到达现场到展开施救需要不短的时间,况且有的救火现场楼层面的下方,恰巧云梯消防车无法在工作半径内支腿,无法进行救援,例如:举高78m的云梯车,车长16.5m,工作半径10m,这个尺寸车辆城市内很多道路无法行走、作业。有的城市所拥有的云梯消防车举高的高度各不相同,有48m、78m或108m等,且价格也不菲,对于大于100m超高层的建筑,云梯消防车也鞭长莫及、无能为力。有时直升飞机面对大楼上方的浓烟却无法着陆的窘境。有时造成救援人员很多,普通消防车多,但面对高层建筑的大火望而兴叹。有的专家认为,装备“长高”的速度远远跟不上楼宇“长高”的速度,5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还应立足于建筑消防设施自身,立足于自救。
在火灾发生过程方面,一般分为初起阶段、全面发展阶段、熄灭阶段。火灾的初起阶段是灭火和逃生的最有利的时机,怎么迅速的在这个阶段灭火是思考的重点。一旦火灾发展到轰燃的全面发展阶段,救火就相当困难了。美国防火委员会曾做过这样的试验。实验人员在一个起居室里点燃一个废纸篓,然后记录纸篓从起火到引起一场火灾所需要的时间。试验表明:纸篓点燃2分钟后,感烟探测器响了;3分钟后,起居室的温度上升到260℃,楼上楼下的房间充满烟气;4分钟后,楼上楼下的过道已不能通行。消防电梯能否在火灾初起阶段发挥作用,快速地将消防员送到救火部位,对高层建筑火灾的规模程度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火灾情况下的电梯特性》(GB/T 24479-2009)的5.1.3条的禁止标志中规定“火灾时请勿使用电梯”。但该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在火灾情况下还保持使用的消防员电梯;用作建筑物内人员疏散的电梯;井道中发生的火灾。到底火灾情况下能不能使用电梯呢?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的专家认为,“火灾发生后,电梯不是绝对不能用,美国‘9 ·11’事件中,大多数人员是通过电梯逃生的。” 美国《生命安全规范》(NFPA101—2009)的附录B中,有一条说明:“在火灾情况下,可以有条件地使用电梯”。笔者认为,作为有第二电源的电梯,如果不是大楼紧靠发生火灾的区域,利用电梯疏散效率是最好的。纽约消防局研究,36层高楼,3030位居民,纯楼梯疏散26分钟,纯电梯疏散17分钟,楼梯和电梯同时疏散13分钟。快速的疏散,对大楼内的人员生命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能否推广“有条件使用电梯疏散”理论。
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使用电梯疏散是个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存有一些争议,这要分析好包括消防电梯在内大楼内所有电梯安全疏散的风险。作为高层建筑的管理者应该与建筑物设计者有良好的沟通,通晓该建筑构造防火的设计理念,就本建筑构造和电梯布局、功能的实际情况,认真地研究国家发布的指导性技术文件《电梯用于紧急疏散的研究》(GB/Z 28598-2012),通过分析在包括火灾、地震、爆炸等紧急情况使用电梯疏散的安全风险评价,制定行之有效的疏散技术方案,使这些危险和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真正疏散时,特别是超高层建筑内人员,要听从管理者的语音提示,因为通过楼内监控设备,能使管理者判断出是否要进行疏散以及正确的疏散方案。笔者认为有条件的单位是否也作一下火灾高层疏散演练统计研究,或者是真正火灾情况下,人员疏散情况的分析报告,也为日后制定和修改法规和标准提供可靠数据支持。
随着我国国力提升,经济基础的增长,就如同人民的交通出行变化,从八九十年代超员乘长途车,挤满站票人的火车,到如今安全、舒适的乘坐长途大巴和高铁出行。在此笔者呼吁使用真正意义的消防电梯,来保障高层建筑内工作人员的安全。如果消防电梯实现量产,价格自然也会降低,采购方也不会望而却步。总之,本着“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希望高层建筑建设的相关人员,都应成为负责任的监管者和建设者。
(作者单位: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淄博分院)
什么是消防员电梯和消防电梯
消防员电梯的定义,《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 T 7024-2008)的2.10条规定:首先预定为乘客使用而安装的电梯,其附加的保护、控制和信号使其能在消防服务的直接控制下使用。消防电梯的定义,《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6465-2011)的3.2条规定:设置在建筑的耐火封闭结构内,具有前室和备有电源,在正常情况下为普通电梯使用,在建筑发生火灾时其附加的保护、控制和信号等功能能专供消防员使用的电梯。特种设备在我国是按照特种设备目录管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在电梯的品种中,将这类电梯表述为“消防员电梯”。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的公众信息留言中,编号:20150319-95645488留言中,回复内容为: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品种中的消防员电梯,对应的产品标准为《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6465-2011),该标准中消防电梯即为特种设备目录中的消防员电梯。笔者建议在今后的法规和技术规范的修订中,能否将这种电梯做一个统一的名词表述,依此减少不必要的解释,避免混淆公众的理解错误。
现在有的普通电梯配备消防返回功能,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的公众信息留言中有答复,编号:20150909-2896-376507的留言,回复内容为:含有消防返回功能的普通电梯(开关通常设在基站或撤离层)与真正意义上的消防电梯(即消防员电梯)是完全不同的电梯品种。所以,配备消防返回功能是绝对不能当消防电梯。还有的普通电梯配备消防员操作功能,这类电梯是在无《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6465-2011)的标准情况下,某些电梯制造单位研发的电梯功能,这类电梯与真正意义的消防电梯差距较大,在电梯供电、前室、轿内装饰等方面,在隔烟防火防水性上不能满足要求,消防员使用这种电梯去救火,安全风险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