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语言政策及其价值——对《汉语资源及其管理与开发》的补充

2016-12-16 22:25王世凯渤海大学文学院辽宁锦州121013
关键词:公共政策服务

王世凯 (渤海大学文学院,辽宁锦州121013)



试论语言政策及其价值——对《汉语资源及其管理与开发》的补充

王世凯 (渤海大学文学院,辽宁锦州121013)

摘要:语言政策是公共政策的子类,属于公共政策范畴中的文化政策范畴。语言政策是历史地产生和发展的,是阶级的产物和客观规律的反映。语言政策主要具有规定与规范、引导与协调以及服务功能。

关键词:公共政策;语言政策;服务

一、政策与语言政策

(一)关于政策

“政策”一词出现的时间比较晚,始见于民国初年,如“用特明白晓谕,昭示天下,干路均归国有,定为政策”(《清史稿》)。但作为“政治、政权、政事、正”之“政”古已有之。如“明王立政,不惟其官,惟其人”(《尚书》),“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礼记·中庸》)等。从“政策”一词的来源和构成看,政策应该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政”(准则、规则)和“策”(方法、策略)。国外学者对政策的认识与我们略有不同。据我国台湾学者吴定考证,“政策”(policy)一词来自希腊文、梵文及拉丁文。希腊文和梵文的词根polic,意为“城、邦”,和pur(城)演变为politia(邦),随后中古英语中出现了意为“公共事务的处理”或“政府的行政”的“policia”,最后演变为表示目前政策之义的policy。“政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策指“在某一特定的环境下,个人、团体或政府有计划的活动过程,提出政策的用意就是利用时机、克服障碍,以实现某个既定的目标,或达到某一既定的目的。”[1]当下对“政策”多是进行狭义的解读。

我国学者黄建钢、骆勋在综观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并主要基于中国传统文化提出了个人看法。他们认为,现代政策的第一阶段是对译“policy”而来。目前的现代政策进入第二阶段,就是从中文的“政策”字意和词义深入理解展开。“中国文字和文化的‘政策’主要蕴涵着一种机理,一种主要用于勉励、激励和奖励。总之是策励的一种策略而不是战略的机理,主要是要起到一种调和、调节和调理作用的,是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具有方向性的和动力性的,而不是一种用于限制、制约和约束作用的政策,更不是起到压迫、压制和控制效果的一种策略。”[2]这种强调政策的基本价值在于“正”,基本作用在于“励”,与前期对政策的看法有较大不同,是值得肯定的。

(二)关于语言政策

人类对语言政策的认知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也形成了不同的认识。语言政策进入研究视野,一般认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事情。

澳大利亚语言学家卡普兰(Kalpan)和巴尔多夫(Baldauf)1997年认为:语言政策“是一个社会、群体或体系为了实现规划的语言变化而制定和实行的语言观念、法律、规定、规则和实践。”[3]以色列语言学家博纳德·斯波斯基(Spolsky)2004年提出语言政策三分的观点,认为语言政策由三个部分组成,即语言实践(使用者在自己可操用的语言变体中进行选择的惯用模式)、语言信念或意识(关于语言和语言使用的信念)和通过任何语言干预、规划或管理的方法来修改和影响这种语言实践的所有努力。法国语言学家格林(Grin)认为语言政策是在整个社会层面上为了提高福利的系统、理性,以理论为基础解决语言问题的工作,由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推行,对象是其统治之下的部分或所有人。我国学者蔡永良认为:“语言政策是指人类社会群体在言语交际过程中根据对某种或某些语言所采取的立场、观点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条例、规定、措施等等。”[4]我国著名语言学家陈章太认为,“语言政策是国家和政府关于语言地位、语言作用、语言权利、语际关系、语言发展、语言文字使用与规范等的重要规定和措施,是政府对语言问题的态度的具体体现。”[5]

总体来看,我国学者对语言政策的讨论因其采用的理论基础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类型:一种是以社会语言学为理论基础,并将语言政策研究归为社会语言学的重要分支;另一种是以公共政策学为理论基础,并将语言政策研究归为(公共)政策学的范畴。这两种类型的研究都是从不同时期不同专家学者的共同成果方面显现出来的。从研究的系统性方面看,前者可以色·贺其业勒图为代表,后者可以鲁子问为代表。色·贺其业勒图认为:“语言政策是国家、政党、阶级、阶层或社团对语言问题所持根本态度的反映。”[6]同时他认为,不论制定语言政策的主体单位是大是小,他们制定语言政策的目的都是要通过制定并执行语言政策,对语言的发展和变化施加影响,以便使其更好地为各自的政治经济利益服务。因此,虽然“语言本身没有阶级性,但语言政策却有鲜明的阶级性。”[6]鲁子问认为:“语言政策应该是语言相关的公共权力机构制定的、为解决与公共语言生活相关的问题、实现语言相关的公共利益的行动方案。国家治理视野的语言政策可分为公众语言政策(以公众语言为政策目标的语言政策)和公务语言政策(以公务语言为政策目标的语言政策)两类。国家治理要求这两类语言政策都必须具有治理意识,尤其是公务语言政策。”[7]他强调,国家语言政策作为国家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应该基于国家治理意识制定和实施语言政策,以促进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

二、“语言政策”的归属

语言政策无论如何界定,都离不开特定国家、地区以及特定社会、文化、历史背景,归根结底是政策的一个小类。

首先,语言政策属于公共政策范畴。王曙光、李维新、金菊认为,“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威部门为实现一定时期特定的任务与目标所制定实施的行为规范。”[8]公共政策都是以解决公共问题为取向,以政府及其公共部门为主导,以公共权力的运用为依托,以科学民主决策为生命,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语言政策针对的问题是语言政策问题。语言作为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没有阶级性,如果出现问题其本身就是公共问题。政策主体制定的语言政策就是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同时,语言政策的制定、实施主要依靠政府及其公共部门。在语言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个人可以起到作用,但主要依靠科学民主的决策形成,是为了维护一定区域,尤其是主权区域的公共利益。从这一点看,语言政策毫无疑问应该属于公共政策范畴。

其次,语言政策属于公共政策下的文化政策范畴。“作为政策科学的分支学科,文化政策学是运用现代政策科学理论,研究、探讨和解决文化政策决策和运行科学化的专门性科学,是关于文化政策发生发展过程、运动形态和基本规律的科学抽象和理论概括。”[9]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同时语言也是文化的很重要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就是说不论从文化的构成要素方面看,还是从文化的表现形式方面看,语言与文化都密切相关。文化政策学的研究内容中语言政策(学)的研究应该是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由此可以看出:语言政策学应该属于文化政策学的范畴,语言政策属于文化政策的组成部分。国家的文化战略应该包含,也包含了语言战略。

三、语言政策的起源与发展

(一)语言政策属于历史范畴

任何政策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在历史中完成的,所以任何政策首先也都属于历史范畴。语言政策的萌芽应该始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逐渐瓦解和阶级的形成。一种新的规则或范式的形成一般都建立在原有的规则或范式失效的基础上。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传统制度”在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等方面逐渐失去存在的基础,已经与新的社会形态不相适应。在那样的历史时期,拥有话语权的就是统治阶级。那么当统治阶级意识到语言在社会管理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时候,就不会忽视其存在的价值。也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时期,语言政策开始萌芽。因此,语言政策是历史地形成与发展的。

(二)语言政策是阶级的产物

政策本质上是阶级的产物,带有明显的阶级性。语言政策是政策的一部分,其核心的属性不会有变化。

首先,语言政策也是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意志主要通过政策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政策往往是阶级意志的基本表达形式。对于统治阶级来讲,制定相应的政策就是本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并主要为巩固和加强自己的政治统治服务。例如,中国历史上出现的“书同文”政策,就是统治阶级为实现政令畅通而进行的一次文字整理工作。春秋战国时期,民间使用的文字彼此之间差异较大,妨碍了不同地区之间经济、文化的交流,影响了中央政府政策法令的有效推行。秦始皇统一中原以后,命令李斯等人进行文字的整理、统一工作,并推行“书同文”政策。“书同文”是我国语言政策史上的典型案例,显然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意志的。

其次,语言政策是阶级利益的表现。众所周知,语言既不是经济基础,也不是上层建筑,所以语言政策本身不会给统治阶级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但政策是政治范畴的概念,同时也是经济利益的集中表现。作为上层建筑的政策毕竟是由经济基础以及适应这种经济基础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所以统治阶级的语言政策,首先是对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益的反映。例如,满族入关建立清政府后,实施了一系列的语言规范工作,如官修韵书、创办正音书院、编纂正音书籍等。这些工作实施的背后原因是“由于古今方域语音显著差异的刺激和少数民族执掌政权长治久安的需要。”[10]

(三)语言政策是客观规律的反映

语言政策属于主观认识范畴,但是它所反映的内容是客观的。语言政策是客观规律和客观现实的反映:首先,语言政策的制定是以客观实际为依据的。语言政策的制定要考虑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语言发展实际,民族以及种族的分布,人口的数量,不同语言或方言的使用范围,人们对语言或方言的态度以及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不同的要素。其次,语言政策的制定必然反映客观规律。语言政策的制定必须遵循语言发展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规律,这也是制约语言政策具有动态特征的两大要素。

四、语言政策的价值

公共政策的不同的子政策都具有自身的特征,除公共政策的共性功能外,不同类型的公共政策往往也有各自的功能。我们认为,语言政策主要具有规定与规范、引导与协调,以及服务功能。

(一)规定与规范

语言政策要解决一定的语言政策问题,就需要通过要求政策对象不做什么以及鼓励政策对象要做什么来实现语言政策的目标。同时,因为政策都是阶级的产物,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也需要对不同语言或方言的地位作出规定。语言政策发挥作用并作用于其自身时,能够起到规范的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讲,语言政策首先具有规定与规范的功能。

语言政策的规定功能反映在不同层面上的语言政策中。从国家语言政策角度看,多是从宏观角度进行规定。如规定不同语言或方言的地位,规定不同民族语言的使用,规定教育教学语言等。如我国宪法中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事实上就是规定了普通话的通用语的地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这就是对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这个层面上的规定多是宏观的。具体的实施办法等多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的《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通知》,就是相当具体的语言政策,具有微观性。

语言政策的规范功能表现在语言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能够反作用于本身,从而起到规范的作用。这种作用往往是一种间接的作用,是通过规范语言政策对象的语言使用,使语言和语言使用朝着一定的方向发展。语言规范化就是根据语言发展的规律,对一种语言的语音、词汇、语法等方面确定大家应遵循的规范,使人们共同遵守语言规范而进行有效的交际,进而使语言循着一条统一的正确道路向前发展。语言的规范是通过人的规范使用而实现的。对人们的语言使用进行规范往往需要通过特定的语言政策来实现。从这个角度来讲,语言政策的规范功能往往是间接显现的。

(二)引导与协调

语言政策针对的是语言政策问题。而语言政策问题由于语言的特殊性,往往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更多地需要引导和协调,语言政策也因此表现出引导和协调的功能。

陈刚认为:“公共政策的制定除了解决公众所面临的问题之外,还应为社会的发展确立方向,引导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从而使整个社会生活中多样的、复杂的、漫无目的的行为被有效地纳入到统一的目标上来。”[11]为了解决特定的语言政策问题,政府会依据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相应的语言政策对人们的行为和事物的发展加以引导。语言政策的引导功能表现为对人们行为和观念的引导,也表现为对语言的发展方向以及不同语言或方言之间的关系等的引导。

语言政策还具有协调的功能。语言政策的协调功能表现在不同的方面:一是为了人与语言之间的协调;二是为了不同语言之间的协调;三是为了不同方言之间的协调。人与语言之间的协调从交际的角度讲,就是人在不同的场合、对不同的对象、针对不同的交际目的等,如何使用语言以保证更好、更高效地达到交际目的。这在我国的宪法中也有体现。如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不同语言之间的协调主要表现在一个政体内几种不同语言之间的关系上。如我国的语言政策中,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同时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不同方言之间的协调就是如何处理不同方言之间的关系。如我国的推广普通话政策中既要在全国范围内对普通话进行推广和普及,同时也要保护方言的发展。语言政策的协调功能最终是为了构建和谐的语言文字生活。

(三)服务功能

一直以来我们往往只强调政策的约束性、强制性,而忽略了这种约束和强制背后的东西。对于任何一种政策来讲,它们都无一例外地具有服务功能。语言政策当然也具有这种功能。

首先,语言政策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任何语言政策都是居于统治地位的权力机关制定、发布和实施的。因此,这样的政策必然最终要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其次,语言政策服务于人类语言生活的建设。语言政策当然是要为统治阶级服务,但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也需要得到民众的拥护和支持。因此,通过语言政策的实施构建和谐的语文生活,进而构建和谐的社会生活就显得非常重要。因此,语言政策必须要服务于和谐的语文生活的建构。最后,语言政策服务于语言的发展。任何政策的制定都要符合事物的客观发展规律,因为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政策的可行性和科学性,从而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语言政策的制定需要遵循语言的发展规律,同时它也会服务于语言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Carl Friedrich.Man and His Government[M ].New York,1963:79.

[2]黄建钢,骆勋.新公共政策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56.

[3]Kaplan,R.& R.Baldaulf.Languageand Languagein-education Planning[M].Kluwer Publishers,2003:11.

[4]蔡永良.论美国的语言政策[J].江苏社会科学,2002(5):194.

[5]陈章太.论语言规划的基本原则[J].语言科学,2005(2):54.

[6]色·贺其业勒图.论语言政策[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2):46.

[7]鲁子问.国家治理视野的语言政策[J].社会主义研究,2008(6):54.

[8]王曙光,李维新,金菊.公共政策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34.

[9]胡惠林.文化政策学[M].太原:书海出版社,山西人民出版社,2006:15.

[10]李建国.汉语规范史略[M].北京:语文出版社,2000:186.

[11]陈刚.公共政策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14.

(责任编辑陈方方)

作者简介:王世凯(1974—),男,语言学博士,渤海大学文学院教授,辽宁省特聘教授,从事语法学、语言资源与语言政策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期语言文字规范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ZD173)

收稿日期:2015-09-10

中图分类号:H 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254(2016)01-00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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