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晓英
12月2日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沈阳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一案公开宣判,当庭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这桩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子终于画上句号。
聂树斌案最早进入公众视野是在2005年。王书金被抓后供述了自己犯下的几起强奸杀人案,而其中涉及被害人康某某的一起案子早在10年前就已经审结,当年的“案犯”被认定为聂树斌。1995年3月1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宣判后,聂树斌提出上诉,一个多月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聂树斌的死刑判决。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而在10年后,王书金自认为聂树斌案的真凶,“一案两凶”成为当时媒体报道的热点,聂树斌案也因此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之后,聂树斌的家人便开始向河北省高院等多个部门提出申诉。2007年11月,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将判决书和刑事申诉书提交给最高法院,换来一封上面写着“已函转河北高院”的信函。当年11月5日,她把最高法的信函交到河北省高院后,案件却陷入了长达7年的沉寂,直到201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启动异地复查,将案件移交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查持续了将近一年半,最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重新审判。2016年6月8日,最高法同意了山东高院意见,决定提审该案并交由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审理。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
1995年,河北省高院原判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然而,在再审合议庭审查之后,同样的有罪供述和在案其他证据却成为再审改判无罪的依据,裁判结果大相径庭,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认为“原判认定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从四个方面对此做出解释:“一是聂树斌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来源、被害人死亡事件和死亡原因等基本事实不能确认。二是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可以证明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的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导致聂树斌原在卷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三是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四是在原审有关重要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充分运用了‘常理这个重要的裁判理念。再审判决在评判本案原办案人员当年的行为和事后的解释时多次使用了‘不合常理这一表述,具有重要导向作用。这里的常理,就是普通老百姓都懂得、普遍认同的道理,就是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人民法院在做出裁判时,应当考量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至此,这桩发生于21年前的案子终于有了定论。
聂树斌案能进入复查、再审,缘起于王书金的“认罪”,“真凶再现”是偶然的缘由,但并不是所有的冤假错案都要等到“真凶再现”时才能纠错,“更重要的关注点是原判究竟错在何处,是否能够通过再审予以确定”。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说。
三联生活周刊:聂树斌案从申诉到复查到再审的整个过程,在法律程序上有突破常规的创新之处吗?
王敏远:对于聂树斌案的处理,程序上肯定有比较特殊的做法。生效裁判启动再审其实并不容易,当事人要提起申诉,检察院和法院如果认为申诉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就会启动再审程序。当然,检察院和法院自己发现生效裁判有问题的时候,也可以主动提起。
聂树斌案采取异地复查的方式,最高法院指定山东省高院来审查申诉,以此作为启动再审的前置程序,这种做法是非常罕见的,也是一大进步。司法是需要公信力的,如果把案件放到河北省高院自查自纠,不管结果怎么样,程序和实体的公正被质疑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因为这本身就是河北省的案子,又在很长时间内都没有解决。而采取异地复查的方式,将案件放到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山东省高院,公众就不会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认可度也比较高。从结果上看,山东省高院的复查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生效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简称刑事再审,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巡回法庭来审理的,这种做法也不多见,但以前也发生过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的案例,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都有过。
总体来看,聂树斌案通过异地复查、最高院再审,由律师全面介入,并充分阅卷,这些程序方面的特殊做法,可以成为今后其他类似案件纠错的范例,甚至可以考虑成为刑事再审程序完善的重要依据。
三联生活周刊:最高法院在聂树斌案的判词中多次提到“常理”,最高法负责人在回答提问时也对“常理”做出了解释,这应该怎么理解?“常理”在判词中出现是比较罕见的情况吗?
王敏远:在以往的判决书中,“常理”这样的说法确实不多,但这次的判词中出现“常理”是完全正确并且应该赞赏的。最高法院在本案再审过程中要面对两种说法,一种是河北之前做出的原生效裁判,另一种是申诉人提出的说法。以往人们经常说“案件事实摆在那里”,但事实其实并没有“摆在那里”,事实是靠人陈述的,公安机关、公诉人、证人说出的,只是有关事实的各种说法,因此,对最高法院这次再审来说,要判断的是哪种说法更符合常理。比如,聂树斌被抓获的前5天审讯笔录没有了,这肯定是不合常理的。另一方面,由此产生的疑点,即这5天的审讯笔录中是否存在有利于聂树斌的内容?刑事诉讼里有一个基本原理,即有疑点时利益归被告,也就是说,前5天的供述应该被视为是有利于聂树斌的,这是符合常理的推断。需要明确的是,最高法院的判决所依据的理由也要是普通老百姓都能懂得、接受和认同的常理。
三联生活周刊:聂树斌案能重新回到公众视野,进入复查和再审程序,王书金的归案和认罪非常重要,但并不是现实中的每个冤假错案都能“真凶再现”,如果没有“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的契机,其他可能存在的冤假错案如何才能纠错?
王敏远:认为聂树斌案为冤假错案,“真凶再现”是缘由,也是聂树斌案引起社会关注、进入司法再审的起因,但是,如果将目光仅仅局限于“真凶”王书金的出现,纠结于通过审判确定王书金为真正的凶手,不仅难以纠错,而且会引出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对于聂树斌案的纠错来说,更重要的关注点是原判究竟错在何处、是否能够通过再审予以确定。经过再审可以发现,原判依据的物证等“客观性”证据十分可疑;原判所依据的供述,则完全不合情理。这才是聂树斌案应该纠正的原因。因此,王书金的供认是聂树斌案引起关注的原因,但聂树斌的宣告无罪却不需要以确定王书金为真凶作为前提。
由此得到的经验教训就是,对其他类似冤错案件的纠错来说,如果还是将“真凶再现”“亡者归来”作为纠正错案的前置条件,本身就非常不合理。因为这建立在太偶然的因素上。对纠正冤错案件来说,更重要的是应该审查生效裁判本身是不是有问题,诸如事实清楚与否,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事实、证据本身存在严重问题,不管有没有“真凶再现”“亡者归来”,都应该予以纠正。我们应该从聂树斌案的纠正中,从刑事再审制度建设完善上的意义,予以高度重视,以使这个“迟来的正义”,对将来产生积极的意义。如果不能从制度完善的意义上做出进一步的努力,聂树斌案平反虽然有积极意义,但其意义也就仅限于实现了个案的公正。
三联生活周刊:在谈到聂树斌案的判决在司法理念、裁判规则等方面的意义时,最高法院负责人特别强调了要“切实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疑罪”的处理方法经历了怎样的变化过程?
王敏远:对于“疑罪从无”原则,在理解上和贯彻执行中是有差异的。以前,“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经常在实践中遇到,也就是对有疑问的案子轻判或者迟迟不做出判决,而“疑罪从无”恰恰是比较少见的。
从观念上,“疑罪”有两层含义,一是有罪的疑问没有完全消除,二是缺少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人们倾向于认为,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是不是会放纵犯罪,但现在人们的观念前进了一步,更倾向于认为这会冤枉无辜。实际上,“疑罪从无”不会因此而放纵犯罪。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也就是说,如果确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原来即使做出了“疑罪从无”的判决,同样可以重新进行侦查,提出指控。以前人们在认识上的顾虑是比较多的,现在,“疑罪从无”得到了比较多的认可。对于“疑罪从无”,学界很早就有明确的主张。而司法部门明确提出“疑罪从无”的要求是在2013年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专门提出“宁可错放、不能错杀”。
回到聂树斌的案子,我认为,这还不是简单的“疑罪从无”。因为“疑罪从无”是最近几年才达成共识。而聂树斌案是1995年判决的,依据的是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当时规定判决有罪的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聂树斌案经过再审发现,是基本事实都不清的错案,犯罪手段、作案时间、死亡原因、死亡时间等这些基本案件事实不清楚,基本证据既不确实也不充分,例如,考勤表这样关键的书证缺失、前5天审讯聂树斌的记录缺失、康某某被杀后长达50多天的侦查记录缺失,关键的物证如“花衬衣”又十分可疑。像这样基本证据缺乏、基本事实也没有搞清楚的案件,即使按照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依法宣布无罪也没有问题。
三联生活周刊:聂树斌的案子从2005年进入公众视野到最终解决,持续了11年时间,这期间中国的司法环境发生了哪些变化?这对聂树斌案的纠错产生了哪些影响?
王敏远:聂树斌案件得以再审并纠错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高度重视冤假错案的纠正和防范;第二是社会普遍且持续的关注,这其中既有其亲属的不懈努力,也有法律界、新闻界、学术界的诸多努力;第三是人们司法观念的进步,这其中既有对冤假错案认识的不断提升,更有对纠错价值的重新认识;第四是本轮司法改革所带来的契机,本轮司法改革在中央主导下正在广泛推行,其中有诸多对聂树斌案件纠错产生重要影响的举措,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置,使地方难以纠错的案件由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予以纠正;再如,“疑罪从无”的要求对于纠正冤错案件也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我们现在分析聂树斌案纠错的缘由、理由及其原因,是为了给今后其他类似案件的纠错提供“样本”,向预防再次发生类似冤错提出要求。
三联生活周刊:如何在制度上预防冤假错案发生?
王敏远:聂树斌案的再审揭示出了原审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侦查、审查起诉等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虽然现在的办案环境、办案条件与聂树斌案期间已有重大差异,但聂树斌案的教训仍然具有现实意义,由此,可以提出一系列预防冤假错案的要求。首先,预防冤错案件应从源头着手,公安机关要努力提高侦查水平和能力,侦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以避免产生冤错案件。同时,司法机关应切实肩负起法定职责,发挥对侦查的有效制约作用,像聂树斌案的证据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前5天的供述缺失,司法机关却没有对此进行有效制约。此外,还应当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尤其是强化刑事辩护权的保障,聂树斌当初严重缺乏有效辩护,如果从侦查阶段就能够得到强有力的刑事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很大程度上可以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联生活周刊:现在,聂树斌的案子已经彻底终结,这会对王书金的案子产生哪些影响?毕竟王书金是因为聂树斌案的悬而未决多活了10年,而王书金的律师目前也没有接到任何有关案件下一步进展的通知。
王敏远:王书金的案子已经经过二审终审了,目前正在死刑复核阶段。在我看来,他的案件已经审结,应该不会受到什么影响。如果还有后续,那就是司法机关对他的案件的考量,诸如其供认是否属于立功、这样的立功是否影响他的死刑判决等。至于他是不是康某某案的真凶,不仅因为时过境迁,很难再查清楚,更重要的是,那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法院没有侦查权。因为王书金的主要罪行已经查清楚了,足以判处他死刑,不一定非要确认他在聂树斌案上的罪名是否成立。聂树斌的案子已经终结,我觉得王书金的案子也应该画上句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