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互联网金融的P2P网贷市场SWOT分析

2016-12-09 06:39梁莹莹
对外经贸 2016年10期
关键词:网贷借贷资金

梁莹莹

(辽宁工业大学 经济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1)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P2P网贷市场SWOT分析

梁莹莹

(辽宁工业大学 经济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1)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P2P网贷业务发展较快,通过对P2P网贷业务的SWOT分析,探讨P2P网贷业务在未来金融业竞争中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以促进P2P网贷业务尽快适应金融市场发展、适时制定经营策略、调整营销模式和完善竞争战略。

P2P网贷;互联网金融;SWOT分析

一、基于互联网金融的P2P网贷市场概况

(一)P2P简介及业务介绍

P2P是Peer to Peer的缩写,是互联网金融(ITFIN)的一种。P2P金融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P2P网络借贷模式起源于英国,2005年3月理查德、詹姆斯、萨拉和大卫4人共同创办了全球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2006年这种网络借贷模式传入美国,2007年传入中国,并在近年来开始快速发展扩张。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运营数量已超过2000家,P2P投资人突破百万。

简单地说,借款人通过在第三方中介提供的互联网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招标一个或多个资金借出者提供资金(见图1)。网络借贷平台(如万惠投融)的特点是可将社会中非常小的资金聚集起来,提高了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

图1 P2P模式运营图

(二)P2P网贷市场主要产品

1.按照标的的实际用途可分为基础借款标、高级借款标和非常规借款标(见表1和图2)。

表1 P2P主要产品概况

2.按照借款用途,可以分为短期周转、投资创业、个人消费和房屋装修等几大类,这些类型占总贷款额的比例见图3:

(三)国内主要的P2P网贷平台模式

P2P 1.0模式:类似拍拍贷这样提供P2P全流程服务,但不对出借人的收款提供保障的模式。

P2P 2.0模式:同样参与P2P全流程,但在“2”这端的交易平台上引入垫付机制,由平台的风险准备金或担保公司提供本金保障。目前国内P2P网贷平台95%以上是这种模式。

图2 P2P公司推出借贷产品的构成比例

图3 P2P借款人的借款用途

P2P 3.0模式:借款业务及担保均来源于非关联的担保及小贷公司的,整个流程为P2N的(“N”是多家机构,不是直接个人对个人)称为P2P3.0模式。

(四)国内部分P2P网贷平台的盈利来源

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参考人人贷、陆金所、红岭创投等主流P2P平台官网资料,其盈利来源主要包括VIP会员费,面向借款人的账户管理费,面向投资者收取的投资收益金以及理财产品的利差收益。

在竞争的情况下,手续费的收取相对受限,利差收益是国内众多P2P主要的盈利来源,但这部分可能涉及的资金池问题,不排除有非法集资等政策风险。

表2 国内部分P2P的盈利来源

表3 国内部分P2P平台收费情况

二、P2P网贷市场经营模式的SWOT分析

(一)优势(Strengths)

1.收益率高。据央行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7月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为3.76%,其中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仅为3.12%左右,而投资理财的收益率在7%左右,也就是说近3.3%的收益被银行以管理费名义拿走。网贷P2P投资收益明码实价,普遍在10%以上。

2.P2P有抵押担保。银行理财实际是投资者借给银行的一种信用贷款,除了银行信用之外,没有任何风险抵补措施和手段,出现理财损失时投资者往往只能忍气吞声。网贷P2P普遍都有借款人足值资产或高质量债权作抵押,并履行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履行逾期代偿业务,可以说为理财资金安全加上了双保险。

3.P2P真实项目挂钩清楚。现实中大部分客户购买理财产品不清楚资金用途、收益与何挂钩、产品风险等。网贷P2P理财需要资金需求方面提供真实的借款用途和项目信息,投资者可自主甄别和选择借款项目。

4.资金门槛低。信托理财不为大多数投资者所熟悉,主要原因就在于高门槛,信托公司推出的各款信托产品的资金门槛大多在100万元以上,普通投资者就只能是望“槛”兴叹。网贷P2P通过互联网归集资金,成本小、效率高,并且普遍未设置资金门槛,是理想的投资理财渠道。

5.P2P流动性好。目前,市场上能够推出的信托产品投资期限以1-2年的居多,投资期间信托产品变现能力较差,若投资者信托自查配置较多,容易导致流动性紧张。网贷P2P有多种期限可供投资者选择,尤其是短期理财产品,流动性较好,可以满足投资者短期理财需求。

(二)劣势(Weaknesses)

1.存在信用风险。网贷平台固有资本较小无法承担大额的担保,一旦出现大额的担保问题很难得到解决。而且不乏一些借款者出于行骗的目的进行贷款,而有些贷款平台的创建者目的也不纯,携款逃跑的案例也屡有发生。

2.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由于网贷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央行和银监会尚无明确的法律和法规指导网贷。对于网贷监管会持中性态度,不反对也不认可。

3.资金期限无法错配。银监会明确P2P机构不能建立资金池,客户的每一笔投资必须有相应的贷款需求,10%以上的沉淀资金成本P2P企业无法承担。P2P行业由于资金成本高无法实现期限错配,P2P的贷款只能停留在小额小贷上,因此P2P行业做大很难,并且运营成本更高。

4.坏账率高。P2P行业较高的坏账率众所周知,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借出去的贷款用于小微企业经营。最近几年宏观经济环境较差,小企业经营艰难,导致小微企业坏账率较高。大多数P2P企业不停地进行融资,其根本原因就是坏账准备率较高,不得不靠出售一些股份来进行经营。

(三)机会(Opportunities)

1.市场需求较大。P2P企业能快速发展,是由于无论资金的借入端还是借出端,都满足了普通老百姓的需求。比如资金的借出端有理财需求,如宁夏领先的P2P网贷塞上贷将门槛设置得很低,50元就可以起投。而信托对资金要求太高,存款则利息太低。对于借入端,比如小微企业,需要的资金也就在几十万元左右,去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无法满足银行要求。如此,市场就出现了传统金融体系没有覆盖到的空白地带,而监管又没有管到,P2P就在这样的情况下满足这些人的需求,取得了较快的发展。金融行业的本质是资金投到更有效率的地方,P2P行业符合了这一发展本质。

2.有创新空间。一是目前的金融制度有待更多的创新。如渠道创新,比如第三方支付,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便捷;成本创新,在每个细分点上有自身特色;用户体验创新,怎么样让我们的生活方式变得越来越便捷,越来越惬意。二是未来互联网金融必然会是金融生态圈的爆发点。

(四)威胁(Threats)

1.组织结构存在天然缺陷。风控部门是P2P平台的核心部门,不同的风险理念会导致不同的风险意识。一些P2P平台只擅长营销,不擅长风险管理,会给投资人带来很大的风险。一些P2P平台员工职业素养良莠不齐,也是目前P2P平台的普遍现象。

2.IT系统存在漏洞。当前许多网贷平台都受到了黑客的攻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平台的技术存在不足。黑客攻击轻则导致网站瘫痪,平台的客户资料被窃取,重则危及投资人的投资安全。目前许多平台对于黑客的攻击还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

3.征信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还处于建设的初级阶段,没有一个统一的信息查询和审核系统,P2P网贷平台无法进入征信系统,这使得P2P平台的贷款质量和效率存在问题。比如借款人拿抵押物重复抵押,在不同平台申请贷款。

4.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P2P理财平台的法律法规,P2P行业的法律标准只能依据现有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

三、P2P网贷模式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操作风险

目前普遍的情况是P2P平台、专业放贷人账户、信用审核及评级机构、投资者(理财)服务机构都为同一控制人,具有极高关联性,难以保证公正性和对客户的利益负责。P2P平台通常不核实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反映不了借款人的信用可信度。由于P2P平台掌握的贷款历史数据有限,他们的信用评级系统可能无法正确预测贷款的实际损失。一旦借款人违约,放款人只能依靠P2P平台预先委托的第三方收款机构来取回款项,无法亲自追偿。P2P平台破产,收益权凭证的支付可能会被限制、暂停或终止。

(二)流动性风险

每个P2P平台都为其成员提供了交易收益权凭证,但是并不保证每个放款人都可以找到收益权凭证的买家。我国采取债权转让模式的P2P公司,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采用第三方个人(专业放贷人)现行放款给需求者,再由该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P2P平台为该交易过程提供服务)形式。专业放贷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错配,相应存在流动性风险。如凭证无法流通,仅限于本平台上的放款人之间流转。

(三)信用风险

P2P信贷业务主要针对小微型客户的小额信贷,其中较大比例的业务是纯信用贷款,违约风险相对较高。为促进业务开展,很多P2P公司都承担了担保责任,但是,P2P所承担的部分信用风险可能无法覆盖P2P平台大量坏账出现的风险。

四、P2P网贷模式风险控制措施

(一)界定平台概念,明确平台规范

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形态,其内涵和外延尚不明确,不利于监管部门开展有效监管,也容易造成投资人对平台的误解,不利于平台的规范健康发展。应根据我国平台的运营模式和基本功能等,对平台进行明确界定,设定统计范围及信息采集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平台发展打好基础。

(二)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目前融资网络平台的监管涉及网监、工商、金融等多个部门,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完善,导致对平台的监管不力。同时,由于信息不透明,监管部门难以评估其风险状况并实施有效监管。因此,一方面应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对平台制定相对统一的监管原则;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明确平台披露标准,并将其纳入证信系统,降低信息不对称,让投资人充分了解平台运作及投资的具体内容,促进融资平台规范健康发展。

(三)引导平台支持实体经济和小企业的发展

融资平台是现阶段的一种金融创新,具有积极作用。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使其相对于传统银行差异化发展,重点引导平台支持实体经济和小企业发展。

[1]于寒.互联网理财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14(8).

[2]武小娟.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市场借贷研究[D].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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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丽春)

梁莹莹(1982-),女,辽宁辽阳人,辽宁工业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跨国投资。

辽宁省教育厅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跨国投资对出口技术复杂度提升的影响机理与效用研究——基于技术创新中介效应视角”和辽宁工业大学教师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编号:X201408、X2014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F832.5

A

2095-3283(2016)10-008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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