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

2016-12-09 19:02韩伟
新西部 2016年10期
关键词:网约车网约正义

韩伟

继国家交通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全国各大城市也先后密集出台了网约车管理细则,其中户籍、车型等方面的限制,引起了舆论争议,个别立法甚至被认为“宣判了网约车的死刑”。

作为互联网分享经济的一项创新,网约车在近年来可谓是“风生水起”,不断刺激着各方的神经,虽然也显现出不少问题,却也在实际上推动着出租车行业的变革。旨在规范网约车发展的地方立法,可以作出适应地方经济社会状况的规定,但其立法应该秉持什么样的原则,仍然值得商榷。

网约车是伴随着移动互联网出现的,体现着分享经济的理念,形式上类似于“出租车”,但在本质上却是基于网络平台的交通工具的分享与互惠,不啻于一场出行方式的“革命”,完全符合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目标,因此,网约车的地方立法首先需要保障创新。

立法如何保障创新,最重要的是要尊重创新的规律。创新需要在未知的领域探索,需要适当的自由空间,不断推进立法的繁密化,必然与创新精神违背。因此,地方立法适度的“宽简”,乃至是“留白”,是保护创新的最好方式。李克强总理早前在贵阳论坛上说,“一个新生事物诞生的时候,我们确实不能上来就管死了,而是要先看一看。”其中体现的正是保护创新的精神。在此意义上,一些地方推出户籍限制司机,车籍、排量、轴距等限制车,无疑是与立法保护创新的原则背道而驰。

网约车发展迅猛,但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个别司机行为不端,极端的甚至威胁到乘客的生命,因此,更全面的安全保障应该成为地方立法的原则导向。在此方面,通过加载车辆定位仪器,将行车记录接入城市管理的公共平台,建立司机不良行为登记制度,全方位加强安全监管,应该说是十分必要的。

事实上,深度嵌入互联网的“网约车”,已经能通过位置信息、行驶轨迹、实时监控等方式,更好地实现安全的要求,立法需要进一步强化既有措施的执行,完善线上线下的配合,进而打造安全舒畅的出行环境。然而,保障安全的立法导向,也不应该成为各种歧视性行业限制的借口,应该关注提高安全水平的实质性举措,户籍等限制性条文,其基于安全的合理性仍需要更好论证。

网约车的地方立法,需要统筹兼顾,保证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利益平衡。法律本质上是要调整利益关系,目前网约车发展的最大问题,还是各种利益群体的博弈,涉及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互联网平台公司,以及网约车司机等,其中尤以传统出租车行业各方受到的冲击最大。传统出租车行业发展近百年,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管理机制,又涉及数量庞大的利益相关群体,对于出租车司机等的合理诉求,立法应该充分给予考虑;经过数年高速发展,网约车司机也成为一个相对固定的群体,他们的利益诉求,同样应该纳入立法考虑的范畴。同时,立法需要更好遏制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或垄断,培育正常的、可持续发展的消费环境。从健康市场秩序的角度看,在稳定传统出租业的基础上,规范网约车,以良善立法促进二者优化配置、相互促进,才能实现更大范围社会的和谐有序,也能更好地实现人民的福祉。

网约车的地方立法,还需要照顾到普通民众的各类出行需求,满足弱势群体的需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地方立法需要严格遵循中国特殊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体现立法的“人民性”。社会主义“立法为民”中的人民,不只是泛泛的人民大众,而更应该从社会公平或“矫正正义”的角度,着眼于弱势群体利益,更好地满足他们的个性化需求。传统出租车饱受诟病的重要原因就是经常性的“拒载”、“绕路”,以及较差的卫生与服务水平,这让许多人望而却步,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而言,更成为很大的障碍,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不正义”的结果。

以网约车为代表的汽车共享,是物联网时代空间共享促进“空间正义”的重要象征,这种经济性分享,“虚拟空间正义进一步向现实空间正义拓展”,极大地提升了社会服务的公平化,满足了人民大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出行需求。就此而言,部分城市网约车管理办法限制普通车型,将其导向“高端车”、高消费的立法取向,是否符合普通民众的出行需求,并有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等问题,仍是值得审慎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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