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红岩
【事件进展】
韩进海运是韩国最大的航运企业,旗下拥有100余艘各类集装箱船舶,总运力达到62万标准箱,运力位列世界第8位。其母公司韩进集团是韩国排名前10位的财团公司,也是世界最大的运输物流公司之一,旗下还拥有大韩航空等公司。
2016年8月底,在海运圈、法律圈忽然传来一个消息:韩进海运的最大债权人韩国产业银行宣布,由于母公司韩进集团对韩进海运的债务重组计划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这迫使银行失去信心,终止对韩进海运的支持。很快,韩进海运在9月初进入破产程序,被法院接管。
目前,韩进海运面临10亿美元以上的流动资金短缺。之前,债权人一直要求韩进海运母公司韩进集团进行积极注资,帮助韩进海运解决流动性资金短缺问题,但是该请求没有获得韩进集团的批准。原因是韩进集团早先已经通过韩进航空向韩进海运注资超过7亿美元,如果韩进集团再进行注资,有可能使得韩进集团整体陷入危机。而韩进集团的支持对于韩进海运的债务黑洞来说只是杯水车薪。据估计,韩进海运的债务高达数十亿美元;2016年上半年的亏损金额约折合人民币28亿元。
根据首尔法院发布的破产重组公告,韩进海运自9月1日起进行法院的破产程序,并要求所有的现有债权人或潜在的债权人不得晚于2016年10月4日在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否则过期不再承认。
韩进海运的船舶正在中国和美国等众多港口被拒绝进港,已经有大量的货主和供应商也在准备扣船。韩进海运害怕爆发此起彼伏的扣船事件,已经要求所有船舶减速航行,到达码头附近的,暂停进入该国领海,以免被当地海事局和海事法院予以扣押。
【救济方法】
值此海运行业寒冬时代,韩进海运的破产事件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让海运圈和海事律师圈久久不能平息。我作为专业海事律师,近日接到大量的进出口商或货代企业的咨询,寻求救济之道。
作为我国国内不同企业来讲,要根据自己公司所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链条位置,做好积极的应急预案,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
给货主或货代公司的建议
1. 已经放了托运单而没有提取空柜的,取消全部托运单,尽快改向其他船公司订舱托运。
2. 已经放了托运单并且提取了空柜的,立即返还空箱,费用由货主自己承担。
3. 已经将装货重柜交给装货港或者报关行但集装箱尚未装船的,立即通知码头和报关行取消所有操作,另行安排船公司运输。
韩进海运在当地分支机构或者代理商,如果负责任的话,通常会紧急通知货主暂停订舱,并等待韩进海运的下一步明确指示。这种情况下,货主须尽快另找船东订舱。
4. 货柜已经装上船运出或者快到达目的港的,须密切关注韩进海运的进一步消息。
转运货物还可能被中途卸在中途港,在存放于中转港期间数日内,韩进海运决定不再另行安排转运船运至目的港的,在此情况下,货主及货代须另行安排其他非韩进海运的船舶继续转运。该办法理论上可能,但实践中存在很大的操作难度。
5. 货物已经到达目的港的,提醒收货人尽快提货,以免夜长梦多,再生变故。
6. 特别留意以联盟形式与韩进海运联合经营的公司承运时,虽然接受订舱的是其他船公司,但实际承运人仍然是韩进海运的情况,如果货物还没装船,建议立即要求将货物转到其他非韩进海运的船舶运输。
尽管上述情况发生时货主有权要求韩进海运妥善安排、转运、运输和在目的港交货,但如果韩进海运陷入破产程序,这会导致程序漫长,巨量集装箱货物的货主,得到充分受偿的难度和程序成本较大。
给订舱代理的建议
应当立即对公司所掌握的舱位进行一遍细致排查,只要是涉及韩进海运的订舱,无论它是作为无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还是作为二程船,都应当立即取消订舱,中止装船作业,避免后续产生新争议。
给收货人的建议
如果收货人获悉韩进海运承运或者实际运输的货物已经到达国内港口,要尽快与韩进海运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沟通协调,在提货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尽早完成提货手续。
根据实践经验,持有到港货物的公司,一般是韩进海运的船舶代理人,比如仓储公司,往往为了弥补自己来自于船公司的欠费损失,会提出一些不尽合理的费用要求。律师建议收货人此时要综合权衡,不要在蝇头小利上做过多计较,要认清形势,积极主动的行使提货权,做出适当让步,以避免损失扩大和丧失货物权利的最坏结果发生。
如果韩进海运的船舶连同集装箱及货物在韩国法院一并进入破产程序,由于船舶及集装箱属于韩进海运所有的财产,要作为破产财产进入破产程序,而船舶所载运的货物属于货主所有,则收货人有权行使破产法意义上的取回权,必须在韩国法院进行,且难度也会较大。
给债权人的建议
这里所说的债权人,包括以船舶进行抵押贷款给韩进海运的银行、给船舶提供燃油物料的公司、提供港口靠泊服务的码头港务公司、为其垫付海运费的各类代理公司、为其维修保养船舶的修船厂等。
无论对于享有留置权的修船厂、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的银行,还是作为普通债权人的其他商业公司,毫无疑问,在适当的港口尽快扣留债务人韩进海运公司的船舶,是实现债权的不二选择。
韩进海运公司同样熟悉上述法律撒手锏,根据目前公开的资料显示,韩进海运的近百艘船舶,除极少数已经被扣在码头上外,绝大部分都航行在海上或者在公海锚泊等待,不敢也不能靠码头或者进入一国领海,以免一靠码头立即就被守株待兔的债权人申请当地海事法院予以司法扣押。
由于航运企业的船舶航行在全球广大区域的特殊性,往往存在船舶在多国被扣押的情形,需要在跨国程序中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调合作,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使得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最大程度的公平清偿。而中国海事律师、海事法官对于一艘或者多艘船舶的拍卖处置,用以清偿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从破产法的角度来讲,均属于个别清偿行为。
但是,鉴于我国与韩国之间就跨国破产问题并未缔结任何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因此,我国主要基于互惠原则对韩国破产程序的效力进行审查。根据当前实践来看,韩国破产程序的法律文书获得中国法院承认的难度较大。韩进海运进入破产程序,如果其效力无法获得我国法院的承认,并不影响债权人在我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拍卖船舶的权利。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我国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船舶进行扣押之后,如果扣押期结束,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申请拍卖船舶。海事法院裁定拍卖后,通过公告、登记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等程序拍卖船舶、分配价款。
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或其他商业公司,要及时掌握最新的韩进海运公司以及法院动态,做到随时调整自己的策略。能够幸运的实现扣船成功的债权人,要尽快启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利用两国破产法的法律壁垒和国家司法独立权,尽快实现以船抵债的目标。
从韩进海运公司自己的法律策略上讲,为了避免公司船舶被扣押在其他国家,防止作为公司主要财产的船舶和集装箱失控,有可能要求其船舶,无论是载货还是空载,均驶回韩国。也就是说,回到韩国法院的管辖和司法控制范围,参加其国内的破产程序。大量集装箱及货物也将随船入韩,使得韩进海运破产程序所涉及的公司财产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在韩国国内进行。
因此,作为债权人,无论能否在中国国内实现成功扣船,只要债权得不到有效清偿,都要积极在韩国当地委派海事和破产专业律师,在韩国法院主导的破产程序中积极行使债权人的所有权利,包括债权登记、参加债权人会议等,力争在韩国法治环境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以免因程序失误而导致实体权利丧失,努力增加债权受偿的机会和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