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平均地权”到“耕者有其田”

2016-12-08 20:40张玲玲李桂华
北京档案 2016年11期
关键词:孙中山土地农民

张玲玲+李桂华

今年是孙中山先生诞辰150周年。孙中山先生是伟大的爱国主义者和民族英雄,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他一生关心民众疾苦,为解民生之艰不懈奋斗、不断探索。其中,针对土地这一重要民生问题,他先后提出了“平均地权”的主张与“耕者有其田”的理念,其天才的构想与艰难的实践为后继者留下了大量的宝贵经验。

一、平均地权

“平均地权”是孙中山为解决中国土地问题而提出的重要纲领。据笔者目力所及,它最早出现在1902年12月孙中山在越南设立兴中会分会时的誓词中。此后,孙中山多次在不同场合提及“平均地权”的主张。1905年,中国同盟会在日本东京成立。在为中国同盟会撰写《同盟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时,孙中山将“平均地权”写进《宣言》之中,将其作为同盟会政治纲领的重要内容,并第一次对“平均地权”的方式进行了具体阐述。《宣言》明确指出:“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1]1912年初,时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曾提议试行“平均地权”。但是,由于无法统一意见,孙中山的这一主张未能付诸实施。是年4月1日,孙中山辞去临时大总统职,在南京向同盟会会员饯别时,发表了《民主主义与社会革命》的演说。在演说中孙中山强调:“若能将平均地权做到,那么社会革命已成七八分了”。[2]

1924年1月,孙中山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表了《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进一步概括了“平均地权”的要旨:“土地权之为少数人所操纵”是“酿成经济组织之不平均”的最重要原因。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应“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等法律,并将“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按报价收买之”。孙中山将之视为平均地权的主要内容。[3]

纵观孙中山的历次论述,可知“平均地权”有四大要义即核定地价、照价征税、照价收买和涨价归公。核定地价即核定现有的地价,归地主私人所有。其意义在于划分公私地权的界限,即私人所有的土地权利仅限于现在的地价,未来增长的地价归公。照价征税即国家按照核定之后的地价,征收地价税。其意义在于国家通过征收地租的方法,增加政府税收来源,并实现土地权利全民共享。照价收买即国家可根据需要按照地主所报原价收回私人的地权。其意义主要体现在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上。涨价归公即国家收取土地未来增加的价值。孙中山认为,核定地价后,土地未来的增值主要得益于社会进步、政治改良、工商业繁荣、交通发展、人口集中及公共建设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是社会大众的力量使然,因而,土地增价应当归公,由全民共享,而不能归地主私人所有。

“平均地权”理念是孙中山结合自身经历,在分析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古今中外经验教训形成的解决中国土地问题的重要思路。其目的在于消除地权分配的不公平和地主独享土地自然增值,防止土地私人垄断和社会贫富不均,实现地权公有、地利共享,以促进生产发展,增加财富积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虽然,囿于时代与阶级的局限,“平均地权”的主张在其早期的实践过程中遭遇重重困难,难以彻底施行,但它所蕴含的孙中山先生对社会平等和民众福祉的执著追求却给我们以有益启迪和有力鞭策。

二、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是孙中山先生在对土地问题进一步思考的基础上形成的另一重要理念。1924年8月17日,他在《民生主义》第三讲中第一次正式提出“耕者有其田”。8月23日,他在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第一届毕业典礼上发表了《耕者要有其田》的演说,深刻论述了“耕者有其田”的必要性及其紧迫性。孙中山指出:“中国的人口,农民是占大多数,至少有八九成,但是他们辛苦勤劳得来的粮食,被地主夺取大半,自己得到手的几乎不能够自养,这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民生主义真是达到目的,农民问题真是完全解决,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问题的最终结果”。他一再强调:“这是一个很重大的问题,我们应该马上用政治和法律来解决,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民生问题便无从解决”[4]。这是孙中山第一次系统明确地阐述“耕者有其田”的主张。

对于“耕者有其田”目标的达成,孙中山认为可通过两个阶段实现:第一阶段,宣传联络农民与政府合作,用政治和法律手段,和平解决农民收获不公的问题。第二阶段,强制地主与政府合作,否则把所有的田地充公,分给农民耕种。孙中山曾言:“如果地主不纳税,便可以把他的田拿来充公,令耕者有田,不至纳租到私人,要纳租到公家”[5]。1924年底,孙中山亲自签署了“二五减租令”,以“减少农民现纳租税——从百分之五十中减少百分之二十五”,并将之作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重要步骤。但是,这项法令未及贯彻,孙中山即已在北京逝世。此后,因为国民党内主要成员大都拥有土地,而且与地主阶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他们极力反对“二五减租令”政策,更不可能执行“强制地主与政府合作”的第二步措施。因此,国民政府很快改变政策,取消了“二五减租令”。在此之后,原本执行“二五减租令”较为彻底的浙江等省,其减租政策也逐渐消亡,而其他省份的土地改革更无从实行。

从“平均地权”到“耕者有其田”,反映了孙中山对中国土地问题认识的与时俱进和逐渐深化,是孙中山晚年对中国农村土地问题高度重视与思考的体现。但我们不得不承认,不论是“平均地权”还是“耕者有其田”,都有其无法克服的理论弱点。据共产国际保存的有关中国革命的档案资料显示,共产国际曾向孙中山强调:“要把土地直接分给在这块土地上耕种的劳动者”[6]。鲍罗廷作为苏俄驻华代表和国民党政治顾问,与孙中山有较多交往。他认为孙中山并不同意共产国际关于分配地主土地以争取农民参加革命的土地革命政策。从苏俄的解密档案也可以看出,孙中山始终希望在“农民可以得利益,地主不受损失”的前提下通过税收、赎买等和平方式将土地收归国有,以消除土地占有和使用中的不公正现象。鲍罗廷曾言“用这种方法解决土地问题时,国民党关于使用土地平等的说法当然只是一句空话。”[7]孙中山逝世后,国民党及国民政府中的部分有识之士,如陈诚等曾试图实行土地改革政策,但都由于国民党与国民政府内部的反对而最终作罢。国民党在大陆期间,始终没能真正解决中国的土地问题。

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人一直坚定地支持贫苦农民的土地要求,坚持在根据地及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1947年7月,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并于随后颁布实施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进行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明确指出:“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此后,在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努力下,新中国最终成功完成了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的改革,消灭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从根本上铲除了中国封建制度的根基,带来了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农业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孙中山先生生前所提出的“耕者有其田”主张,最终得以基本实现。

正如胡锦涛同志于2006年在孙中山先生诞辰140周年纪念大会的讲话中所说:“孙中山先生产生于他那个特定的时代,又给了他那个特定的时代以深刻影响。”孙中山先生不愧为中国民主革命党的伟大先行者。他为实现民众福祉和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开拓、艰辛探索。在孙中山先生逝世后,作为孙中山先生革命事业最坚定的支持者、最亲密的合作者、最忠实的继承者的中国共产党人,继承了其“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重要思想,并将之与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相结合,通过“农民土地革命”的途径取得革命胜利,建立了新中国。在某种意义上,这正是对孙中山先生的继承和超越。在孙中山先生诞辰150周年之际,我们缅怀先生,回顾历史,仍能感受其思想的光辉与力量。展望未来,我们当不负历史与时代的重托,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途中继续开拓进取,继续为实现民众福祉与社会公平正义不懈奋斗。

*本文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编号:2015XJ020)资助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孙中山.孙中山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78.[2]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2卷[M].北京:中华书局,2011:320.

[3][4]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9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120-400.

[5]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10卷[M].北京:中华书局,2011:558.

[6]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1919-1928)[Z].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81-83.

[7]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1917-1925)(上)第1卷[Z].北京:北京图书馆,1997:424.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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