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文
摘 要: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日益严重。与传统著作权相比,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方式、途径、手段更为复杂,因此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防范与规制也就愈加困难。我国现行著作权立法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有所涉及,但显然尚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关键词:著作权;网络著作权;归责原则;立法保护
网络是继报刊、电台、电视台之后出现的第四大媒体。网络传输信息快、范围广,并具有其他传统媒体难以企及的多样性和互动性。网络作品的低价与方便获取使越来越多的人感受到其迷人魅力。以网络文学的兴起为例,据新华网披露的数据显示,网络文学产值早已突破10亿元;而在国内纸质出版的畅销书中,有30%来自于网络文学的“再版”。据统计,截止到2014年年底,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收入为3387.7亿元,比2013年增长33.36%。与此同时,数字出版产业收入在新闻出版产业收入的占比由2013年的13.9%提升至17.1%。①
但现存著作权法律制度未能对网络作品的属性、权利内容、侵权责任等作出规定。2016年4月初,一组名为“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的漫画爆红网络,各种基于这个漫画模板的“翻船体”铺天盖地,不少微信公众号的阅读量都超过10万次。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这些转载、再创作,大都没有注明出处,也没有取得原作者授权。截至目前,只有19家公司付费使用这幅漫画。②怎样约束、规范网络作品的使用以防治网络著作权侵权,成为摆在法律人面前的一大难题。
一、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困境
传统著作权一般是指互联网络出现之前,作品著作权人在书籍、报纸、杂志等媒介上传播其作品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作品,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指的是以文字、口述、舞蹈、建筑、摄影等形式表现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的创作品。随着近年来网络技术的快速、大规模发展,传统作品的展现途径由纸质媒介扩展到了虚拟网络世界,网络著作权--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权利,应运而生。
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是传统著作权基于网络技术而产生的权利上的延伸,也被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已被我国 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所认可。其二是原本出于网络的数字作品的作者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
与传统著作权的侵权及其法律规制相比,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更为普遍,而针对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则更为困难。首先,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这种高速发展模式导致相关立法根本无法满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实需要。结果导致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泛滥成灾,而权利人能求助的法律工具却非常有限。其次,网络本身所具有跨国性优势使得网络作品的传播摆脱了地域限制,这一方面拓展了作品的传播范围,但另一方面却也使得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呈现不确定状态。更为严重的是,著作权的核心内容本为作品的专有属性,即只有著作权人才有权利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但在网络技术平台上,著作权的专有性几乎不复存在。作品一旦上传到网络上,著作权人几乎就失去了实际控制权。本文前述的“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的漫画作品就是典型事例。而类似事例在网络上每天甚至是每时每刻都在发生。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行为特征
对于侵犯传统著作权,有外国学者表述为“无权而使用别人权利的客体使别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也有国内学者表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从事了出版法授权著作权人所控制、限制或禁止的那些活动”。据此,我们可以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特征归纳为:(1)权利人已经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著作权;(2)行为人使用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作品或以上传网络等方式使用了他人的传统作品;(3)行为人的上述“使用”行为并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亦无其他合法依据。
由以上分析可见,网络著作权侵权与一般著作权侵权的本质属性是完全一致的,即使用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或其他法律依据而擅自使用了权利人的作品,二者之间的唯一区别就在于侵权的发生场所领域不同,前者仅发生在互联网领域,包括网站、个人主页、微博、微信等。其中微博已成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发生的一大主要网络平台。
2013年8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浙江省首例微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被告宁波某化妆品公司在其微博上擅自使用原告北京某图像技术公司的摄影作品,其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著作权侵权。③
三、网络著作权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受历史传统的影响,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机制起步较晚,法律制度建设相对落后,法制进程明显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逐渐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也意识到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因而开始进行一系列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特别是网络时代的到来,更是加速了网络范畴内我国著作权的立法保护。
我国于1990年颁布实施了第一部法律级次的规范性文件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随后于2001年加入TRIPS协议。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在不断走向完善和国际化。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解释中首次肯定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对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而后在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通过此次《著作权法》的修订,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使著作权人在网络上的权利得到立法层面的凸显。《刑法》重也专门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有力地为网络著作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④2006年国务院还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我国判定著作权合理使用和解决网络作品侵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其规定符合现代社会注重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倾向,也防止了著作权人权利的无限扩张,更规范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者合理使用的权利,有助于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适应了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⑤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概括而言,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起步较晚,在网络技术日益发展和成熟的今天,尽管我国己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相较于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而言,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还比较滞后,现有的法律法规明显不能有效满足网络著作权纠纷的解决需要。鉴于此,我国应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出发,全面加快网络著作权的立法进度和力度,着力构建和完善网络著作权法律规范体系,从而为我国信息网络的发展铺平道路。
注释:
①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魏玉山:2014-2015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中国出版网.
②肖家鑫,管璇悦:<版权的小船说翻就翻:IP授权被改编 同步“秒盗”>.人民日报2016年4月27日第015版.
③陈彦霖.涉微博的著作权侵权现象初探,载知识经济法制在线,2015年04期.
④吕凯,刘飞:<网络著作权严格保护机制研究>[J],载<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⑤孟妮卡.<韩寒诉百度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案例分析>[D],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6月.
青年时代2016年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