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管理中非机动车及行人依法管理问题研究

2016-12-06 12:25王克
中国市场 2016年32期
关键词:交通管理

王克

[摘 要]城市交通是涉及每个城市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话题,便捷的交通、通畅宽阔的马路、井然有序的车流与人流,不仅是一个城市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完善的体现,更折射出城市市民的文明程度和道德素质,而且是一个涉及民生的重要领域,加强相关问题研究有利于更好地管理城市交通。

[关键词]交通管理;行人依法管理;行人违章;非机动车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2.191

在现实的交通管理中,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违章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像电动车在斑马线外横穿马路,行人违规跨越护栏,可以说司空见惯,这些违法行为在国内的城市不断出现,并且违规者数量极为庞大,是引发交通拥堵、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危害不亚于机动车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是要对非机动车的管理,从思想上引起足够重视。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 努力培养公民全民守法、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这实际上是对全民守法内涵高度概括,反映在交通管理中,就是要树立遵守交通法律的良好习惯。如何培养遵守交通法律的良好习惯呢,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是培养不敢违反交通法律的“畏法”境界;第二,培养公民遵守交通法律的良好习惯;第三是树立内心层面的“尊崇交通法律”的尊法境界。

第一、培养不敢违反交通法律的“畏法”境界,做到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违法处理同样严格,加强对轻微违法行为的执法,让公民树立起遵守交通法律的良好习惯。目前在交通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重机动车违章处罚,轻非机动车管理,对于电动车、行人违章闯红灯的行为视而不见的现象。这其实是在执法过程中,所暴露的重要问题,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轻微违法行为的轻处理态度,使法律缺少了应有的权威和威信,反而不利于公民树立遵守交通法律的习惯。法律早有规定:对于行人“闯红灯”行为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可实际上,却因执法成本过高和技术层面的困难重重,让惩罚长期流于形式。当人们发现闯红灯很少受到惩罚,利己主义意识就唱了主角,“大家都违法闯红灯,自己不闯,就显得挺傻”,自然也就成了人们违法闯红灯的借口和想法。交通法规在人们的心目中,缺少了崇高的尊严,这种“法不责众”的社会风气一旦形成,是很难扭转的。所以,无论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的违法行为,都要求执法的严格,用违法的不良后果去警示旁人,树立法律权威,从根本上提高违法成本,使之转化为公众的主观自觉行为。再以新加坡为例:他们的城市环境有口皆碑,但治理上相当严苛:第一次闯红灯,罚款200新元,第二次、第三次再闯,最重可以判半年,就是要通过严格的立法和日常生活中“小事”的规范执法,体现法律的权威。

第二层次是把自觉遵守交通法律作为一种习惯,体现的是公众对交通法律权威的尊重和认可,这个层次强调人们对交通法律、交通秩序的主动维护,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共识,任何时候把遵守交通秩序当成一种习惯,就像吃饭、睡觉、呼吸那样,成为民众平常的需求,并遵守之。

第三是树立内心层面的尊法境界,这是更深层次的要求,它体现的是公民对遵守交通法律的高度自觉和理性认同,是公民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尊崇。

2 制定城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

实现良好的交通秩序,离不开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也离不开拥有交通管理权限的各个政府部门通力协作,尽职尽责,更离不开城市千万居民的鼎力支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如何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守法意识?行人及非机动车管理,是一个难点问题,也是城市交通管理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建立城市《文明交通信用办法》,让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切实树立文明交通的观念,可以有效减少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发生数量,帮助行人、机动车驾驶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树立安全意识。为此,结合城市实际,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可以由公安部门牵头,联合本市文明办、信用办、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建部门、交通部门、城管部门、人民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确立了以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个人和单位文明交通信用分级管理体系,并以市政府的名义印发《城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

《城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可对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认定为构成失信行为(前提是交通违法行为多次发生而不改正),交通违法失信行为可分级认定为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行为,通过实施对个人交通失信信息共享应用、部门和单位联动失信惩戒、企业安全信誉等级评定等制度,对驾驶人、所有人实施相应的联动惩戒。这种联动惩戒表现在:个人交通信用情况作为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劳动用工以及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德行考评的重要参考;纳入文明单位评比、企业安全生产考核、交通运输市场准入资格考察等;将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纳入有关保险费率浮动依据。将个人交通信用信息作为银行信贷的参考内容,如果交通违法行为频繁而不改正,银行可考虑适当提高信贷利率和成本,从而大幅杜绝和减少交通失信行为,发挥社会监督制约作用。

《文明交通信用办法》的出台是构建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强化遵守交法的自我约束力,形成良好社会诚信风尚,提升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作用具体来说,第一,能够统筹文明交通工程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等工作的关系,将单位人员、车辆文明交通情况纳入文明单位考核内容,落实各地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单位的文明交通责任。第二,制定城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各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能够针对发现的问题,研究落实整改措施,约谈部分失信单位、个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城市文明交通程度。第三,通过每年媒体、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城市文明交通信用指数测评结果,政府、单位和公众能了解自身文明交通状况,促进地方政府重视、社会关注、人人践行文明交通。第四,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的发生数量,极大缓解城区交通易堵、易乱等城市顽疾,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市交通秩序顺畅、安全形势平稳。

3 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

电动车作为不少城市市民出行的交通工具,具有重量轻、便捷快速、价格成本相对低廉的特点,所以,在全国范围内电动车的保有量是巨大的。但是,电动车这种新生事物,一方面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捷,另一方面,因其庞大的使用人群和立法管理方面的不健全,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所以,确实有必要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建议:其一,针对不同行业的特殊要求,制定电动车进入市场的标准,例如,对于快递行业,允许适当提高电动车的载货量等标准;其二,可以研究制定电动车的相应的牌照管理制度,给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车发放牌照,将电动车纳入统一监管之下;其三,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创新电动车违章的处罚方式。

4 不断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通过实施有效的长期持续性交通安全教育,有助于改变错误的交通习惯和思维方式,养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好习惯。具体来说,可在社区与道路口醒目处多设置各种交通法规宣传标语、标牌;定期在大中小学校、各个公司单位进行宣传和普及,加强与各企业工会、社区等联合组织宣传,不走形式,使交通安全宣传长期有效地进行下去;发动社会力量,加强舆论监督。鉴于很多交通事故都是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共同造成,因此应加强各方面力量,充分运用舆论和媒体手段,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广泛运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实时报道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对行人、非机动车违章现象也进行曝光和批评,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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