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沙
从一起案件开始可以化解多少纠纷?
——从典型案例论“案多人少”矛盾的另外两条解决路径
●唐玉沙
本文从“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出发,剖析了法院“案多人少”产生的根源,提出建立起两大体系来实现法院和法官对社会的正面影响化解“案多人少”:一是法院外部,以司法统计、司法批评建议、司法宣传、案件移送、审判程序四项制度为抓手,形成由点到面,全面辐射的社会影响、法治推动体系,从根源上预防减少纠纷发生;二是与之相配套的法院上下内外互动的工作交流、意见形成、理论研讨体系。
案多人少 解决 路径
很多学者认为“案多人少”是伪命题,但数据显示的情况并非如此。1984年全国法院一审案件数量约119万件①不包括二审、再审、执行、申诉等,这样方便计算法院化解纠纷数。,2014年达到了约918万件。三十年间,法院在编人数是原来的2.15倍,工作量却是原来的7.71倍②案件数量、法院在编干警人数由法院工作报告计算得出。。简言之,原来一个人化解1起纠纷,现在一个人要化解3.6起纠纷。“一个人顶三个半人工作”这就是当前法院超负荷运转的客观现实。
笔者认为,在合议制的前提下,“承办人”责任压力将向“合议庭成员”转移③事实上,我们之前对法官的工作存在低估的情况。一般计算方法是“案件总数÷法官人数=人均办案数”。但这种计算方法并不科学,这样计算出来的仅仅是法官“人均承办案件的数量”,而不是“人均办案数”。因为在合议制的前提下,一个案件需要三名以上法官审理,所以合议制前提下的法官工作量计算方法应为“案件总数×N÷法官人数”,而这种计算方法下,合议庭成员的工作量是原来的N倍,并且N≥3。,所以非承办人的法官对合议案件的关注度也将大幅提升。在此语境下,司法改革之后,“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可能进一步加剧。
人民法院的基本司法功能就是化解社会纠纷。笔者认为,司法工作也要讲求效率,也要算好“投入和产出比”。而法院司法效率提升的关键就在于如何通过一起案件化解多起纠纷,甚至是避免一系列纠纷。
问:一起案件能化解一起纠纷吗?答案是,不一定。
观点A.很多案件才能解决一起纠纷,甚至解决不了一起纠纷。比如,一起工伤事故发生→职工甲按人身伤害起诉企业→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先做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不服提起行政起诉→行政诉讼二审→因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提起民事诉讼→赔偿案件二审→强制执行。到此结束,职工甲的一起工伤事故历时两三年,已经给法院带来了6起案件,最终能不能拿到钱还要取决于执行的情况。这并不是笔者的凭空想象,由于职工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企业逃避赔偿责任,这样的现象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进一步讲,如果是案件数量太多,办案质量受到影响导致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结果案件申诉闹访→再审一审→再审二审,最后由于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当事人得到的却是“迟来的正义”,但已经积累了太多对法院的不满。尽管法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可能最终却会产生一个缠诉闹访人员。
观点B.一起案件能化解一起甚至多起纠纷。
结局一:第一起案件中,法官发现除了职工甲之外,还有很多职工同时受伤,抓住问题的根源,主持多案合并调解,很多纠纷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就得到解决。结局二:通过案例宣传,很多企业知道了相关法律规定和赔偿规则,出事后主动赔偿受伤职工,在本地化解了潜在纠纷。结局三:法官针对类似案例和数据做出司法统计分析、调研报告、司法建议,报送劳动监察部门,工人受伤的源头问题得到解决,类似事故得到预防。结局四:法官研讨小组就这一问题总结经验,不仅就工伤赔偿案件的审理统一了赔偿标准,增加了诉前释明程序引导当事人正确维权,并且就类似多发性案件建立起常规的交流、研判机制。结局五:相关统计数据报送人大,人大就职工安全保障问题进行了立法……。
综上可见,有效化解社会纠纷在审判之中,也在审判之外。纠纷增多一定程度上代表社会法治进步,是客观的,法官少也是客观的。面对汹涌而来的纠纷大潮,法院法官如果仍然抱残守缺,固守办案数量多的僵化思维,那么可能出现更多的过劳死。所以,对于我们当前的人民法院来说,与其疲于应付,忙着审结每一起个案,不如深入挖掘案件产生的直接和深层次根源,多“合并同类项”,提高单个案件的纠纷承载量,并找到一个“支点和杠杆”,从一起案件的审理开始,撬动更多纠纷或者更普遍的社会问题的解决。
(一)宏观数据显示综合原因导致纠纷总数激增
数据显示,近三十年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前提下,刑事案件数量增长229%(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轻罪案件增长最快),与人口增长31.7%相比,增速明显。而增长速度最快的是民商事案件达到了810%,与国家法律文件的数量增长852%比例相当。学者们认为,社会转型期,人员流动、社会陌生化,经济快速发展和变革,价值共识的弱化甚至部分碎裂,利益多元,新法出台等均导致社会纠纷增加④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回应“案多人少”》,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伴随着立案门槛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各种社会纠纷最终却转变成了法律纠纷涌向了人民法院。
(二)案件增长不均衡,类案增长过快反映局部、个别社会问题亟待解决,相应法律规范落实不到位
但在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的大背景下,每类案件增长并不均衡。例如,刑事案件方面,近十年某地中院交通肇事案件增长144%,而同比刑事案件仅仅增长了59%。近十年,某地中院继承纠纷增加了7倍,同比民商事案件只增长了86%。2014年,最高法院公布统计分析显示,新收污染环境罪同比增长7.9倍,案件数量超过了10年总和⑤袁春湘:《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守护国家法治生态》,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5月7日第5版。。事实上,在社会纠纷的背后反映的总是各种社会问题。并且这些社会问题重复出现,有着类型化、集中化的趋向,间接反映出相应的法律规范普法、落实、执行不到位。比如,恶性交通事故总是与酒驾相伴,而今又出现毒驾等新情况。
(三)古今中外解决“案多人少”的举措大多从纠纷化解的末端出发,而没有从问题的根源出发
针对社会纠纷的激增。在中国古代经济繁荣的宋朝,“人情漓靡,机事横生,已难使之无讼”⑥胡太初:《尽帘绪论》第六《听讼篇》,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名公们选择的是“限制诉讼”。在当今第一大经济体——美国,通过运用谈判、早期评估、调解、微型审理、仲裁等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ADR)化解社会纠纷,分解审判压力⑦何兴、俞锋:《浅议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本土化适用》,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12期。。
当前,人民法院克服“案多人少”也有很多有效的尝试,比如,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办案效率;比如,应用小额速裁,缩减办案程序;比如,推广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对社会纠纷进行分流;比如,正在进行的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让法官更专业、专心于审判……应当说这此举措都有助于提升审判质效,也大幅减轻诉讼压力。不过这些举措的出发点大多是从矛盾纠纷化解的末端出发,就纠纷化解论纠纷化解,而没有抓住矛盾纠纷的产生根源。
(四)从“酒后不驾车”规范的迅速推行找寻社会纠纷深层化解的社会学依据
社会学理论告诉我们,有效的社会规范能够为社会运行带来效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入刑后,两年内“酒驾”减少四成⑧2013年5月2日,《光明日报》报道,公安部数据显示,醉驾入刑两周年,酒驾减少近四成。。当社会“共识”形成以后,人们对“酒后不开车”这一行为规范逐步“内化”,相应的诉讼纠纷也得到有效控制。而在这一过程中,公安、法院的法规宣传、数据调研、案例发布、意见建议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抓住社会矛盾产生的深层根源,通过解决类案增长过快背后所体现的局部、个别社会问题,解决相应法律规范落实不到位问题,从而预防和控制社会纠纷产生是有理论依据的。
当前,法院的诉讼案件呈现集中化、类型化的趋向,这也说明只有部分的社会问题亟需解决,相应的也只有部分的法律规范普法、执行、落实不到位。而找到这些“问题”和“规范”,也就找到了我们矛盾纠纷化解的症结。
为此,笔者试图提出从矛盾纠纷产生根源出发的另外两种工作思路,克服“案多人少”:一种工作思路就是,抓住社会纠纷产生的直接根源——从多个纠纷的共同症结有效化解纠纷;而另一种工作思路就是抓住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根源——即类案增长过快背后所体现的局部、个别社会问题亟待解决,相应法律规范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预防和控制社会纠纷产生。
(一)抓住多起纠纷的直接根源,推广“多案并调”,以一案解多案
典型事例:1起案件=>29起纠纷。某法院受理4起“彪马”侵权案,但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原告在本地仍在大量案件已经取证却未诉讼,法官通过“一揽子调解”方式,将25起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一并调解,双方自动履行,企业减少维权成本,侵权人保住了声誉。
1起案件=>50起纠纷。某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在某法院破产清算案件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在本地、外地法院的审判、执行程序案件30余起,还有潜在债权人20多个,但企业有核心技术很有市场前景。法院与政府协商,由另一企业对其进行资产重组,50多起不同法院、不同程序的案件一并化解,一项重大核心技术得以保留。
虽然每一起纠纷都有一个产生的根源,但是也可能很多纠纷有一个共同的产生根源。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我们找到了多起纠纷的共同症结予以化解,就能缩减诉讼程序,节省审判资源,以一案解多案。不仅如此,像上面所举事例一样纠纷的恰当化解还可能起到意想不到的社会效果。当然这并不容易,所以,学者认为“法官的社会价值并不是法官通常的职业标准,而是优秀法官的时代尺度”⑨徐祖林:《论法官的社会责任》,载《公民与法》2011年第9期。。在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但是,这项工作机制却没有人去总结提炼,也没有人鼓励基层优秀法官这样做。所以为了调动优秀法官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应当将“多案并调”的经验固定下来,予以推广,对以一案解多案的法官进行鼓励。
其实,在抓住问题根源,采用“合并同类项”的方式化解纠纷,法院已经有了很多尝试,比如当前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比如涉外审判的集中审理等都是将很多类型相同,纠纷产生根源相同的案件放在一起审理,这些有利于法官发挥专业优势,也有利于矛盾纠纷的根源性化解。
(二)以司法统计、司法宣传、司法建议为“支点”促进“共识”实现“法律规范内化”,以建议、案例、数据为“杠杆”,撬动更多社会纠纷的化解
法院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综合治理,除了审判案件之外,依然大有作为。笔者构想,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图景予以实现:
社会纠纷得以预防、控制诉讼纠纷大幅减少
图表三:由三项制度带动的“共识”形成、“规范内化”体系
在上述图景的建立过程中,我们充分利用了外部力量和现有体制,力图用最小的成本投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来说展开如下:
1.建立独立于法院的司法统计系统实现前瞻性管理
典型事例:一个毒品犯罪数据分析=>毒品的源头治理=>毒品案件大量减少。近年来,某地法院司法统计分析显示,输入性毒品犯罪激增,而输入形式多为快递邮寄,输出地多在福建、广东一带,犯罪分子多为无业青年,冰毒成为毒品主流,贩毒数量超过一公斤有死刑罪犯的案件越来越多……如果这一数据分析被上报,推动立法、司法、普法、法学研究,犯罪源头得到治理,反面典型案例得以宣传,相应犯罪案件数量也会大幅减少。
从上述事例,我们可以看到司法统计对于社会管理具有重大意义。为此,笔者建议将司法统计工作交由专业统计机关、统计人员从事,并将统计数据最大化的公开、应用于前瞻性的社会管理。
2.建立由新闻媒体、基层组织为主实施的司法宣传体系,推动“法律规范内化”
典型事例:一起继承纠纷媒体宣传+法官说法=>100个人主动订立遗嘱=>无需诉讼按遗嘱继承。司法统计发现,1985年《继承法》开展实施,伴随着城市拆迁,某地法院近十年继承案件增加了7倍,可97.4%的案件都没有遗嘱。新闻媒体采写相关案例,社会组织和媒体共同参与基层主题普法宣传,新媒体纷纷转载,很多本地老年人主动订立遗嘱,相关继承纠纷数量减少。
所以,笔者建议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写作优势、传播优势,由他们主导写作和传播,而法官负责诉讼纠纷梳理、新法出台后潜在社会纠纷的提醒和法律知识讲解、宏观方向的把握,推动大量集中的诉讼纠纷背后所反映的“法律法规盲点”在人民群众中达成“共识”,并将这类规范迅速“内化”,从而预防和减少一类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有着普法工作义务的基层组织和行政部门也可以参与进来,充分利用法院的案例、数据资源进行有针对性的社会管理和普法宣传。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媒体、基层组织、社会公众的参与度越广,普法面越大,类型化社会纠纷的减少也就愈加明显。
在宣传形式上,笔者建议采取一些新的模式。例如,针对社会问题的不同类型、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不同人群,通过在辖区通过张贴案例公告,由执行实施机关(例如劳动监察部门、银行保险机构)定向发送宣传册、手机短信、微信等等扩大宣传效果。
3.更具说服力和执行力的司法建议系统,正视解决某类社会问题,推动形成正确的社会“共识”
典型事例:一个司法建议=>保险格式合同增加提醒赔偿计算方法=>保险赔偿类诉讼纠纷减少。某地法院通过司法统计和审判实践发现,保险合同纠纷问题集中表现为,原告不了解赔偿规则,浪费了大量诉讼资源仅仅为了确定赔偿标准。法院向省保监会建议,在格式保险合同中增加赔偿标准的提醒条款,计算方法的社会“共识”形成,相应的赔偿类纠纷逐步减少。
一方面,法院需要花大力气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减少重复率,利用数据分析和案例分析找出问题,并最终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而不是简单的加大培训、改善管理等无关痛痒的应付性建议。另一方面,司法建议应向上级部门、主管部门、监督部门报送,以一种积极的、官方的、权威的姿态来督促相关建议实现。
(三)建立全体法官参加、由下及上的理论研讨体系,使法院外部行为(包括司法本身)更为规范、统一、权威
集思广益后的优化文件、要求
反面事例:未经法官汇集意见由综合部门应付性提出司法建议、典型案例、数据分析=>措施无法实施、数据不准确、案例没有深度=>建议、宣传、数据遭到反感=>相关部门漠视=>贬损了司法权威。
为了避免重复工作、有效工作,笔者认为,我们应建立由全体法官参加、自下而上的理论研讨、工作交流、意见形成体系。这个体系的建立不仅能解决上文提到的问题,而且对于司法审判研究、司法经验总结传承、司法改革在基层的推进完善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单位: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刘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