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谭立独
湖北工伤待遇速算一览
文_谭立独
遭遇工伤,除了身体的伤痛,最恼人的就是工伤待遇怎么享受,傻傻弄不清。本文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整理,哪些该社保基金承担,哪些该用人单位承担,特殊情形下的工伤待遇由谁担责,一目了然。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注:社平工资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月。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
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养老保险费。扣除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保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依照《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按如下标准享受:
五级伤残:社平工资×22月;
六级伤残:社平工资×18月;
七级伤残:社平工资×12月;
八级伤残:社平工资×10月;
九级伤残:社平工资×8月;
十级伤残:社平工资×6月。
(注:五级、六级伤残享受该项待遇的前提是,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如保留劳动关系,则领取伤残津贴。)
(八)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该标准全国统一。
另外,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三项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第1、2项待遇。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参见《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适当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如职工选择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则不享受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依照《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按如下标准享受:
五级伤残:社平工资×34月;
六级伤残:社平工资×28月;
七级伤残:社平工资×20月;
八级伤残:社平工资×16月;
九级伤残:社平工资×12月;
十级伤残:社平工资×8月。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六)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1、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索取民事赔偿。经办机构不得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除外。
3、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5、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在用工单位期间发生工伤的,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6、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7、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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