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局协作配套中心 成 森 田林涛 李 曦
系统优化环境 推进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国防科工局协作配套中心 成 森 田林涛 李 曦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加快实施这一战略,国家陆续出台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政策文件,并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及其配套实施文件,提出了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体系等具体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于国家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近年来,随着高新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重大工程的实施和基础科研的持续开展,我国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国防科技成果数量迅速增长,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其中,大量的国防科技成果具备了向民品市场转移转化的潜质。仅“十二五”期间,通过军工技术推广专项支持的项目,利用国防科技成果向民品市场推出国内首台(套)产品54种,打破国外垄断或可有效替代进口的产品16种,产品累计销售收入超过80亿元。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国防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率仍然偏低,这已经成为社会各有关方面关注的热点,成为国防科技工业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需要系统优化环境,协同实施,加速提升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效益水平。
我国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较为困难,既存在通常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践中的普遍性问题,也存在一些特殊性问题。
一、国防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不完善
我国国防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尚不完善,主要表现在:
▲ 国防科技成果亮相2016年珠海航展引关注
一是由于近年来,许多部门、机构还延用传统的科技成果鉴定做法,未能全面推进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的科技成果评价方法的运用,使得在科技成果数量不断增多的情况下,未能进行分类评价,未能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的价值进行科学的评估,未能系统地统计可以转移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的真实数量,缺乏对可以转移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的不同实现方式的研究,缺少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的专业服务。虽然国防科技工业在完善国防科技成果管理方面一直在不断进行改革、完善,但这些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二是缺乏针对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果效益的完整性评价方法,对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经济发展、科技发展、社会发展、人才培养、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溢出效益评价不足,全面、准确地衡量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国家发展贡献的方法不够。
二、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不完善
我国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尚不完善,主要表现在:
一是国防科技工业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一直没有明晰的、可操作的界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国防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但对于代表国家行使该项职能的责任主体并没有明确的文件界定,而国家及相关部门颁发的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均对涉及国防的科技成果进行了例外性处理。例如,《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规定“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等。
二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不健全。受单位工资总额等约束,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措施难以落实,单位和个人均缺乏实施转移转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缺少考核指标。现行对单位和个人的考核主要集中在科研立项、科研生产任务完成、成果获奖等方面,已有的政策法规尚未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及效益作出明确的要求。
三、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存在风险
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在转移转化过程中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风险。国防科技成果往往具有涉密属性,目前,在涉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缺乏明确的降密、解密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国防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存在泄密风险,责任重大。
二是转移转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许可转让价格由市场决定,存在实际转让价格低于研发投入的可能性,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是转移转化失败的风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链条长、资金需求大,若转化失败,成果转化各方均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责任。
四、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2个方面:
一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信息对接渠道不畅。国防科技成果信息管理分散,国防科技交流与技术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不健全,成果转化方、需求方和专业服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对接机制。
二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服务能力弱。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的服务模式与方式相对单一,知识产权评估、投资论证、投融资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能力不足,支撑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投融资体系尚不完善,缺乏全面熟悉技术、法律、资本、市场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针对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推进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评价方法和机制
科技成果是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际价值的知识产品,价值取向不同,其推广应用或转移转化的方式与效益也不同。科学成果多具有思想、学科、文化等价值,具有间接的、隐性的、长期的、基础性和战略性影响。技术成果既具有类似于科学成果的隐性价值,又具有实用性与商业性的价值,技术成果的产品化、商业化、产业化则表现出直接的、现实的经济价值。
▲ 在绵阳科技城建设的国家军民两用技术交易中心
国防科技成果是在国防科研、武器装备研制、重大工程实施及其密切相关的科技活动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其在具备科技成果共同属性的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一是具有多样性。其产生于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方方面面,有些是可以广泛应用的,但更多是专用性的,是针对某一具体国防技术项目而开发的。二是具有涉密属性,大都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秘密。三是更具先进性,往往是国家高科技和核心科技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水平高、潜在价值大。四是更具成熟性,即可应用性更强,通常已在国防装备中得到应用,转移转化的前景广阔、对国民经济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国防科技成果的特殊性要求我们更加科学地对国防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着力于推进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断提升转移转化效益水平,首先要准确地遴选出具备转移转化潜质的国防科技成果,这就需要从国防科技成果的评价科学化开始,具体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评价规章制度,建立符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国家科技成果评价发展方向、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的科技成果评价规章制度。二是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组织体系,专业化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保障科技成果评价质量水平。三是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方式和方法,深入研究评价理论方法,科学
设计评价指标体系,规范评价工作程序,严谨开展各项评价工作,实现评价体系及结论真实、可靠。
二、进一步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章制度安排
围绕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范围、层次、程度等方面的更高需求,应进一步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规章制度安排。
一是国家的政策措施是推动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最重要的政策依据,因此,需尽快出台明晰的、可操作的界定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法规文件。
二是针对涉密国防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需求,尽快制定和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保密审查、降密、解密、脱密等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符合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允许国防知识产权创造单位和个人向民用领域转移转化知识产权并从中获得收益。
四是建立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配套激励、监督和考核评价机制。采用奖励报酬、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对转化效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在后续项目立项审批中给予优先支持。
五是研究制定构建开放、共享的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的制度,协同实施,推进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地生根”。
六是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计划。将项目支持与平台运行相结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同时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进一步健全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
围绕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求,要进一步健全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大力提升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能力。
一是搭建开放、共享的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充分利用国家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基地、地方科技孵化器、军工专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各方面、各层级的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协同实施,利益共享,推进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使国防科技成果在其它领域“落地生根”。
二是构建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互联网平台。为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国家深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运用互联网手段,凝聚整合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资源,互联互通,形成“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业态。
三是加大对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提升其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信息对接机制,搞好技术交流与交易,开展专业培训,培育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具有军工特色的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人才队伍。
四、进一步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评价体系
对于可以进行转移转化的国防科技成果,作为知识形态的潜在生产力,需要进一步开发,使之更加成熟、完善,并获得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完成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全链条。在这一全链条的每个阶段,所要完成的内容不同,需要的人、财、物也不同,需要科学地评价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同阶段的就绪度、评估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系统实施方案,因此,进一步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评价体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
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评价体系需做到以下4个方面: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评估方法。建立项目不同阶段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针对不同阶段的项目评价结果,提出差异化的、可操作的实施建议。
二是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评估。对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的能力水平、服务质量、行业影响力、廉洁从业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其遵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保持服务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持续创新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模式,实现好专业化服务的功能。
三是进一步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益评价。结合项目实施统计分析、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来全面评价国防科技成果溢出、推广、转移、转化的综合效益,提高国防科技成果评价的科学性与完备性,提高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效益水平。
四是开展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评价。分析结合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际所制定的政策,研究推进国防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保障和激励创新分配机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探索对创新人才实行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通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等方面政策的可实现性,不断优化政策环境,提高各方对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持续推进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益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