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 瑾
网媒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童 瑾
网媒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全体网民的信息素养是基础,网络传媒行业自律是关键,相关的技术支持是重点,法律保护及配套政策是保障。本文基于问题成因分析,给出了解决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针对性建议,包括:网络用户强化自我保护;加强网络传媒行业自律;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注意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网络传媒 个人信息保护 针对性建议
(一)网络用户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网民受传统文化熏陶,光明磊落、心胸坦荡貌似做人的标尺,对个人信息被侵犯抱着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而且少有按时修补漏洞和查杀病毒的习惯,加上部分网民不知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也不善于用技术手段保护个人信息,导致个人信息被侵犯。大多数网站的隐私保护条文有一定隐蔽性,只存在于用户使用协议中,用户只是注册时能看到,多数情况下基本不予关注。
(二)行业自律性较差
网络的匿名性和信息不对称等特性,很可能被人利用以至于暗箱操作,使得用户个人信息成为谋取利益的筹码。部分互联网企业利用自身条件和技术非法搜集、泄露和使用个人信息。有些单位或个人花钱购买网民隐私,有的网媒把网络舆论变成不同利益集团的斗争工具。很多知名网站虽然制定了隐私保护条款,但是只有少数网站在首页设有关于隐私保护的超链接。
(三)相关技术和管理水平有限
个人信息保护需要高技术人才,然而现在不少网站管理人员仅满足于一般的计算机操作和应用软件开发,因为知识层次和技术水平偏低,一般杀毒软件不能杀死隐藏在用户网络设备上的全部木马病毒,部分网站因技术落后而对网民的个人信息无法实施保护。
(四)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尚未建立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尚未建立,仅以法律保护为例,2012年《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出台,2013年公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然而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有限,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屡见不鲜,预防和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的力度明显不够。
(一)网络用户强化自我保护
网媒如腾讯推出的QQ、电信推出的微信,以及学术中的BBS等,活跃在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但是迄今还没有成熟的市场机制予以规范。网络用户作为信息主体应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学会运用法律保障自己的个人信息,提高信息素养以强化自我保护。
(二)加强网络传媒行业自律
网媒行业自律涉及网站保护和行业组织保护,具体包括:(1)网站不应单方面制定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声明,而应自觉遵循用户参与原则,充分考虑信息主体意愿,注重与信息主体进行沟通,将隐私保护条款置于醒目位置以方便用户阅读。(2)不私自搜集、泄露和应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如确有需求应通知信息主体应用目的及应用情况并获取允许。(3)网站有义务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4)中国互联网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针对互联网企业的督促和鼓励保护措施理应进一步细化,一旦发现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及时有效处理。
(三)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
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管理涉及应用软件的开发等诸多方面,需要更新完善匿名技术,这对技术的复杂性、先进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有赖于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安全技术的深度融合。同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技术要加强管理。对于违反相关规则的组织和个人应予以严惩,做到有法必依,在网络信息的传播中树立法律的威信。还要成立维权机构,确保维权有道;通过维权教育,加强事先预防,规范信息传播。
(四)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首先要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保障,要使相关政策进一步具体化,保证具有可操作性。其次是完善社会诚信制度等相关制度。再次要实行网络实名制,同时加强弘扬传统美德的力度。政府应建立个人信息管理系统,这是解决技术问题的有效途径。个人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以一定的格式存入计算机存储器中,可机读个人信息有关数据,凡是通过著录标引获得的、反映个人信息内容和形式特征的各种信息,应分门别类的存入计算机,再由计算机进行整理,加工,统计,以账号密码查询等。另外,政府可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给以适当的财政支持,并对网媒行业监管实施鼓励政策。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研究课题,欧盟侧重于法律保护,而美国倡导行业自律。我国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对于不良从业者要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同时进行网媒管理体制创新,积极促成社会各界通力合作,形成解决问题的横向合力与纵向接力,努力提高网媒的公信力。
[1]高亚峰.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J].采写编,2016(4).
[2]张天业.网络时代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研究[J].科技风,2014(9).
(作者单位:西安培华学院传媒学院)
本文系西安培华学院校级课题资助项目《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PHKT16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