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券市场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为实现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和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我国金融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是按照证券市场监管的职责来划分的。想要保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平和稳定,加强证券监管就是其中的重要方式。通过近些年的调查和研究不难发现,虽然我国的证券市场在不断发展,但在市场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仍然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加以研究和分析,寻找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的方法,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进步。
【关键词】证券市场 监管制度 中介机构
一、引言
近几年来,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话题在我国一度成为热点,对于投资者的保护以及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呼声日趋高涨。国内媒体针对这一问题不断进行报告,并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的兴趣并加入其中。即便如此,我们发现针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已经进行了十几年,但问题始终未能解决,监管中的许多问题仍然不是被抓出并炒作一番。这就使我们对我国的监管能力产生了质疑,为什么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能力始终得不到提升,证券市场中到底是什么在影响监管机构监管的能力和效率?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证券市场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证券行业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加,极大地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与其同时,我国的证券市场也暴露出许多的问题,极大地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在这其中,证券市场监管作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其监管问题首当其冲。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究竟存在哪些问题,是什么在阻碍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职能的正常运作,我们又该如何解决。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境况,容易得出,证券市场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经济转型时期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不可避免的与我国特殊的经济制度和国情发生交集。而证券监管的法律体系始终无法建立健全,证交所和SAC在证券市场上始终都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位,这种含含糊糊的监管态度必定会对证券市场的运行及发展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而之前学者们所提出的一些政策及建议大部分没有被采纳的原因,或许是因为这些政策建议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以下我们将列举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证券监管机构主体过多,权责重叠,监管体系功能无法发挥完全
虽然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中证监会是作为主要监管者,但由于事实上的证券市场监管者过多,由此而产生的各机构在管理监督方面容易造成证券市场上的不明确性和不确定性,从而使得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市场上缺乏有力的话语权。由于证券市场上过多的监管主体从而导致监管效率低下,难以形成实质性效果,因此造成许多上市公司对于证监会缺乏畏惧感,在上市之初就敢于在招股说明书中大量造假而未能及时被证监会及时发现,例如银广夏事发之前,证监会从就此做过两次巡查,但始终未能发现问题。
而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的证券自律组织,负责对我国的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和审查,但由于事实上的权利限制,证券交易所只能通过上市公司的报告进行监督,即使发现问题也只能要求其进行解释,而并没有调查权,所以对上市公司并没有实际上的威慑力,而作为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证监会拥有调查权和处罚权,但受限于人力物力,也仅仅只能从上市公司的报告以及报刊杂志等媒体进行监管,缺乏有效接触各上市公司的途径和方法,因此虽然我国并不缺乏市场监管机构,但对于市场的监管仍会感到力不从心,无处下手。
(二)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仍然不完善,配套制度不到位
总体而言,我国目前在证券市场用于监督的法律法规相对而言还较为单一,在某些具体的操作实施方面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困难,常常发生在证券监管的过程中难以实施的情况,从而使这些监管条文缺乏实际上的意义。
目前我国已有的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相关法律暂时还只有《证券法》、《公司法》,虽然证券市场上的法律系统也在日渐完善,但是从总体上来看,仍然存在许多的漏洞和不足。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还缺少一些十分有效的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证券信誉平价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交易法》等,也因此对我国的证券监管造成了极大的不便。还有,由于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难免会或多或少的沾染上计划经济的一些习性,例如过多的行政干预等。而证券市场自然也难以避免,市场上仍然存在许多政府过多的干预市场的现象,投资者的法律意识仍然较为淡薄,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仍然不够强,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仍然较为单一。
不单单如此,即使是对于我国许多已经实施的法律和暂行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市场的监管,但由于配套制度的不到位或不配套,往往会造成现行的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无法实施。
(三)中介机构职能错位
在大部分的西方国家,像会计事务所之类的中介机构,其之所以能够存在就是因为上市公司需要他们去证明自己所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而投资者也确实需要这么一种机构去专门负责监督上市公司,披露上市公司的信息,中介机构则通过发现和报告上市公司的违约情况来树立市场信誉。而在我国,由于会计事务所曾长期受控于政府,即使现在与政府脱离,但对于自身风险意识薄弱,服务意识差,道德水平低等问题仍没有什么较大改变,与国外同行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三、针对证券市场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明确市场监管单位的权利和职责,培养专业化人员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单位过多,权责不明的情况,政府需要重新对各单位的权利进行划分和确定,确立证监会在证券市场的权威性,应继续完善以证监会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从而加强证监会的行政效率,并且要赋予证监会足够的监管权利,来确保证券市场的健康平稳运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实现整个证券体系的稳定,又要督促证券业创新能力和效率的提高。同时,弱化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参与度,转而侧重于市场的宏观管理,同时明确和加强证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地位,并在某些方面给予其更多的权利。应该适当放开一些行政权利,简化审批程序。在放开某些审批权利的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规范行业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并督促提高其执业水准。
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人员的水平和素质。证券市场的监管需要极高的执业修养和水平,从事该工作的人员不仅需要一定的政治素养,还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情操和较高的专业水平。在我国经济水平日益国际化的形式下,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操作手段不断被创造出来,这要求我国证券市场的从业人员要具备更高的工作素质,并能与其工作相适应。虽然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具备证券监管的高素质人才还较为缺乏,但我国的各级监管人员在数量、业务素质、知识结构等方面都有了及其显著的提高。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大对证券市场专门人才的培养,提高行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和准入门槛。同时吸收和引进一些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快我国证券行业的发展。
(二)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以及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各项法律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细化。上文已经提到,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并不完善,监管的手段还十分单一。为改善这样的境地,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市场的监管体系,除了基本的《公司法》、《证券法》,还要填补《证券信誉评价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交易法》等法律法规的缺失,同时加快配套制度法规的出台,以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从而使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还要尽可能的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促进证券市场的市场化。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代替政府行政指令的力度还要加强。
(三)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功能
要重新对证券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的角色进行认定,明确证券中介机构应该履行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不仅仅止步于对其进行监控,当中介机构发生违规行为时,还要毫不犹豫的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主要责任人还要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还要建立一个统一的证券行业中介机构的行业准则,并形成行业内人员的道德素质水平标准。为加大对证券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可赋予证监会一定的行政惩罚权和事后追究权,可以适当考虑因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损失而被要求对其进行赔偿的行为应为惩罚性质的而非补偿性的,并且明确其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要重新定位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的地位,明确其作为市场信息披露者的地位。
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毕竟还只有30年左右的时间,经验和成熟度都还无法与西方国家相比,也正因此,我们必须从当下做起,在立足本国证券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下,适当引进国外先进的经验和管理模式,从而形成自己特色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再加一把力。
参考文献
[1]钱江.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4.
[2]刘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3.
[3]刘磊.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商业经济,2011,09:100-101.
[4]韩萍,郎曼曼.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市场,2014,12:38-39.
[5]李鹏程.试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决策探索(下半月),2015,02:81.
[6]王新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与建议[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09:66-67.
作者简介:钱铖(1995-),女,安徽枞阳人,现就读于安徽财经大学,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