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林
被爱洗脑的颜大勇恋爱期把自家一套房产赠送给女友夏红丹,两人共同生活十余载之后,因儿女情长等琐事,感情逐渐破裂。夏红丹要求颜大勇把婚前赠与自己的房产过户至其名下,可如今爱情保鲜期已过,老颜不再快乐着他的快乐,当初的赠与能毁约吗?
恋爱期内送房产
2001年8月12日,老颜休假。下午三点,他和好友王辉找到租住在破旧房屋里的夏红丹:“丹丹,今天我要把这套房子送给你……绝不开玩笑。你看,我还带来证人。”夏红丹听后既惊喜又顾虑重重:“你说什么?别冲动,这房子即便你愿意送我,你家人也会反对,还是算了吧……”
虽然女友推辞,但老颜主意已定。当着王辉的面,拿起钢笔认真在白纸上写下《契据》:“现我居住的322号小院所有权归夏红丹,任何人无权干涉。立字为据。”落款处,王辉和老颜写下自己名字,还按了手印。
当老颜郑重把房产证连同这份《契据》交给夏红丹时,她的眼圈红红的:这样痴心爱自己的男人还有啥挑剔的?她决定把自己的后半生托付给眼前这个实在的男人——
颜大勇,1955年6月出生在邢台市郊区。初中毕业后,通过招工成为邢台煤矿一名采煤工人。1978年5月,颜大勇和本村姑娘姜慧结为伉俪。婚后,三个儿子相继出生给这个小家庭增添了无限乐趣。姜慧一直在家作全职太太相夫教子,而颜大勇每日动力十足地在环境恶劣的井下采煤,支撑着五口之家。那些年,夫妻俩省吃俭用不仅翻盖了322号老院,还购买了坐落市区繁华地段的单位所建的两套经济适用房。可是红红火火的好日子在2000年戛然而止,姜慧因癌细胞扩散离开了人世。妻子走后的日子,忙于生计的颜大勇没时间管仨孩子,尤其是看到14岁的小儿子颜瑞每日吃着百家饭更是心疼不已,是时候结束这种既当爹又当娘的煎熬日子了。
1965年出生的夏红丹是个苦命的女人,曾有一段心酸的婚史。她和前夫姚强生育了两女一儿,嗜酒如命的姚强嫌夏红丹爱唠叨,酒后经常对她拳打脚踢。1999年3月,夏红丹忍受不了家暴与姚强离婚,把儿子和小女儿留给了前夫。随后,她在市区一家餐馆当服务员,和十岁的大女儿在餐馆附近租房居住。
2001年3月的一天,经人介绍,时年36岁的夏红丹与颜大勇相亲,两人初次见面相谈甚欢,还攀上了“亲戚”,原来夏红丹的哥哥是老颜的妹夫,这之前两人并不知道。之后,爱情的种子生根发芽、迅速成长。
老颜也陶醉在第二次爱情甜蜜中,终日精神焕发。交往期间老颜发现女友因房租太贵,经常搬来搬去,他无法忍受自己心爱的女人居无定所,慎重考虑后,作出一个惊人决定:送一套房产给女友!
半路的感情不堪一击
2001年11月,两人领证后,夏红丹和老颜一起生活在赠与的322号小院。颜家三兄弟因女主人的到来,一日三餐都能吃上丰盛可口的饭菜,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颜大勇下矿采煤,常是一脸黑泥,一身泥水,可想起家里的媳妇,干劲更足了。在这期间,老颜曾拿出4000元,在村东购买了一块311号宅基地。让全家人骄傲的是,运气极佳的老颜在一次深夜回家途中捡到一个装有5万元现金的黑包,当时街上没目击者,但他坚持把这笔巨款交给了派出所。老颜拾金不昧的事在街坊邻居口中传颂,人格魅力爆棚。
老颜和夏红丹沉浸在再婚的幸福中,然而2005年5月,老颜的大儿子颜胜准备结婚,一件小事让夏红丹和颜胜心生嫌隙。夏红丹帮着购齐新家具、布置好新房后,为向外人证明她作继母的对颜胜视如己出,她对老颜提出要求:“婚礼当天,颜胜当众喊你爸,也必须喊我一声‘妈’,最好是磕头答谢……”
可是婚礼那天,颜胜给足了夏红丹面子,但就是没张开口叫“妈”。这让夏红丹失望甚至气愤!老颜小儿子说:“为这事,夏红丹不和我大哥说话,还不让他登家门。”
老颜的二儿子颜峰在徐州读大学后,夏红丹把二女儿也接到身边。那几年,煤炭价格上涨,老颜的月收入都在6000元左右,可总是入不敷出,每月还要借亲朋好友1000多块。这些钱的去向,老颜从来不问。
2011年初,老颜从岗位上退下来。二儿子颜峰也娶妻生子,小两口因工作压力山大,没时间管孩子,老颜便常来帮忙。夏红丹没有什么朋友,孤单之余,她难免对老颜发牢骚。一天,老颜又是很晚才回来。夏红丹生气地说:“怎么这么晚才回家?退休了也不在家陪我……是不是嫌我没工作和收入,你才这样欺负我……”老颜很气愤,也想不通:夏红丹和自己一起去帮忙怎么就不行?两人越吵越凶,厮打在一起,老颜的脸挂了“彩”。胳膊受伤的夏红丹哭哭啼啼收拾衣物,搬到了大女儿家。
老颜夫妇从冷战闹到离婚边缘,夏红丹的哥哥出面调解。尽管老颜做出了让步,答应给夏红丹5万元住房公积金,还让她永久居住在322号小院。但夏红丹坚持索要这套赠与房屋的所有权,最终复合化作了泡影。
2012年9月,夏红丹一纸诉状将老颜告到法庭请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后,最终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并把老颜的7.8万元退休住房公积金一分为二。
婚前老颜写下的这份赠与“契据”是否有效?村东的311号小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情况复杂,可能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利益,这场离婚诉讼中均未作判决,夏红丹只得另行起诉。
赠出的房产物归原主
离婚后,夏红丹因无住所经协商被准许在322号小院中暂住。孰料,老颜的小儿子与夏红丹的二女婿又为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争了起来,还动了手,最终派出所民警出面干涉才得以平息。2014年7月,夏红丹起诉老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322号房屋过户名下,并平均分割311号房产。邢台市桥东区法院采取独任制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双方当事人针对“赠与的房产该不该过户到夏红丹名下”等问题,展开激辩。
面对曾同床共枕十余年的被告,夏红丹向法庭出示了“契据”证明颜大勇曾把322号小院赠与自己。坐在被告席上的老颜点头认可,但辩称:“我送原告房子,是想让她与我白头到老,我百年后房子归她……现在,她与我离婚了,我的愿望没实现,我要撤销这份‘契据’!”
老颜的律师补充说:“原告手中的这张‘契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位于桥东区的322号房产证是1991年取得,说明该房产是被告和前妻及仨孩子的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的遗产,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所以,被告颜大勇未征得房屋共有人同意,擅自签订‘契据’将房产赠与原告,侵犯了其他共有人权益,是无效的。”
夏红丹的代理人指出:“颜大勇婚前有三处房产。原告受赠的这套房子的产权上都是登记在颜大勇的名下,因此被告有处分权,这份‘契据’是有效的……”
被告律师接着辩称:“颜家房屋再多,也不能证明桥东区322号房产属于被告颜大勇个人所有。在遗产未分割前,这些财产都属于家庭成员共有,根据房地产管理办法第38条可认定这份‘契据’是无效的。”
那么,311号小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庭上,原告和被告都向法院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小院的建筑者,但是内容却完全不同。被告律师要求原告律师调查笔录中涉及的被调查证人出庭质证,但是,证人并没在法庭上出现。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都很激动,火药味十足。主审法官结合查明的事实和现有的证据认为:所赠房产是颜大勇与前妻所建,其中一半属于遗产,颜大勇无权处分,该赠与是无效行为;这套受赠房产不属于救灾扶贫,没有经过公证,颜大勇有权撤销赠与合同;颜大勇出资4000元购置311号房屋宅基地,该出资虽属夏红丹与被告共同出资,但该地面所建房屋到底是夏红丹夫妇还是颜大勇二子所建,双方提交证据因不充分,所以暂不处理。
2014年10月27日,邢台市桥东区法院判决:驳回夏红丹诉讼请求。收到判决书,夏红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认为:在双方尚未对颜大勇前妻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进行处理前提下,原审判决直接认定颜大勇赠与行为无效不妥,应纠正;夏红丹直接起诉要求将赠与的房产过户名下,属于证据不足,无法支持。
2015年3月,邢台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编辑:成韵
点评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便可成立。生效的赠与合同必须履行吗?合同法第186条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此外,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特别指出,已交付使用、未办理过户房屋手续的这种赠与情形,该规定是“可以”认定赠与有效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没办理过户手续的赠与合同是无效的。本案中,夏红丹在婚后长达十余年不要求老颜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请公证部门对赠与的房屋公证,存在重大过失;另一方面,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但赠与房屋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前,赠与的房屋毕竟是老颜的,法律保护赠与人的权利就会更强些,赠与人依然有撤销权。因而,夏红丹的诉求得不到支持也就不为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