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防范机制

2016-12-05 19:14余永铨
时代金融 2016年30期
关键词:防范机制互联网金融风险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互联网也飞速地发展,同时衍生了以互联网企业为主导的新兴金融业态。因为互联网金融尚未成熟,必然存在一些独特的风险。该文介绍了当前互联网金融模式和风险的各种类型,并结合其影响因素,提出了防范风险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  影响因素  防范机制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业态也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从诞生开始,就备受社会的关注和公众的青睐,推动了该业态的快速发展[1]。新兴金融业态不断涌现,金融业信息化、综合化经营渐成趋势。互联网金融给公众和机构带来便利享受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风险。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长效而稳健的发展,很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机制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业态主要分为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大金融模式。

第一,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支付现已不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成为线上线下全覆盖的综合支付工具。目前,除众所周知的银联和支付宝外,还有财付通、快钱支付、易宝支付、汇付天下等。业界认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运营模式可分两大类:一类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依托于自有B2C、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另一类就是以快钱为代表的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截止2015年3月,央行已发放270张第三方支付牌照。随着苹果公司的APPLE PAY与三星的SAMSUNG PAY相继落地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第三方支付体系日趋完善成熟。据艾瑞咨询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18674.5亿元,同比增长46.9%。

第二,P2P网贷。P2P网贷是指通过P2P公司搭建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信贷模式。截止到2015年4月,我国的P2P网贷机构已发展到3054家。

第三,大数据金融。以阿里金融和京东金融为代表的大数据金融,是指依托于海量、非结构化的数据,通过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对其数据进行专业化的挖掘和分析,并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创新性开展相关资金融通服务的模式,此模式能扩大了客户范围,降低了企业成本。

第四,众筹是指商业、科研究、民生工程、赈灾、艺术、政治运动等项目的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等途径,发动公众,筹集资金、能力和渠道,为机构、个人或某个项目提供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五,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通过广泛运用互联网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服务产品进行改造,实现经营、管理全面信息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如建行的“善融商务”平台。

第六,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利用互联网提供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信息汇聚、搜索、比较及金融产品销售,并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如融360、安贷客和大童网等。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监管主体缺失的类型

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仍是传统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保险、银行及证券等一些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无法满足对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监管需要,银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督,由于管理权限不清、地域管辖权限制、多头管理、技术、人员等因素容易形成监管的“真空”。

(二)信息风险

传统的金融机构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通过构建封闭的交易渠道,对交易主体信息进行安全维护。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处于开放系统中,TCP/IP协议安全性争议较大,目前的密钥管理与加密技术也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系统易受计算机病毒和网络黑客攻击,甚至是账户被盗。因此,互联网企业如通过持续高投入的办法来保障安全,便增大企业的运营成本,削弱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优势。

(三)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产品能否实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这是互联网金融最基本的特征。在互联网金融机构中,高收益和高风险的运行机制仍然会在其中出现普遍存在,如一旦平台倒闭或借款人违约,投资者就难以收回投入的资金。在经济低迷、制造业产能过剩、就业率不足、国内服务业开放不足等情况下容易出现信用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投资期限较长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一旦遇上短期负债到期不能按时滚动时,就会发生流动性风险,通过短期资金转化成长期资金来解决期限错配问题,是金融机构的一大功能。

(五)虚拟性风险

由于互联网具备虚拟性,使网上交易的相关信息无法有效辨别,一些不法分子也会借助互联网虚拟的特点,制造虚假的身份信息,实施套现、网络诈骗或洗钱等犯罪行为等,也可能造成资金在周转中沉淀,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大大地增加了支付的风险[2]。

(六)法律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行业目前还是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使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游动,往往会触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高压线。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相关的影响因素

(一)法律监管力度不足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业态在快速发展,但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业态的关注仍然欠缺,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管理和监督互联网金融的法规制度,目前,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专门的管理法规,但是尚未制定出一部综合性权威性的大法。

(二)网络信息技术的影响因素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水平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网络技术具备成熟和先进的条件,才能营造互联网金融健康、安全且有序的发展环境。网络的系统环境在比较严密的情况下,不法犯罪分子很难随意地入侵到网站,这样就可以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进行保护。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能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成本,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效率,拓展交易空间,使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资金供需双方可以直接交易,简化了交易流程。目前,有三个技术趋势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一是信息的数字化,二是计算能力的不断提升,三是网络通信的发展。由于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门槛较低,其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严重不足,信息建设硬件和管理软件都与客户的服务要求不相称,因此,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技术性风险。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机制

(一)加强市场准入及监管力度

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直存在着一些灰色地带,存在针对市场准入的监管而言,主要是对互联网的金融机构资格进行认真地审查,也就是事前的监管[3]。自从互联网的金融开始兴起以后,金融行业开始纷纷地向信息化、综合化经营的方向转型,实际上,这也对传统金融行业的经营弊端进行了补充。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存在还是有必要的,不能完全否决地进行监管。相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资格和信货业务,国家层面应制定规范且严格的信息审核制度,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手段进行控制,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进行监控,使互联网金融双方交易权益都得到有效的保障。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灵活宽松、富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二)建立和健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

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而言,法律的执行力度和制度法规的健全,尤其重要。只有建立和完善将法律的监管体系,认真贯彻和落实各项法律法规,才能建立一个安全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使消费者合法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使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健康发展[4]。

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势在必行。在通常情况下,网络系统安全问题和网络金融立法的滞后与模糊是造成法律风险的原因之一。针对目前网络金融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法制建设进程,尽快出台有关网上交易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降低企业和消费者的法律风险,规范网络金融经营者和参与者的行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首先要解决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的合法性、金融交易业务的电子证据以及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的行为规范和跨国金融交易的法律问题等。其次,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安全保密也必须有法律保障,对计算机犯罪、计算机泄密、窃取商业和金融机密等也都要有相应的法律制裁,以逐步形成有法律许可、法律保障和法律约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环境。再次,充分运用政策手段,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向健康的发展方向开展业务。最后,提升整个社会的信用认识水平,建立和完善全国一体化的综合信用体系。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防护体系

1.自主开发网络技术。金融网络系统的安全,最终是由网络技术的应用来实现的,常用的计算机技术有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和智能卡技术等,主要是通过采取安全策略、安装防火墙、安全入口、电子签名等高新网络技术来实现。从硬件设备来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消费者,大部分使用国外技术的计算机、路由器等系统,且我们的信息技术较为落后;从软件管理方面来说,我国现时的加密技术、密码管理技术及电子签名技术都跟不上网络金融发展的要求,增大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安全风险。因此,要解决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防范问题,唯有自主开发信息技术,提高网络安全性能。

2.建立大型金融信息库。互联网金融信息库既要保护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利益,也要维护金融客户的权益。依靠信息库技术储存、管理和分析处理数据,这是现代化金融企业管理一大特点。互联网金融信息库的设计应以客户为中心,进行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的科学管理,不同银行可实行借款人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不良借款入的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另外,对互联网金融客户也可利用信息库,查询众筹项目发起人,借款人等方面的信息。为此,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如工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应该采用一些针对性的措施,建立一个严谨而科学的法制信用平台,一定要将个人的信息资料,完整且真实地进行登记,使个人信息的可靠性及真实性得到保护[5]。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时代的经济产物,在给公众的经济生活带来了方便、优质和细化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金融风险和网络风险。因此,我们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和健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防护体系,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加速融合,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经济环境。

参考文献

[1]娜米亚.浅析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因素及其防范机制[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5,06:84.

[2]邓青青.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因素及其防范机制研究[J].市场研究,2016,04:21-22.

[3]娜米亚.浅析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因素及其防范机制[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5,06:84.

[4]边叶,苏玉珠.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防范机制[J].商业经济研究,2015,12:86-88.

[5]马晔.资本账户开放背景下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及监管模式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5.

作者简介:余永铨(1974-),男,广东高州人,本科学历,中职财经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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