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辉
内容摘要:在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决定权的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中检察机关面对的首要问题是正确区分并规范适用“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区分“技术侦查措施”与普通“现代侦查技术”的标准是看某一项侦查措施是否同时具备秘密性、技术性、即时性、严重侵权性与证明直接性。侦查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既要善于熟练灵活运用“现代侦查技术”,更要严格规范适用“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应从软件、硬件和制度建设三方面入手,“三管齐下”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加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从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转变。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 技术侦查 侦查技术 检察权
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决定权,既是惩治腐败、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需要,也是将侦查权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目前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中贯彻刑诉法关于技术侦查措施新规定最急需破解的难题之一就是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区分及规范适用。
一、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概念
“技术侦查措施”属于法律概念。在法律条文与侦查实践中,技术侦查措施长期被表述为“技术侦察措施”,俗称“技侦手段”。1993年的《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的《人民警察法》对技术侦察措施有明文规定,但非常笼统。《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据笔者所知,对技术侦察措施详细规定的只有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主要有《关于技术侦察工作的规定》、《刑事特情侦查工作细则》、《麦克风侦听、电子监视工作细则》、《技侦外线工作细则》等,但属绝密不得对外公开。较为权威的观点认为,技术侦察措施指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检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1]除此之外,再无对社会公开的更详细规定。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技术侦察措施的规定首见于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侦办自侦案件时,对重大贪污贿赂等案件经过严格的审批,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办案,使用技侦手段。2012年“技术侦查措施”一词出现在刑事诉讼立法中,正式取代“技术侦察措施”。在《刑事诉讼法》“侦查”一章中,“技术侦查措施”独立构成第八节,共五个条文,分别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对象、时限、审批、保密及证据效力等。
“现代侦查技术”属于侦查学概念。侦查学认为,侦查技术是指有关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相关理论原理和研究成果在侦查活动中的直接应用,以及相关学科知识和原理对侦查活动的进行所发挥的指导、指挥、运筹等方面的作用机制技术。现代侦查技术是侦查机关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用于获取案件信息、证据和缉拿犯罪嫌疑人等侦查行为所采用的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总称。
从概念上看,“现代侦查技术”是一个更大的范畴,包括“技术侦查措施”,也包括一些普通的现代侦查技术。这种情况导致技术侦查措施与普通现代侦查技术在区分上的难度。加之法律、司法解释对技术侦查措施的明确界定又讳莫如深,具体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当前区分“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可行之路只能是寻找一种标准,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用这种标准对具体的某项侦查措施究竟是“技术侦查措施”还是“现代侦查技术”进行界定。
二、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区分标准
结合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对各种高科技手段运用的经验,笔者认为,区分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标准是看某一项侦查措施是否同时具备秘密性、技术性、即时性、严重侵权性与证明直接性。同时具备这五种属性的侦查措施属于“技术侦查措施”,而只具备这五种属性中的部分属性的侦查措施则属于“现代侦查技术”。
以针对手机采取的侦查措施为例,对手机通话的监听及对手机短信的截取技术由于兼具秘密性、技术性、即时性、严重侵权性与证明直接性,属于技术侦查措施。因为这两种手段都采用特殊技术,秘密地即时获取了被侦查对象的个人隐私,严重侵犯人权。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符合法定程序取得的通话录音及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通话录音与手机短信往往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相比之下,手机定位技术与话单分析技术虽然具备秘密性与技术性,但从侵犯被侦查对象人权的程度上讲,前者只暴露被侦查对象的活动地点,后者只体现与其通话的相对人,并没有直接、完整暴露其个人隐私。权衡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在遏制腐败的社会需求面前,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其非核心个人信息在侦查活动中的适度披露应不属于普通意义上的侦查机关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在有罪嫌疑面前,国家公职人员的非核心个人信息安全应让渡于其个人生活适度透明化的侦查要求,以满足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对其履行职务合法性、个人生活廉洁性的监督。在这个意义上讲,这两种技术不具备严重侵权性。此外,通过手机定位技术体现的被侦查对象活动地点及话单分析技术体现的通话相对人信息并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属于间接证据。而且,这两种技术都属于事后对证据的调取,而不是对证据的即时截获,不具备即时性。
综上所述,同是对手机采取的侦查措施,对手机通话的监听及对手机短信的截取技术因为同时具备秘密性、技术性、即时性、严重侵权性与证明直接性,属于技术侦查措施;而手机定位技术与话单分析技术因为只具备秘密性与技术性,不具备即时性、严重侵权性与证明直接性,应属于现代侦查技术。由此可及,应用于职务犯罪侦查乃至所有侦查活动中的现代技术都可以用这一标准进行区分。因此,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中,界定技术侦查措施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侦查手段中,同时具备秘密性、技术性、即时性、严重侵权性与证明直接性的,应视为技术侦查措施,包括:麦克风侦听;座机、手机电话监听,手机短信截取;固定场所隐蔽摄像、密拍密录;无痕迹秘密检查与技术开锁后场所搜查;应用于手机、电脑及网络的黑客技术等。现代侦查技术主要有:心理测试技术、视频监控技术、文书(含笔迹)检验技术、网络技术、电子取证及电子数据恢复技术、话单分析技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手机定位技术、电子内窥技术与信息情报技术等。
三、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适用问题及对策
对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适用既关系到正确运用公权力、确保侦查权不被滥用,也决定着侦查效能与侦查水平的提高。实践中,对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适用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
(一)主要问题
对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来说,心理测试技术、电子侦查技术、侦查情报技术、侦查通讯技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都是亟待与传统侦查技术结合使用的技术领域,很多地区的检察机关在这些方面还只停留在比较初级的阶段。坦白地讲,目前全国各地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对现代侦查技术的运用水平都相对不高,在省级人民检察院中也只有部分院的工作开展的较好。纵观全局,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应用于职务犯罪侦查实践所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
第一,缺乏专业人才,特别是既懂侦查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奇缺。从技术侦查理念到侦查实践中的各种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应用,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运用现代科技服务侦查的水平目前还停留在比较初级的阶段。很多从事职务犯罪侦查的干警由于年龄偏大,对电脑、高智能手机等现代电子设备比较陌生,对心理测试技术、视频监控技术没有概念。还有一些反贪、反渎干警平时不使用QQ、MSN、微信等现代交流工具,对电子数据的认识还停留在“只要磁盘格式化就所有数据都没了”的层面。有些地区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信息情报工作缺乏基本的重视,忽视信息数据库建设。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中要么是经验丰富的老侦查员不懂现代科技,要么是能熟练操作现代电子设备的年轻侦查员从事反贪、反渎侦查工作的时间短,业务水平不高。既懂侦查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往往少之又少。
第二,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分散,技术部门服务侦查工作的机制有待完善。各级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很大程度上各自为战,缺乏统筹,地市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与技术部门在侦查活动中除同步录音录像外缺少配合,基层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人员严重不足,通常只有1-2人。相对于公安机关技侦、网监部门对侦查工作的强大技术支撑,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应用于侦查工作中的技术力量明显薄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还没有成为技术部门的常规工作内容。
第三,装备欠佳。和公安机关相比,检察机关在侦查装备上普遍落后。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目前基本没有高端专用侦查设备,侦查现代化主要还是停留在“电脑取代手写”阶段。政法专项经费也主要用于购置打印机、办公用台式电脑、更换办公车辆缺乏对现代侦查设备的专用经费保障。
第四,个别案件中,公安机关技侦部门协助办案导致工作效率不高且跑风情况不能杜绝。公安机关技侦部门由于自身工作任务繁重,不能在每一起案件中都与检察机关在工作配合上做到及时、高效,且由检察系统以外的人员负责职务犯罪案件技侦工作的实施导致办案过程中出现跑风情况。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民警的时候,此项工作开展起来就更难。
(二)解决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破解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应用难题的关键是从软件、硬件和制度建设三方面入手。
第一,软件建设。高度重视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队伍建设,着力培养全体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应用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意识,通过培训、考试、竞赛等方式提高全体反贪、反渎干警应用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水平,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加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从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转变。同时加大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对熟悉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专业人才的招录,壮大检察机关的技术队伍,形成技术部门对办案部门的强大技术支撑。
第二,硬件建设。努力争取各级财政对购置现代化侦查装备的资金保障,确保政法专项经费足额到账并全部用于购置现代化侦查装备。充分借鉴公安机关与国家安全机关的先进经验,全力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抓住“科技强检”的有利时机,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升侦查装备水平。要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有成效的侦查装备上,真正做到“着眼实战、突出重点、重在应用、依法规范”。
第三,制度建设。建立检察机关技术部门与侦查部门的长效配合机制,以强大的技术支撑保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侦查目的的实现,在技术部门与侦查部门间形成良性互动,定期反馈成功经验与失误教训,保证工作顺畅。同时应积极探索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之间的工作配合机制,在公安民警涉案的情况下寻求国家安全机关在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方面予以配合,反之亦然。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内部确定专人负责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联系、协调工作,保证技术侦查措施的顺利实施。
注释:
[1]郎胜、王尚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72页;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实用问题解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