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军
目前,我国县级政权有四套班子,当然也就有四个“一把手”(县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的是个别现象)。但无论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普通民众,还是上级领导机关,都把县委书记和县长看成是两个主帅。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经常强调党政两个“一把手”要紧密配合,增强团结;县级领导班子如果缺乏合力,往往是由书记和县长两个人之间关系不和谐造成的;县委书记统带班子和队伍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处理与县长之间的关系上。
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的领导体制,存在着诸多弊端,党政关系远远没有理顺。
县委书记与县长之间,能够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文本”要求,既各司其职、又紧密配合的,几乎找不到;而县长强势、书记软弱并且宽容,从而保持平衡稳定的,也极其稀少。常见的有以下三种状态:
第一种状态,书记专权、县长忍让。上级党委配备县级党政班子,一般都选择资历深、能力强的干部担任书记,形成党政两个“一把手”之间事实上的“老大”和“老二”顺序。有的地方甚至在任职谈话时明确要求书记搞好对县长的“传帮带”。还有的县长是通过书记积极向上建议推荐才提起来的。半数以上的县委书记,是由县长“升任”的;县长的下一步,大部分要走上书记这个台阶;书记的下一步,大部分要继续升迁,给县长腾出位置。这些因素,使某些县委书记把自己当作大老板,不但“大权独揽”,而且“小权不放”。而县长,则信奉“小不忍则乱大谋”的古训,俯首帖耳,甘当配角。
一位县委书记在省委党校讲座时,直言不讳地说,“书记和县长之间,既是同僚的关系,也是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甚至是爹和儿子之间的关系。”大家听后愕然。
第二种状态,貌合神离、矛盾重重。县委书记与县长要经常在一起研究工作,一起参加重要公务活动。所以,即使两人之间隔阂很深,也不能在公开场合剑拔弩张,也要维持表面的团结。但是,有的地方,两人在出现意见分歧时候不能很好沟通或协商,或不善于妥协退让,时间一长,便形成积怨;有的地方,两人在涉及人、钱、物等重要事项上争夺权力,互不相让;有的地方,一方背地散布对另一方的不满情绪,甚至互相诋毁、拉帮结派,关系日趋紧张。
第三种状态,互相妥协、和平相处。多数县(市)的党政主帅,处于人们常说的“哥俩儿好”状态。他们未必没有隔阂和摩擦,但深谙“和则两利,斗则俱伤”的道理,能够顾全大局,互相妥协,保持相对团结、和谐平衡的局面。
两个“一把手”和谐平衡关系的形成,固然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但一般情况下,县委书记的主导作用更大一些。他们保持与县长和谐相处的“诀窍”很多,最主要的有以下三点:
一是胸襟开阔,磊落大气。尽量做到不专断、不拢权,不斤斤计较利害得失,不背后议论县长的是非长短。有人说,县委书记要打造理论素养、综合能力、品德胸怀、自我要求“四个高地”,虽然理想主义色彩过浓,但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退一步说,即使道德修养和各方面实际水平不如同僚,没有形成那么多“高地”,但因身居领导班子核心和一方主帅的“高位”,比较聪明的人也会模仿“大人物”,装出个虚怀若谷、宽宏大度的样子。
二是注重沟通,适度宽容。在现行体制下,县(市)一级的多数事务,党委、政府都要负责或过问,权力边界很难廓清,而且各种“法定”会议往往是对已经“决定”的事项履行形式上的审批程序,所以,会前会外的沟通协商,成为两个一把手合作共事的最主要渠道。如果书记比较专断,不注重沟通,多数县长会忍气吞声,维护表面团结,但难以形成同心协力的良好局面;如果县长以政府首长自居,不注重沟通,善于统带班子的书记会区别具体情节,采取小事不问、顺势放权,大事迂回控制、及时听取汇报等策略,维护相对和谐的关系。
一位县委书记说:“耳朵必须‘硬,不能听些闲言碎语。有些干部,喜欢在你面前说三道四,以讨取你的喜欢,还有的想利用你手中的权力,找县长要钱。有的乡镇或科局领导,对县长不满意到我这发牢骚的,我一律批评。”
三是因人而异,收放有度。从常规理论上说,县委的领导主要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书记仅仅是领导班子的班长,在决策中只有一票权,但也有“大权独揽,小权分散”之说。实际上,无论大权小权,都不宜独揽,也不能过于分散。过分拢权,虽然能够得到一些眼前利益,但总体上肯定费力不讨好,而且势必造成班子内部的矛盾,影响其他成员的工作积极性;过分放权,则容易失职出岔,这里关键是把握好“度”,还要因人而异。县长如果政治上比较成熟,能够自我约束,而且工作能力较强、经验较丰富,书记放权越充分,工作效率越高。但如果县长权力欲望大或工作经验少,书记放权过多,县长可能得寸进尺,胡作非为,也可能频频出现失误。这里很难说清楚分寸尺度,只能说该管的一定不能撒手,不该管的或可管可不管的不能随意插手。
很明显,依靠当事人宽阔的胸怀和圆滑的处事技巧而建立起来的和谐关系,是极其脆弱的。要使县级几套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真正做到紧密团结、依法履职,必须按照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加快推进县政综合改革,厘清各套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班子的权力边界,最大限度地实现权责对应,从而保证县级权力在民主法治、科学有序的轨道上运行。
本栏编辑:竹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