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宁 图/张宁 张娴 幽竹
作为执法者的包公与展昭
文/张宁 图/张宁 张娴 幽竹
在清中后期的通俗小说《三侠五义》中,包公调动江湖侠客义士的力量,解决了司法调查与缉捕凶犯过程中的大量棘手难题。可是,这些侠客义士是否能够成为国家的公职人员乃至执法者有待商榷。
以展昭为例,他的职务是开封府御前四品带刀护卫。包公许多案件的侦破都离不开展昭,那么展昭的身份就变得复杂起来。在初遇包公之时,展昭便大显身手,火烧金龙寺。尽管法本、法明两人是“恶僧”,展昭的行为实质上可能是为民除害,但大宋刑律是绝不会允许个人随意放火的。宋代对火灾管理极其严格,对于包括纵火在内的恐怖犯罪更是非常重视。《宋刑统》引用唐代敕令规定,如因复仇等原因放火,而且“情状巨蠹,推问得实”,就要处以死刑,即“决痛杖一顿处死”。可见,纵火在宋朝是死罪。“以武犯禁”、蔑视体制纲纪原本是侠的一大行为特征,作为游走江湖“行侠仗义”“遇有不平之事,便与人分忧解难”的南侠,类似事情展昭绝不只做过这一件。但他不仅没有受到法律追究,而且还转身成了体制中一员。张龙、赵虎、王朝、马汉等人其实原本也都是占山为王、落草为寇的绿林人士,每个人身上都有“案底”,“弃暗投明”后被包公收编为“公务员”,既往不咎。
安徽合肥包孝肃公祠中陈列的铡刀
展昭等侠士投奔包公,当然蕴含着“酬恩知遇”的深刻文化观念,然而从法的视角看,包公却有包庇、渎职之嫌。即便在古代人们也不会不知道“杀人放火”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人们对包公的包庇与渎职同样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展昭等人的加入反而使包公故事更加引人注目。这是为什么呢?
人们喜爱包公首先是对于他个人品德修养的肯定。古代官员(法官)个人品德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着非常微妙的关系。受儒家文化影响,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是为官从政的基础和前提,入仕必须进行“慎独”“克己”等个人修炼。个人修养不够、品德有瑕疵,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人们对其为官称职与否的评判。一位私德不好的官员收留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为人诟病,甚至定义为昏官。可是在包公这里占卜、刑讯,甚至包庇展昭这类行为都是英明之举,因为他是包公。包公的品德修养被高度肯定,进而在有宋以来的民间言说中,包公逐渐成为中国传统司法公正观念的寄托和象征,成为中国老百姓心目中地位崇高的“司法之神”。在全知全能的叙事视角下,包公是既定的清官、神探,“神”当然可以用“神”的方法断案,“神”当然也不可能错。
《全补包龙图判百家公案》封面
安徽合肥包孝肃公祠中陈列的包公坐像
在包公故事的流传演化过程中,人们之所以接受或者参与清官与侠客合流这样的改造,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他们都是正义的捍卫者。包拯去世后数十年,即宋徽宗宣和年间,宋江等三十六人在梁山泊(又名梁山泺,今山东省梁山县、郓城县之间)起义。“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其事迹被后世不断演绎,施耐庵据此创作了古典文学名著《水浒传》。江湖、武林、侠客并不只存在于文艺作品中,江湖文化只是经由文艺作品扩大了影响,并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徐忠明先生提出:“传统中国政治社会结构,可以分为三个场域:庙堂之上、民间社会与江湖之远。”而正义就是这三个场域的联结点:庙堂律法通过正义诠释实现国家之“治”,民间伦理通过正义信仰维系生存发展,江湖规约则通过正义追求满足自我价值的认定。人们因此认可江湖侠士加入到包公的队伍,共同捍卫正义。
提起“青天”“清官情结”,有很多人包括部分专家学者持批评态度,甚至认为诸如清官戏流行等当今的清官文化现象是历史倒退,有悖民主法治的时代主题。笔者以为这不是简单的倒退问题,我们只有深刻剖析其文化背景与历史成因才能读懂包公,读懂清官崇拜现象,进而有的放矢地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探求进化之道。
在关于这位“司法之神”的各种故事文本里,有史可考的包公所审案件目前学术界认定的主要有三起、五起、六起、八起、十起等五种说法。除了有限的这至多十起案件,其余的包公断案故事都来自民间言说。这说明,历史上真实的包拯究竟怎么审案、审过哪些案,听书看戏的老百姓并不会较真,他到底有没有尚方宝剑、能不能穿梭阴阳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们相信包公,相信他的“德”,人们等的是故事最终的云开雾散、青天万里,人们要的是出一口气。真正开动三口铡刀铡尽罪恶的并非包公,而是千千万万疾恶如仇、向往正义的老百姓。也正因如此,才会有《施公案》《彭公案》《海公案》《狄公案》等诸多公案小说和青天形象的流传,而非仅包公一家。正如以理性主义为基础的自然法哲学认为世俗法之外还有一个统摄万事万物的理性原则,中国古代礼治思想推崇“人伦”之上还有“天道”。西方法哲学中的自然法也不是实在法、制定法,而是一种客观化了的价值、规律化了的规范。人们崇拜包公、相信“青天”这一表象在更深层面反映的是人们追求正义的“客观化了的价值”与“规律化了的规范”,是一种正义信仰形态,而这样的价值和规范不仅放诸今天的法治社会依然成立,甚至应该是人类永恒的信仰与追求。
同时,笔者以为,所谓“礼治”与“法治”的关系依然尚未厘清,传统文化中流传数千年的正义信仰问题对于今天的社会依然还有重要意义,中华法系中的礼治思想或可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镜鉴。诸如,在一个正义成为信仰的时代,清官反腐的意义究竟有多大,反之如果信仰缺失又该如何反腐?在法律之外寻求维护正义解决问题的渠道是否有悖于法治精神,进而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如何摆布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