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陶遵臣 张龙
醉酒滋事处置方法
文/陶遵臣 张龙
近年来,全国各地醉酒滋事案件呈逐年高发的趋势,且醉酒警情占据较大的比重。以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中心城区)辖区为例,夏季醉酒报警占求助类警情的半数左右,因此,公安机关民警如何在处警过程中对醉酒滋事人员(以下简称醉酒者)进行依法妥善处置,避免袭警等事件的发生,成为一线执法民警必须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
言语多。醉酒者因为酒精的作用,大脑处于兴奋状态,自控、自制能力较差,言行容易受情绪影响,言语没有明显的因果逻辑联系,言语混乱,让人难以理解,醉酒者常常随意发泄自己的情绪,言语中脏话较多,甚至见谁骂谁。
易感染。醉酒者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喜欢挑事、闹事、起哄等,酒后亢奋的情绪具有很强的感染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容易感染在场的其他饮酒人员,引发连锁反应。很多袭警案件都是因此而发生的。
目中无人。醉酒者有种“天老大我老二”的状态,狂妄自大,目中无人,他人对其必须毕恭毕敬,酒后滋事者通常都有狂躁的表现,不容旁人劝说,性情火暴,一触即发,甚至无视法律尊严和公安执法权威。
蛮横无理。在对酒后滋事者实施控制约束后,其往往表现出拼死挣扎,撞墙、大喊大叫等行为,不顾自身身体安危,这也是对酒后滋事者需要采取保护的原因。一个酒后滋事的对象,必须三人以上才能保护本人或他人不受伤害。
(一)醉酒者随意性强、民警很难预见。醉酒者在酒后情绪异常亢奋,实施多种违法行为,但大多数醉酒者并没有明显的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等安全的行为,随意性较强,情绪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且波动幅度较大。醉酒者有时一言不发,但会突然实施侵害行为,民警很难预见其危险性,导致判断滞后,从而不能及时迅速地对此类警情采取最有效措施予以处置。2015年12月24日深夜,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鲸园派出所接某夜总会报警称有人在夜总会闹事,民警接警后处警。在现场,一名醉酒男子在包间内与其朋友厮打,醉酒者的几名朋友劝其上车,醉酒男子情绪亢奋,随意厮打其朋友,民警上前劝说,醉酒男子突然挥拳打向出警的民警,好在民警及时躲开,后醉酒者被其朋友强行拉开并带离现场。
(二)醉酒者异常兴奋,民警处置难开展。醉酒者因为酒精的作用,大脑处于兴奋状态,话多、不听劝告、难以交流,往往与处警民警纠缠不休,更有甚者为引起众人注意,甚至采取更激烈的方式来突出自己。民警的耐心处置,却经常换来醉酒者的不理解、不配合;对民警的指令,醉酒者往往做出与民警指令相对、相反的行为,甚至辱骂制止其违法行为的民警。2015年7月26日,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北沟街派出所民警接妇幼医院报警称有人在医院闹事。民警到达现场后,一名醉酒男子裸体躺在医院门口,经了解,该男子在高区酒后被人打伤,后被120带至医院救治。因不满医务人员服务,该男子将衣服脱光堵在门口。民警联系其家属和朋友到达现场劝说两小时未果。
(三)夜班警力不足,醉酒者制伏困难。醉酒滋事的警情大部分发生在深夜或者凌晨,相对白天出警人员较少,而往往醉酒滋事的人员不止一人,民警赶到现场后,不能迅速有效地对现场的情况予以控制和处置。少数民警对警用装备的技能使用还不熟练,法律规定民警对醉酒者只能使用警绳和约束带进行控制,但这两种警械本身相对手铐难以操作,面对失控的醉酒人,更增大了使用难度,导致民警无法在第一时间将醉酒人制伏、约束。2015年11月7日深夜,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北沟街派出所接KTV报警称有人闹事。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初步了解,系四名醉酒男子因包间内麦克风损坏与店员发生争执。民警对醉酒者进行劝说,醉酒者不听反而对民警进行辱骂。用夜班所内仅有的六名警力,控制四名醉酒人员远远不够,最后联系特巡警大队支援,才将醉酒人员控制并传唤至派出所处理。
(一)克服畏难情绪,提高处置能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对醉酒者的约束、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也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遇有醉酒者袭警等情形的,民警大可不必产生畏难情绪,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纵容。在遇到此类警情时,杜绝思前想后,摇摆不定。要迅速研判,果断处置。
(二)掌握警情迅速到达,保证警力优势。先期处置得当,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整个事件的成功处置打下良好的基础。接到醉酒人滋事的报警案件时,应问明醉酒人员的数量和醉酒人的行为情况,从而保证警力的数量、携带装备情况。醉酒者在现场失控对公共秩序构成潜在极大危害,且能在短时间内产生较大的破坏力,民警应将醉酒滋事者与其他人员或危险物品隔离开,使其不会危害他人和公共安全。因此,民警在接警后应尽快赶赴现场进行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将危害程度降至最低。
(三)巧用现场资源,确定对策,果断处置。出警民警要掌握多种处置的方法,对于不同的警情,不同的醉酒者要灵活处置。事实上,一部分醉酒者吃软不吃硬,用“哄”的策略更为有效,民警切忌急于求成,在无人身伤害、财物毁坏的情形下,可以让醉酒者逐渐度过情绪躁动的高峰期后再依法处置。对于有醉酒者家属、朋友在现场的,可与他们共同处置,尽量减少和避免动用警力或强制措施。对于那些醉酒滋事者确实存在严重的暴力倾向,不及时制伏很可能伤害他人、毁坏公私财物、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民警应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尤其是要尽量保证警力优势,并使用必要的警械,迅速制伏滋事者。
(四)强化证据搜集意识,保证执法效果。醉酒的人在酒醉状态时,情绪亢奋、意识不受控制,其酒醒后对在醉酒状态中的行为记忆不清,或者对于因其酒醉原因造成的自身伤害或者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矢口否认,有时甚至反咬一口,造成工作极大被动。在处警过程中应做好搜集固定证据的工作,特别是要携带执法记录仪,对现场状态适时进行固定,杜绝“口说无凭”,约束中应利用执法仪将约束过程全程录制,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使用,并注意记录现场目击证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开展后续工作。
民警在执法执勤中对醉酒滋事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需要使用约束醒酒措施的醉酒人员,应客观、全面、及时地搜集、固定、保全各类证据,尤其是在程序性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要更加慎重地使用约束措施。
总之,工作中,民警应养成按规定着装、佩带单警装备和携带警官证执勤的习惯,在执法过程中既要认真履行职责,又不能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注意保护民警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