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志伟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增速最快、发展潜力最大的国家。与电子商务的快速扩张和发展相比,我国在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上却相对滞后。为此,我国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针对电子商务征税所存在问题,从政府立法、税收要素设计、税务部门征管、信息技术手段等方面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征税制度。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 征管模式 统计分析
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当前发展迅速但并没有完全纳入我国纳税征管范围,如果电子商务长期享受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对其他行业造成不公平,并妨碍自身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完善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制度。
一、关于电子商务的基本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及分类
电子商务根据交易商品分类可分为直接电子商务和间接电子商务。直接电子商务指的是线上无形商品的交易,比如虚拟货币、网络音频杂志等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交易。直接电子商务不会涉及实物商品的运输传递,只需要通过网络即可完成全部交易程序。而间接电子商务则主要是通过网络这一销售载体,买卖双方就有形商品销售进行交流和购买确认后,再进行线下运输及货物交付。
电子商务也可以根据其交易主体进行分类,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如表1所示:
表1 电子商务的分类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6.6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8.8%,半年共计新增网民1894万人,较2014年底提升了0.9个百分点,如图1所示。其中,我国网民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3.73亿人,网络购物网民使用率为56.0%,较2014年底增加1249万人,增长率为3.5%。由此可见,互联网的发展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网络购物已逐渐被大众接受。
我国的电子商务行业在近几年的发展有目共睹,网络交易额逐年增长,按照商务部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0.8万亿元,同比增长约27%。2015年全国网络零售交易额为3.88万亿元,同比增长33.3%,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为32424亿元,同比增长31.6%,高于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20.9个百分点,占社会消费品零售總额的10.8%。根据《中国互联网20年发展报告(摘编)》显示,电子商务引领互联网经济发展,中国网络零售交易规模引领全球,成为世界第一大网络零售市场。
由此看来,电子商务发展的势头不可小觑。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上购物已逐渐成为主要的消费方式之一,已成为商业领域一种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新兴业态。
(三)电子商务的特点
从事电子商务的各大网络平台利用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吸引消费者购买的同时促使更多商家的入驻。商家和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达成交易,直接电子商务的整个交易过程都是在网上完成,间接电子商务还需依靠与物流公司合作,保证商品的运输。根据电子商务的含义和交易过程,本文对电子商务的特点进行了如下总结,如表2所示:
表2 电子商务的特点
二、完善电子商务征税的建议
目前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来看,主张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都从保持税收中性、降低征税成本的角度出发,选择不开征新税种,在原有征税制度下对电子商务征税,完善当前税制以适应新环境。我国也是主张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就该问题提出:“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有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税费管理;加大对电子商务基础性和关键性领域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但是从各地实施的效果来来看,对电子商务征税虽然有了很大的进展,但问题依然较多,为此本文从法律、税收要素、税收征管、信息技术、国际税收等方面入手,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给出以下完善的建议:
(一)要尽快对电子商务征税进行全国性的立法
要解决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就必须要有法律的支持,只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使行业真正规范并健康发展。法律应对电子商务的征税范围、纳税期限、惩罚制度等应有明确的规定,也应对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做详细说明。税收立法的目的是推进征税政策的有效实施、规范征税过程、避免产生冲突。另外,加强法律宣传力度,通过互联网提供纳税法律咨询服务也很重要。
(二)不必开征新税种
从税收效率原则的角度考虑,应尽量使电子商务与当前税制相融合,不必开证新税种,以尽量降低征税成本,避免大范围的改革当前税制。电子商务中的纳税范围、税种的选择应该尽量与现行税制一致,使线上线下交易处于公平的税收环境之中。目前我国已全面实施“营改增”,根据这个趋势,应缴纳的流转税是增值税。在所得税方面,应尽量与对实体经营的规定一致。已企业身份经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后的电子商务,其网上交易额应与实体店交易额汇总,以此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网店未经工商税务登记,其所得应归入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改革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
1.建立网上电子商务登记制度。最关键之处是解决纳税人的有效地址、税收管辖权的划分、纳税信息管理等问题。应该对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规定,在开展业务前,必须在工商税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网上交易平台应该积极配合,只有税收登记后才能在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的内容应该包括纳税主体的真实身份信息、交易中涉及到的网店网址、计算器服务器地址、域、收付款项的账户等。
2.规范纳税信息管理。电子商务缺乏规范的纳税信息资料,所有交易信息都是电子化的。所以应该从信息技术的角度出发,找到能够获取第一手交易信息的方法,这样就为规范征税提供了保障。税务机关要尽可能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其对交易信息的监控,实现信息共享。
3.建立代扣代繳制度。对于电子商务征税应该实行全面完善的代扣代缴制度,最大程度上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尽量减少因征税给纳税主体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资金的流动中心,既可以交易信息又可以掌控资金流,第三方交易中心可以直接在款项从消费者划入商家时为商家代扣代缴应纳流转税。
(四)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征管部门
1.明确财政分配。一场交易的完成可能涉及到几个不同的地址,商家、消费者、交易涉及的服务器地址、发货地都可能不在同一个地方。税款该谁收也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因为电子商务具有流动性、无址性的特点,所以在解决由税收管辖权冲突造成的财政分配不明的问题时,应跳出时空的局限性。当一场交易横跨多个税收管辖权时,如果依旧按照原税法规定一个标准仍然会造成税收不公平或税收漏洞的现象发生。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进行统一征税管理,所缴纳的税款再按照国税与地税之间的一定比例划分。
2.建立网上税务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电子商务依托于互联网存在,所以应该建立一个网上税务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在网络上统筹所有电子商务征税事宜,专门用于电子商务征税。该服务平台是连接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桥梁,不仅与第三方交易平台合作完成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还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宣传税务知识,促进电子商务征税政策的实施。
3.提高税务人员专业水平。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的税收征管领域,与互联网技术紧密相连,这对税务部门税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提高税务人员专业水平也是更好的实现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因素。
(五)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
1.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网络交易不开发票的违规现象发生,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电子发票销售、使用、稽核系统,在纳税人申领电子发票时,自动将电子发票的存根联、发票联等进行稽核比对,发现存在问题的,立即将信息反馈给有关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的内容包含具体商品所对应类别代码、该类别商品的税率、商品具体信息等,采取一笔交易绑定一张电子发票的形式(若消费者采取不同网店“合并付款”的方式,则对应绑定与网店数目相同张数的电子发票)。就如同一笔交易对应一份快递单据一样,商品完全可以绑定电子发票,并且消费者同样可以对商家的电子凭证服务进行评价。
2.实现部门信息共享。税务机关要与财政、金融、外贸、统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产生或多或少的联系,税务机关要顺利完成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征税工作,离不开这些部门的协调配合。税务机关应树立信息共享的意识,在建设内部广域网的同时,通过互联网积极与上述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网络,充分实现与这些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多层次的税收监控体系,为税收管理和税务检查提供必要的信息。
3.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之所以重要,首先是因为它掌握着网络交易的资金流信息。如果规定网络交易的款项收付必须经过第三方交易平台,那么第三方交易平台就可以掌握所有网络交易的资金流动情况,也就能够掌握交易全过程。当然第三方交易平台的重要性需要法律的支撑和官方的认可,需要有足够的信誉和民众支持率。同时它还需要还银行等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第三方交易平台属于整个交易环节的枢纽位置,即连接着电子商务的客户端,即广大消费者,又连接这银行、税务部门等机构。因此,应该让第三方支付平台来实现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实时监管、获取交易信息,让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纳税人代扣代缴税款。
4.建立全国统一的CA认证码系统。CA认证码系统是权威的身份认证方式,鉴于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不好确定的特点,可以给从事电子商务的每个纳税主体一个CA认证码,以此作为区分纳税人的凭证和保障,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可以通过自己的CA认证码在网络上开展贸易,即使交易过程双方不透露真实身份,也可以通过每个纳税主体独一无二的CA认证码来认证其身份,从而对其征税,这样既能准确确认纳税主体又可以保护其身份信息隐私权。
5.研发电子商务征税软件。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求税务部门能够高效搜集和利用交易信息。比如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实时代扣代缴税款,需要有可靠的信息技术支撑,能够快速计算出庞大的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款项。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基础上,研发征税软件,实现征税的全面电子化,使征税过程更加方便快捷,使纳税人的纳税信息能够快速可靠地进入税务部门系统。
(六)国际税收的应对策略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相关的税收问题不仅仅是一国的问题,它涉及到各国的利益,要求国际间必须加强税收协作与交流,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公平、透明、简洁、高效的国际税收征管和稽查体系,收集和共享纳税人在世界各国的信息,防止避税偷税。
目前,中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技术都还相对落后,还将长期处于净出口国地位。因此,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国必须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坚持采取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对通过网络从境外购进的商品和劳务,可参照欧盟国家的做法,由购买方代其缴纳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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