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对秦朝法制的影响

2016-12-03 20:27郁莲
人间 2016年30期
关键词:儒家思想

摘要:秦代的统一开启了中国历史新篇章,对中国历史起到很大促进作用,在法律方面极具开创性,以“律”为主要形式的秦律为统一帝国的形成作出了巨大贡献。秦代法制是在法家法律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但在秦朝法制不断发展中包含大量的儒家思想成分,这对中华法系的形成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秦朝法制;儒家思想;礼德

中图分类号:I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0-0 092 -01

一、秦代法制概况

(一)秦朝的建立及其立法活动。

自秦实行商鞅变法以来奉行法家“以法治国”的主张,秦代的统一,对中国历史发展起到了进步作用,在法律方面也具有开创性建设,在法家思想中建立起来的秦代法律中同时渗透着儒家思想。

从《云梦秦简》中发现涉及法律的有6种,大致分为四类:秦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秦同意后继承传统法律渊源的基础上,其他法律形式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二)秦律的具体内容。

1.法律形式。

秦朝在统一之前的立法活动很少,经商鞅两次变法,改法为律后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秦朝建立后,没有大规模的制定律典的活动,而是陆续沿袭秦国的立法模式制定颁布许多新法令,形式比较繁杂。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律”、“令”、“式”、“法律答问”、“廷行事”、“程”、“课”7种形式。

2.刑事立法方面。

秦律在形式立法上轻罪重罚、不赦不宥,实行连坐;秦朝的刑罚体制主要分为6类: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财产刑、身份刑、流放刑,可以看出秦朝的刑罚体制还是比较完善的。

3.民事立法方面。

所有权在秦代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主要指官私土地及其他官私财产的所有权。其次是婚姻与家庭关系秦律对男女结婚及离婚等事项均有规定,秦律对丈夫权利有所限制,对妻子的权利有所保障。

4.行政立法方面。

秦统一全国后,实行专制独裁统治。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一切大权。在中央,秦实行三公九卿制,在地方分郡县两级,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以及专制皇权。

5.经历立法方面。

秦代的经济法规颇多。第一,有关农业生产管理的规定;第二,有关官营手工业官吏的规定,另外还建立了生产责任制以及产品检查评比制度;第三,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从《田律》可以看到秦律对自然资源的保护。

秦朝在法律方面对中华民族的发展做了开创性的历史贡献,其法律伸向了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这为今后中华法系的建成也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而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古老的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其儒家思想日渐深入人心,即使在秦朝这个“以法”开创的朝代也无不渗透。

二、儒家思想概述

儒家思想可以说贯穿于整个法制史,先秦儒家法律思想总的来说主要是“礼”与“德”。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态度也为“德主刑辅”。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言行规范的总称。“礼”在西周时期就为统治思想,深入至立法时方方面面。儒家强调宗法等级之分,将伦理视为立法原则,法律必须维护伦理道德,尊崇“亲亲相隐不为罪”;“礼”即调整家庭内部关系也调整国家内部成员的关系,国家是一个宗法大家庭,君主为家长,臣民听家长的言辞,在家庭中要尽“孝”,在国家要尽“忠”,以法律来规制“家庭”。

“德”在先秦统治中占有一定地位,“道之以德”就是以德教治世,以德教化。儒家认为“人之初,性本善”,对臣民灌输儒家的宗法纲常与伦理等级观念,从而到达到统治者一统的目的,用“德”去助刑实现,用“德”去教育减少犯罪,帮助改化。

三、儒家思想对秦代法制的影响

秦律中的法家思想最为突出,以其“严刑重罚”而著称,而“焚书坑儒”更是抹杀了儒家思想,秦朝是在统一六国的基础上建立,要定纷止争必须要有严苛而统一的法律来制约。

1.等级观念。

儒家的等级观念非常突出,在秦朝法制中的集中体现就是同罪异罚。儒家为了维护贵贱有别、长幼有序的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刑有等级或同罪不同罚。“八辟制度”是对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行优惠待遇,不按常法行事,目的在于维护礼所强调的等级秩序的一种制度,后世的“八议”即源于此。秦律中因官职等级不同来确定刑罚的轻重也是常见的。官吏享有犯罪时减免刑罚的特权,虽犯相同的罪,对官吏只处以罚款二甲的轻刑,对平民处以戍边二年的重刑。这种因官职等级不同而同罪异罚的刑罚原则,说明了秦律对官吏享有特权的承认与保护。

2.伦理思想。

“伦理”是指家族伦常秩序,其实质就是“孝”。秦律中有许多关于“不孝”罪的规定,这反映了秦统治者维护封建伦理秩序的愿望,秦统治者对儒家惩治伦理犯罪维护封建伦理的法律思想是有所尊崇的,其将有些行为具体化为法律条文显然是继承了儒家的“孝道”思想的,而并不是完全按照法家的主张去立法。秦律对不孝罪的规定,也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如“一准乎礼”的唐律就把不孝作为“十恶”大罪之一。

四、儒家思想对秦代法家思想的影响

秦朝的法制推行者主要是法家的代表人物李斯,李斯的思想是从儒家思想转变的,他师从荀子学帝王之术学成入秦,继承荀子天下一统民本思想思想,秦统一后,他主张统一车轨、文字、度量衡。荀子:“君者,舟也。庶者,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是君与民的关系。李斯则发展了荀子的“节用裕民”、减轻赋税的王道思想,只是他处于秦始皇时期,以儒家的思维方式迎合秦朝的集权统治使得秦朝得到一统。使秦朝在结束了六国纷争之后,进而结束了思想的混战走向盛况。

秦朝奉行法家思想,实行“严苛峻罚”,同时在立法中渗透着儒家思想文化,儒家“礼”与“德”的先入指导结合法家“以法为本”,“法、术、势”的思想,有效的将“人治”推行,使社会走向顶峰,儒家思想对秦朝的法制存在潜移默化的影响,对整个封建社会影响巨大。

参考文献:

[1]《论语》

[2]《孟子》

[3]《史记·李斯列传》

[4]朱苏人《中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期

[5]温克勤:“先秦儒家伦理精粹与中华民族精神”,《伦理学研究》,2004年第6期

[6]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金亮新:“我国秦汉时期儒家法律思想研究”,《福建论坛》2008年

作者简介:郁莲(1991.12-),女,汉族,新疆人,研究生,西南民族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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